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北市议员参选人游智彬,遭“中选会”认定他114年4月16日缴附丧失中国大陆户籍证明,自完成缴附丧失中国大陆户籍证明之日起算,在台设有户籍未满10年,因此不得登记参选,他提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如果暂时准许他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对影响选举结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严重损害,选举秩序遭受破坏、选务资源巨额浪费及选民权益受损,引发对选务、选举制度、选民权益等公益损害,远甚于未准他之申请而其事后获本案胜诉所生之个人损害,裁定驳回他的申请。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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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申请参选第115年直辖市议员选举登记为北市第15届议员第6选举区之候选人,经“中选会”援引两岸条例、陆委会令“两岸条例第21条之10年起算点应自,“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之日”起算”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认定游智彬114年4月16日向行政机关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尚未满10年,以“中选会”115年10月16日审定他不符候选人资格,并由北市选委会转知游,他对“中选会”函及北市选委会函不服,申请假处分及停止执行。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中选会”认定游智彬缴附丧失大陆户籍证明尚未满10年,以“中选会”函审定申请人不符候选人资格,依法并非无据,而游检附之资料并未释明本案胜诉之盖然性较高,他固主张“中选会”法律适用有违法之处,然此仍待未来本案诉讼中透过辩论对相关法律适用予以审认。
其次,暂准他取得候选人资格而参与选举,固保全他参政权之行使,但他是否得以顺利当选,甚难评估,日后若未当选,其参与选举亦已对全体选举结果产生影响(涉及其他候选人之得票数、得票比例等),而若他当选,其事后本案败诉,不仅明显影响选举结果,并将开启后续由相对人撤销其候选人登记、当选无效之诉或办理补选等措施,于公益将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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