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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数据包使用许可"的范围产生争议时,不能仅凭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断章取义。应当结合招投标阶段的谈判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的金额对比、行业正常许可程序及价格水平等综合因素,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对于重大合同变更(如舱门模块由原厂交付变为自行组装),一方主张对方"明知同意"但无法举证且未形成书面确认的,不构成默示变更。违约方应承担返还相应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关联法条】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法律关系】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某航空公司向卖方航空技术公司采购客机客舱模拟器设备及数据包使用许可,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后因数据包是否完整交付、L4舱门模块是否由原厂直接生产两大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案件核心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原告诉请】
原告(买方)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整套客舱模拟器的数据包使用许可",仅提供了价格约为15.2万美元的部分数据包,而根据谈判报价文件和行业惯例,原告应获得价值约360万人民币的全套完整数据包使用许可;同时,合同约定的L4全功能仿真舱门并非由制造商原装生产,而是被拆成散装件后由原告自行组装,该行为构成重大瑕疵履行,属于严重违约,要求返还相应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答辩】
第一,关于数据包,双方签署的HMSGTA协议即已获得直接下载数据包的授权,后续补充签署的SLA协议和TCA协议只是针对特定特许产品的程序性要求,并非扩大授权范围的限制条款;
第二,关于L4舱门的生产和安装方式,被告的生产制造方完全知情且原告也同意变更交付形式,属于合同双方的默示变更,原告在验收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因此被告认为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
【法院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原告就客机客舱模拟器采购项目组织招投标,被告参与竞标并提交谈判报价文件。
2018年8月20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产品为客舱模拟训练器设备及数据包使用许可。
2019年4月至8月,设备经检验基本符合要求后通过最终验收。
2019年5月,被告签订了SLA协议和TCA协议;同年12月修订的TCA协议内容含标准客舱和舱门相关材料,费用约为15.2万美元,原告随后支付了该笔款项。
2021年1月,被告出具《问题说明》,自认其厂家决定把舱门模块拆成散装件,先运至境外再由原告自行组装交付。谈判报价文件中"数据包的获取"分项价格标注为约360万人民币一套,而该型号飞机整套紧急疏散训练器对外许可价格为约53.7万美元。
【法院认为】
针对数据包是否完整交付的问题:合同约定的"整套数据包使用许可"含义不明确时,应结合招投标阶段的谈判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的金额(约360万人民币),以及该型号飞机整套标准客舱紧急疏散训练器对外正常许可价格(约53.7万美元)综合判断,原告采购的完整数据包使用许可文件价值远高于实际支付的约15.2万美元对应的修订版TCA协议范围。被告虽主张签署HMSGTA协议即获得直接下载数据包的授权,但根据事实,除HMSGTA协议外还必须逐一签署SLA协议和TCA协议才能获得具体产品的特许数据和生产许可,被告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成立。
针对L4舱门是否由原厂原装的问题:合同约定舱门模块由被告厂家提供并由其根据授权和数据包设计和生产,而被告自认是拆成散装件后由原告自行组装完成后再交付,该行为同样构成违约。至于被告称制造商知情且原告同意变更,但因L4舱门合同单价报价达约210万人民币的巨额差价,如此重大的合同实质性条款变更未以书面形式确认也不符合交易常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返还因未完整提供数据包使用许可的费用人民币约257.5万元;
二、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约15.2万美元为基数计算);
三、被告支付未完整交付数据包使用许可的违约金人民币约51.5万元;
四、被告支付未按约交付L4舱门的违约金人民币约42万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依法适用当时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涉及飞机客舱模拟器的专业领域,合同条款中"数据包使用许可"的含义需要结合行业惯例和技术背景来理解。案件体现了合同解释中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的基本原则,以及在信息不对称的商业交易中证据意识的重要性——即便对方确实可能知情,没有书面确认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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