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了,账不烂——司法公正容不得“金蝉脱壳”
文|清哲木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通知白纸黑字宣告:司法人员对其履职行为终身负责,追责之手直指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乃至开除者。这一刀砍得准,砍得狠,砍在了冤假错案积弊的命门上。但仅仅盯住法院一家远远不够。公安、检察,所有头顶国徽、手握公权的人民公仆,都该被钉在这条“终生负责”的铁律上。 谁办的案,谁签的字,谁拍的板,哪怕躲到天涯海角、熬到白发苍苍,只要当初伸了脏手、犯了糊涂,就必须把责任扛到底。要让违法乱纪者知道;退休不是护身符,调离不是避风港,辞职更不是免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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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是怎么来的?从来不是天降横祸。它往往始于侦查环节的刑讯逼供、隐匿证据,经过审查起诉的将错就错、放弃监督,终于审判环节的疑罪从有、枉法裁判。链条上任何一环有人较真,悲剧就可能被截停。可现实是,过往太多人把办案当跳板,把签字当流程,出了事拍拍屁股走人,升迁的升迁,下海的下海,退休的含饴弄孙,留无辜者在牢底耗尽青春。责任若不能穿透身份变迁与时间流逝,制度就永远有后门可走。最高法此次把“已退休、已辞职”明确纳入追责范围,等于焊死了这道后门。但公安的侦查权、检察的批捕起诉权,若仍存“调离即安全”的幻想,防冤假错案的堤坝就仍有管涌之险。
事实上,公安机关早在2016年就确立了执法过错终身追责原则,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责任人单位、职务变动或退休影响。2023年公安部再度重申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检察机关同样在错案追责体系之中。纸面上的规矩早已齐备,缺的是什么?缺的是每一起纠错案件中,都能看见当年办案人站上被告席或处分台的真实案例。 缺的是让后来者看一眼就脊背发凉的执行力度。如果退休者安然无恙,调离者毫发无损,终身负责就只是一句挂在墙上的漂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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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嘟囔:办案难免出错,终身追责会不会让人不敢干活?这是偷换概念。最高法条例写得清楚,追的是故意违反职责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法律理解分歧、新证据出现、正常改判,不在追责之列。怕的是什么人?怕的正是那些敢在证据上动手脚、敢在程序上钻空子、敢拿人命换自己功名的人。干净干事的人不怕终身负责,只有心里有鬼的人才怕秋后算账。况且,条例同时明确对依法履职者予以保护,不因正常改判而追责,不因舆论闹访而追责。这把刀有刃也有柄,握刀的人拎得清。
更深一层看,终身负责制的真正威力不在于事后惩罚了几个退休老头,而在于事前的震慑。当一个警察在考虑要不要“上手段”逼口供时,当一个检察官在犹豫要不要把瑕疵证据退回补侦时,当一个法官在权衡要不要顶住压力作出无罪判决时,头顶那把终身追责的剑若能寒光一闪,或许就能拦住一只迈向深渊的脚。冤假错案的平反,对当事人是迟到的正义,对社会却是昂贵的学费。与其事后追责十人,不如事前吓住一人。
司法公信力从来不是靠宣传喊出来的,是靠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双重检验堆出来的。法官、警察、检察官,既然穿上了这身制服,端起了这碗公家饭,就得认一个最朴素的道理:自己做的事,自己扛一辈子。退休证不是免罪符,调令不是橡皮擦,辞职信更不是忏悔书。只有让每一个经手案件的人都明白“这笔账永远挂在我头上”,证据才会被认真对待,程序才不会被踩在脚下,无辜者才不必用半生自由去赌一个真凶归来的偶然。终生负责,不是对司法人员的苛待,是对普通百姓最硬核的承诺。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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