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民事审判监督实务中,虚假诉讼已经成为再审、再审检察监督案件的重要高发诱因。虚假诉讼依托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优先、辩论主义等民事诉讼制度外观,在原审阶段隐蔽性强、识别难度大,损害后果往往在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才暴露,纠错高度依赖再审程序。本文从虚假诉讼进入再审的生成机理、高发领域与识别特征、当前治理困境出发,结合现行规范与刑民协同机制,提出前端筛查、事中识别、后端纠错、全链条惩戒的完善路径,以期降低虚假诉讼衍生再审案件增量,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与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审判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刑民衔接
民事再审程序是生效裁判的特殊纠错通道,其启动事由多元,既包括新证据、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偏差、程序瑕疵等传统情形,也包含虚假诉讼这一类特殊成因。与普通错案不同,虚假诉讼并非原审法官认识偏差所致,而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刻意利用诉讼程序获取错误生效文书,进而侵害案外人、债权人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践数据显示,大量虚假诉讼难以在一审、二审阶段识别,只能等到裁判生效后,由受害案外人申诉、申请再审,或者由检察机关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甚至在刑事判决认定虚假诉讼罪之后,才启动审判监督予以撤销纠正中国法学网。虚假诉讼持续推高再审案件数量,挤占审判监督资源,冲击司法既判力,值得实务界重点关注。
民事诉讼以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自愿调解为基石。虚假诉讼行为人刻意营造无对抗诉讼外观:原被告事先串通,对案件事实、证据、诉求全部自认,庭审无实质抗辩,多数案件走简易程序快速调解结案。法官受限于当事人自认规则,在双方无争议、证据形式完备的前提下,缺乏主动穿透审查的动力与手段,很难识别债权债务虚构、资金闭环、证据伪造等隐藏事实。调解制度 “重合意、重效率” 的导向,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载体,大量虚假调解书成为后续再审纠错的对象。
虚假诉讼的不法目的,大多不是为了在原审中直接获得给付,而是服务于另案执行、财产分配、债务规避、拆迁安置、离婚析产、破产债权申报等外部目标。虚假裁判作出之初,案外人往往不知情;直至进入强制执行、财产被查封处置、参与分配方案出台,真实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才发现自身权益被虚假裁判架空。损害结果的滞后性,决定了纠错时点集中在裁判生效之后,再审自然成为主要救济渠道。
现行规范已经建立清晰的纠错逻辑:其一,受害案外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其二,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其三,根据最高法《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对应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案外人持虚假诉讼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上述规则直接将虚假诉讼的纠错通道锚定在再审体系之内。
虚假诉讼集中分布在财产利益高度敏感的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确认劳动关系、建设工程价款、执行异议之诉、破产债权确认等。不法动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责任财产、稀释普通债权、规避限购与拆迁政策、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优先参与财产分配、阻碍另案执行等。
从再审卷宗回溯观察,虚假诉讼原审案件通常具备共性特征:
1. 当事人关系紧密,多为亲友、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庭审高度配合,无实质攻防,快速达成调解;
2. 证据链条形式完整但实质薄弱,借条、合同齐备,资金流水存在循环走账、现金交付无法佐证、转账备注刻意模糊;
3. 立案、审理、调解、申请执行节奏极快,诉讼周期短;
4. 再审申请人大多不是原审原告或被告,而是原审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5. 案件往往伴随另案执行、破产、财产保全等背景,虚假诉讼服务于其他财产博弈。
第一,前端识别机制不足。立案、一审阶段风险筛查标准偏原则化,缺乏统一的大数据预警标签,对关联当事人、短周期调解、大额现金债权等异常情形提醒不足,依赖法官个人经验判断。 第二,程序冲突与救济边界难题。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执行异议程序之间衔接复杂,利害关系人容易遭遇救济路径选择困难、期限障碍;部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与串通型虚假诉讼在民事认定、刑事入罪标准上存在差异,裁判尺度不易统一。 第三,刑民协同尚有堵点。民事审判、民事检察、公安侦查、刑事审判信息共享不充分;部分民事案件查处线索移送不及时,刑事判决作出后,民事再审纠错跟进迟缓,惩戒与救济不同步。 第四,惩戒威慑力度不均衡。部分虚假诉讼仅作驳回诉讼请求、罚款,移送刑事追责比例偏低;行为人违法成本低于收益,反复催生虚假诉讼,源源不断流入再审程序。
依托智慧法院系统设置虚假诉讼风险模型,对高频领域、关联主体、快速调解、大额无交付凭证债权等案件自动预警。对民间借贷、以房抵债等重点案件,强化资金交付、款项用途、当事人交易背景的实质审查,不能仅凭当事人自认定案。对存在可疑线索的案件,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必要时通知潜在利害关系人核查。
在再审审查阶段,区分 “当事人申请再审” 和 “案外人申请再审”,重点核查原审是否存在串通迹象、资金真实性、诉讼目的是否侵害他人权益。对于持生效虚假诉讼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再审、撤销原审文书;同时审慎甄别,防止利害关系人借虚假诉讼之名恶意挑战生效裁判,防止再审程序被反向滥用。
落实法检公联动机制,明确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同步处置流程。民事审判、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刑事部门作出有罪判决后,同步函告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纠错。实现 “民事纠错、司法制裁、刑事追责” 一体推进,避免刑民程序脱节。
落实《民事诉讼法》制裁条款,对查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符合虚假诉讼罪要件的坚决移送追责。将虚假诉讼违法信息纳入失信管理,对律师、法务等法律服务从业者参与造假的,同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多层次威慑。
虚假诉讼并非单纯的个案错误,而是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漏洞、以生效裁判为工具侵害第三方权益的失信行为。它天然具有 “原审难发现、事后靠再审纠错” 的程序特征,是民事再审案件稳定的高发诱因。治理虚假诉讼,不能仅停留在再审阶段被动纠错,而应当重塑治理逻辑:以源头预防为优先、以实质审查为核心、以再审监督为兜底、以刑民惩戒为保障,减少虚假裁判的产出,减轻审判监督程序负担,平衡当事人处分权与案外人权利保护,守住司法公信底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