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两点:受贿的那一头是谁,钱最后落进了谁的口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立的是单位行贿罪,指向的情形有两种: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把回扣、手续费给到国家工作人员。顶格刑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一条立的是对单位行贿罪,指向的是朝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送去财物,或者送去回扣、手续费。这两条罪的追诉门槛和升档线,已经由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6 号重新划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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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行贿跟个人行贿,界碑立在哪儿?
答:两块界碑:钱从谁手里出去,好处最终归了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写得清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换句话说,外壳是单位在办,可收益拐进个人账户,定性就会从单位行贿翻成行贿。
法释〔2026〕6 号第十六条把这套规则落到了地上,摊出三种搭配。头一种,借单位的名义把财物收进来,可图的是个人非法占有,或者财物最后归了个人,按受贿罪定。第二种,冲着不正当利益去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由单位集体拍板、且违法所得进了单位,或者由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拍板、且违法所得进了单位,按单位行贿罪定。第三种,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靠行贿换来的不正当利益实际上归了个人,按行贿罪定。
最后那一种,正是中小企业最站不稳的地方。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混着用了好些年,收和支分不出彼此,办案机关没有那份义务去掰扯这笔不正当利益到底进了公司的口袋还是老板的口袋。混同这件事本身,就足以把人推回自然人犯罪那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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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数额到哪儿会被追,2026 年 5 月以后按哪一套?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这份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21 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 年 4 月 10 日发布,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数额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单位行贿罪这一边,条文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数额 20 万元以上的,就落在"情节严重"里;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之间,又摊上五项情形之一,同样认作情节严重。再往上一档,200 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0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且具备一项情形,也照样升档。
对单位行贿罪那一边,条文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个人行贿 20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 40 万元以上的,入罪;砍半到 10 万 / 20 万、再带上六项情形之一,也进得来。升档线是个人 200 万元以上、单位 400 万元以上;减半之后又具备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处说的"情形",落点大体一致:朝多个单位或者多个行贿对象下手、拿违法所得去行贿、挑重点领域行贿、弄得影响很坏或者后果严重。其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这一项,两份条文都点了名。
另有一个数字值得摆在一起看:第三百九十三条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自然人行贿的刑期结构明显压在更重的位置。两个数字并排放着,也就明白了"钱最终归谁"为什么会成为控辩两边争夺的焦点。
问:公司从没明着送钱,还有哪些动作会被认成行贿?
答:认定靠的是证据,不靠口供。证据通常聚在三个地方。
先看钱挂什么名头。咨询、服务、顾问、推广、会务这几类费用,或者借款、报销走的是账外路子,钱一旦跟真实服务对不上、费率跟市场差得太远、收款方压根没有经营实体,性质就得重新掂量。
再看钱走过去的路。公司账户划出只是开头,钱最终停在哪儿、中间有没有别的账户帮着绕、是不是都挤在某个时间点集中流出,这些线索拼起来,交易究竟图什么往往就露了底。
最后看决策留了多少痕迹。这笔钱谁拍的板,审批走没走正常程序,合同和验收成果在不在,同期同类支出是不是一个口径。审批链拉得越完整、业务背景越经得起追问,被认成行贿的机会就越小;掉过头来,流程绕过去、成果拿不出、时间点又敏感,能解释的余地就越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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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正常的招待、折扣、佣金,会不会被一起算进去?
答:不会混为一谈。生意场上,招待照常、折扣照给、佣金按惯例付并且入了账,这些在法律上都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财物"分属两回事。
分界压在三点上:入没入账、公不公开、对不对得上真实交易。三点都在,多半还留在商业惯例的地盘里;三点全无,名目写得再周正,也会被穿过去看本质。
衡量的时候,不妨把前面三类证据倒过来用一遍:服务成果拿不拿得出手验收,费率跟市场差多少,审批链完不完整。这三问都有了着落,性质上的争议就小得多。
问:收钱那头也是民企的人,这两条罪还立得住吗?
答:这两条立不住,但会拐进另一组罪名。第三百九十一条锁的那一头,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三百九十三条锁的那一头,是国家工作人员。收钱一方换成民营企业的员工,对应的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条文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要紧的是法释〔2026〕6 号第八条的新摆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不再另起炉灶,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来定。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民企里头的腐败,跟外面的公职腐败,数额门槛已经拉到同一水平线上。旧标准下那种"门槛更高一些"的待遇,如今没有了。对企业而言,方向也就明白了——给民企员工塞好处,不再因为对象不是公职人员就天然待在低风险区;自家员工伸手拿好处,也不再因为数额还不够"特别巨大"就当然无事。
问:案子真追下来了,还能做些什么?
答:三条道,按先后来走。
先一步,把定性捋清。头一个争的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两头刑期结构差着一截。争点压在两处:决策怎么走、利益归给谁。有没有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实际控制人拍板的记录,违法所得进没进单位账户、有没有用在单位经营上。
第二步,把积极退赃争取下来。法释〔2026〕6 号第二十二条铺了三种情形。其一,赃款赃物全部退掉。其二,追缴时予以配合,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其三,共同犯罪里,对实际分到的那份全数退缴,还自愿接着退。同一条另有一句:亲友代退,只要是经犯罪分子要求或者同意,又合上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样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第三步,把往后的资金流理顺。第二十三条把追缴分成四层——原物;转化之后的财物;混在一起时对应的份额以及收益;前三种执行不了时,拿等值财产来追。层数既然分得这么细,"钱早花掉了""早转出去了"就截不断追缴。真管用的做法,是从制度上把不合规支出的那条路堵死。
这些安排都压在程序与量刑这一层,适不适用、幅度多大,要看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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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释〔2026〕6 号落地后,旧数字还能照用吗?
答:第二十四条给了答案: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话的意思是整块换掉,不是修修补补。凡是跟本解释顶着的旧口径,都得按新的重算一遍,追诉起点、升档数额,连同参照适用的那套对应关系,一个都不能落下。
对企业来说,抱着旧数字做判断,风险就落在低估上。该做的是整体更新,而不是从里头挑出几项换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21 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 年 4 月 10 日发布,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说明:文中涉及的数额标准与量刑幅度,均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作者:张月君律师。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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