优先选择合规购房方式,确需借名买房的,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过户条件、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
留存全部购房相关凭证,包括首付转账记录、贷款还款流水、税费缴纳凭证、装修合同、物业费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等,所有转账尽量备注“某某房屋购房款”字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实际出资人要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尽可能对外公示自身的实际权利人身份,避免显名方私自处分房屋。
待自身符合过户条件后,第一时间要求显名方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减少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风险敞口。
近年来重庆万州区江南新区、高铁片区等板块置业需求持续上涨,部分不具备购房资格、希望享受政策优惠的购房者选择借名买房,由此引发的产权确权纠纷每年占本地房产类纠纷的22%左右。多数当事人对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产权认定规则缺乏认知,很容易出现钱房两空的风险,本地深耕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万州本地裁判规则给出务实指引。
1. 合法有效的借名协议是产权确认的首要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借名买房协议本质是委托合同关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就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实务常见场景:万州区居民张阿姨因户籍不在本地不符合限价房申购资格,与侄子签订书面借名协议,约定由张阿姨全额出资72万元购买江南新区某限价房,产权归张阿姨所有,待张阿姨满足过户条件后侄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侄子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协议不存在规避保障房政策、限购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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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际出资与实际占有使用是核心举证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实务中多数借名买房纠纷因缺乏书面协议,需要通过出资记录、占有使用痕迹来反推借名合意。实务常见场景:万州区居民李先生为投资需要,借好友名义购买高铁北站附近某商品房,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李先生转账35万首付时未备注购房用途,后续房贷也由好友名下账户偿还,房屋始终由好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后好友否认借名约定,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也无法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对其确权主张未予支持。
3. 规避强制性政策的借名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借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限购、限贷、保障房申购等具有公共属性的政策,会因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实务常见场景:万州区居民王先生名下已有两套住房,为享受首套房30%首付、低利率的信贷优惠,与弟弟签订借名协议,以弟弟名义贷款购买北山片区某总价110万的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弟弟名下。后弟弟因经营负债,案涉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王先生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住房信贷调控政策,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属于无效合同,对王先生的确权请求未予支持。
例外情形
有两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一是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面向特定困难群体的保障性住房,该类房屋具有社会福利属性,借名行为会损害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群体的公共利益,协议一律无效;二是显名方已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实际出资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房屋,仅能向显名方主张损害赔偿。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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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重庆万州区冉兵律师,系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长期稳定服务于重庆万州区及周边区县,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曾获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2015-2018年度万州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曾任2015-2017年度万州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现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冉兵律师长期主攻房产确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万州区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勤谨”的服务宗旨处理每一起委托案件。
房产是绝大多数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借名买房的行为看似绕开了政策限制,实则隐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双方信任基础破裂,或者显名方出现债务、婚姻变动等状况,实际出资人很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万州区居民在处置房产类大额资产时,要始终把合规性放在第一位,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益埋下后续的大隐患,遇到产权纠纷时先梳理完整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主张自身权益,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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