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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巾帼,护航万家。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响应全国妇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的“巾帼普法基层行”活动要求,即日起,湖北省妇联开设荆楚“巾帼普法基层行”专栏。我们通过“走进基层”“有问有答”“融融普法”等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姐妹们身边,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让我们携手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法治力量守护荆楚万家幸福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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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物品,在结婚后又提出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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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男子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财产已发生转移,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即使其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该条件也已经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该物品物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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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THE END
本文来源:湖北省妇联权益部、湖北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本文属于政务公益宣传,对于文字或者图片有异议的,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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