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三百万,卖出去的只有五十万
案卷第一页是一张流水汇总,三百万。起诉意见书把这三百万写成了销售金额。
家属拿着那张纸问的是同一句话:这里头有一大半是刷出来的,也有退回去的,怎么全都算成卖假货的钱了。
这个问题不是算术问题。销售金额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有确定的规范内涵。把流水等同于销售金额,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指控偏差。
一、流水总额与销售金额的规范错位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它的入罪结构有两根支柱,一根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另一根是有其他严重情节。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以下简称《知产刑事解释》)第五条把这两根支柱落到了具体数字上。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两项标准之上再各翻十倍,进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档。
值得留意的是用词。法条与解释用的都是销售金额,不是流水,不是进账,也不是营业额。
侦查阶段调取的银行流水,是资金往来记录,本身不是销售金额的认定结论。两者之间隔着一次规范判断。这次判断没有做,指控的数额就缺了基础。
二、销售金额的规范内涵与射程边界
《知产刑事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给了一个定义。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这个定义有三处限定,每一处都在缩小范围。
第一处是出售侵权产品后。它要求先有出售,再有收入。顺序不能倒过来,也不能虚设一个出售。
第二处是侵权产品。收入对应的必须是那件假冒商品本身,而不是与它无关的其他进账。
第三处是所得和应得。所得是已经收到的,应得是交易已经成立、对价尚未到账的。两者的共同前提,都是交易真实存在。
立法为什么要这样写。本罪保护的是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惩治的是把假冒商品卖出去、挤占权利人市场份额这个行为。没有商品交付的交易,没有挤占任何份额,也没有让任何消费者买到假货。它在规范上不产生本罪所要评价的损害。
三、无真实交付交易的类型区分
把反证推到极端,边界会清楚。
假如流水就是销售金额,那么商家自己给自己下单、朋友帮忙冲量、竞争对手恶意大量下单再退款,全都可以把人送进这一档。同一笔钱在几张卡之间转五次,就会被算五遍。这个结论没有人能接受。
所以剔除不是酌情,是定义本身的要求。但要剔得准,得先分清类型。
刷单的特征是没有真实商品交付,资金在短期内回流至付款方。它通常出现在新店冲量或活动造势的时候。判断看三样:有没有物流记录,资金有没有回流,收货信息是不是集中在少数几个地址或号码上。
退货退款的情形不同。交易曾经真实发生,后来被解除。商品退回、价款返还,双方回到原状。这部分钱在案发时已经不在行为人手里,不属于所得。
代收代付要单独看。钱只是从账户上过了一遍,实际销售方另有其人。这种情况必须先分清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纯走账,两者的处理完全不同。
仅收定金未发货的,要看交易是否已经成立。约定明确、商品特定、价款确定的,定金属于应得;只是意向性付款、随时可退的,不宜计入。
四、退货退款与未销售货值的双重评价
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
退货退回来的商品,如果还在仓库里,它的身份就从已销售变成了尚未销售。而《知产刑事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也就是十五万元以上,同样可以入罪。
剔出去的钱不会凭空消失,它会换一个口袋待着。辩护时若只算剔除、不算去向,等于把话讲了一半。
妥当的处理是同时看两头。一头是已销售部分剔除后的余额,另一头是退回商品的货值。两边都算清楚,才能判断最终落在哪一档。有些案子剔完销售金额,货值那一头反而更重,这种时候策略要重新安排。
五、层级代理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微商的特点是层层转发。上一级把货批给下一级,下一级再零售。
同一批货在这条线上被卖了两次。如果办案机关把总代理的批发额与各级代理的零售额相加,同一件商品就被计算了两遍。
《知产刑事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分别累计。它针对的是不同批次的行为,不是同一批货的多次转手。两种情况不是一回事。
对单个被告人,只应计算他自己那一环的销售金额。上家卖了多少与他无关,下家卖了多少也不应重复计在他的头上。
这里还要接上明知的问题。《知产刑事解释》第四条列举了可以认定明知的六种情形,同时留了一句但书: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层级越往下,对授权状况的了解越少,这句话就越有分量。报酬是否明显高于同岗、进货渠道是否公开、有没有伪造的授权文件,都是可以举证的方向。
六、剔除后的量刑档位变化
把账算清,结果是可以量化的。
销售金额从五万元以上剔到五万元以下,同时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入罪结构。这类案子有可能退回行政处理。
剔除后仍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档。五十万元以上,才进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这里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是两个入口,门槛不同。违法所得是销售金额扣除购进价款后的余额,门槛三万元。销售额高但进货成本高的,走违法所得这条路可能更有利。反过来,流水虚高、实际获利极少的,两条路都要各算一遍,再决定主张哪一个。
七、结论
销售金额不是流水。它要求真实的商品、真实的交易、真实的对价。这三样缺一样,那笔钱就不该出现在指控的数额里。
对家属来说,能着手的有四件事。一是把订单明细导出来,与流水逐笔对照。二是把退款记录单独列出,标清金额与时间。三是把物流记录调出来,没有发货记录的订单单独归类。四是把退货入库的记录找出来,看看那批货现在在哪里。
数额认定这件事,往往不是靠争数量解决的。它靠的是把每一个计入标准的前提,逐一验一遍。
八、实务疑问的逐项回应
刷单的部分,办案机关会主动扣掉吗?
一般不会主动扣。流水是现成的,剔除要先有人提出、再有人举证。辩方需要拿出能指向虚假交易的证据:订单集中度、无物流记录、资金回流路径、同一收货号码的重复下单。这些材料足以让一笔钱从销售金额里退出来。
退了款的订单,是不是一定不算?
不一定。要看商品去了哪里。钱退了、货也退回来了,这部分既不在销售金额里,也可能转为尚未销售的货值,按《知产刑事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另行评价,标准是十五万元。钱退了、货没回来,情况又不同。判断的落点是商品的实际去向,不是退款这个动作本身。
我只是帮着转发朋友圈,也算销售金额吗?
转发本身不产生销售金额。但如果成交、收款、发货中有一环经过你,或者你从中抽成,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一环。《知产刑事解释》第二十二条把提供账号、支付结算、仓储、快递等帮助行为都列了进来,前提是明知。所以关键不在转发了没有,在于你对商品真假知道到什么程度、又做了什么。
流水里有别人过账的钱,怎么分?
先分清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纯走账。属于共同犯罪的,按各自参与的数额认定,不按账户总额认定。属于单纯走账的,那笔钱与本人无关,应当整笔剔除。两种情形都要靠资金路径、聊天记录、分成约定来证明。
数额剔下来,还会不会被判?
三种可能。跌破五万元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也不足三万元,达不到《知产刑事解释》第五条的入罪标准,可能不再进入刑事程序。仍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退货商品的货值单独达到十五万元的,另有评价路径。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2026 年 10 月 20 日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知识与实务分析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得作为个案处理依据。个案判断须结合全案证据与当地司法实践,必要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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