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5日,正值寒冬,滕某前往新疆奎屯市一家美发屋理发。进店沟通后,滕某主动配合店员完成洗头流程,随后到镜前落座擦拭头发。约三分钟后,滕某突然捂住脸说:“我好难受啊……”随即起身又说了一遍,便仰面倒地。
事发后,美发屋店员第一时间上前查看情况,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并及时联系店铺负责人。等待急救人员到场期间,店员采取掐人中的方式对滕某进行紧急施救。店铺老板抵达现场后,立即就近联系诊所医护人员到场施救。急救人员到店后,对滕某实施心肺复苏并紧急送医抢救,但滕某最终因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滕某家属认为,美发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等待滕某适应室内外温差即安排洗头、店员在其喊难受时未及时理会、采取掐人中的错误施救方式,加重了滕某的病情。2026年4月7日,滕某家属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美发屋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倒地前状态平稳,未向店员反映身体不适,突发晕厥倒地并非美发屋设施缺陷、环境隐患或管理疏漏所致。为顾客洗头系美发屋正常合规的经营服务行为,且经滕某本人自愿配合,美发屋对滕某自身特殊体质及突发疾病风险不具备预见能力。事故发生后,店员即刻报警、呼叫急救,经营者积极联系周边医护人员到场施救,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家属主张的错误施救问题,法院指出,掐人中的施救方式虽不符合专业医学急救规范,但属于普通民众在紧急突发险情下的善意应急处置行为,不能苛求普通服务人员具备专业脑科急救知识,该行为不构成侵权过错。今年7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滕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滕某家属不服,7月20日,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当匹配行业经营特点与风险管控能力。本案中,滕某系自身潜在疾病突发致死,美发屋无事前预见、主动防范与规避的可能性。店员在紧急危急时刻主动实施救助的行为,属于自愿紧急救助的见义勇为行为。即便施救方式存在专业层面的瑕疵,依据民法典善意施救免责规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9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的有限义务,而非兜底无限责任。该义务要求经营者保障经营场所设施安全、服务合规、风险可控,对可预见的常规安全风险尽到注意、防范与救助义务,但无需对顾客自身特殊体质、潜在未知疾病引发的突发意外承担预判与防控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鼓励见义勇为,不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紧急险情下,普通人的施救核心价值是主动救人、积极止损,受制于专业能力、临场心态、紧急场景的局限,施救行为难以做到绝对专业规范。若因施救方式存在细微瑕疵即追责,会极大挫伤公众善意施救的积极性,引发“不敢救、不愿救”的社会困境。本案中店员的应急处置,虽不具备专业医疗规范性,但本质是危难时刻的善意担当,理应受到法律宽容与保护。
同时,本案也为各类公共场所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司法不苛求普通人具备专业急救能力,但鼓励经营者主动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各类经营场所应当常态化开展员工基础急救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基础急救设备,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在意外发生时能够更科学、高效地开展救助,既为顾客生命安全筑牢防线,也能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
来源:潘从武、李波/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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