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早在2000年就进入银行工作,先后在信用社、支行多个分理处任职,是位20多年的老职工。
但他并不洁身自好。2025年4月,短短15天内,他先后两次嫖娼,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张某嫖娼一事很快在银行传开,影响很不好。经过研究,银行决定将张某开除,一张《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便将他扫地出门。
张某死活没想到会闹成这样,丢人、丢工作,昨天还风光满面,今日就狼狈不堪。可这又能怨谁呢?
既然是开除,张某便从法律上找漏洞,看看能不能主张违法解除赔偿。20多年工龄,被开除前月工资16000多元,赔偿金算下来差不多80多万元。
一、张某的核心抗辩:银行没走轻的,直接上最重的
张某的理由是: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了,嫖娼不是刑事犯罪,银行没有经过警告、降职、撤职等较轻处罚,直接开除,违反劳动合同法,太过严厉。
但银行并非无理无据。银行提出,根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解聘)至开除处分”。
这个处理办法虽由上级单位制定,但基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的特殊性,明确适用于全省某银行系统员工,且经全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符合民主制定的法定要求。此外,张某对处理办法还进行过学习和考试,银行认为对其具有约束力。
![]()
二、法院怎么看?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因两次实施嫖娼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该行为不仅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更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信誉是其经营发展的核心,对员工的职业操守、品行规范有着高于普通行业的合理要求。将嫖娼等违法行为列为严重违规并设定“撤职(解聘)至开除”的处罚阶梯,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也符合金融行业的监管导向和公序良俗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银行将“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解聘)至开除处分”规定进处理办法,而张某的嫖娼行为也违反了这一规章制度,银行开除张某,并不违法。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张某觉得自己冤:罚款500块的事,怎么就丢了20多年的饭碗?
可银行不是普通行业。金融吃的是信誉饭,一个半月内两次嫖娼被行政处罚,传出去客户怎么看这家银行?银行按自己经职代会通过的规章处理,法院认的也是这个理。
真正值得琢磨的是另一层:他不是第一次嫖娼就被开除,是15天内两次。所谓“屡教不改”,不是银行不给机会,是他自己没给自己留机会。
讨论话题
1、半月内两次嫖娼被开除,你觉得银行处罚过重吗?
2、20多年工龄换不来一次警告,法院判得对不对?
3、员工下班后的私德问题,单位有没有权管?评论区说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