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号,一则关于顾客理发时突发疾病死亡、店员掐人中施救反被家属索赔46万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新疆奎屯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求,家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把话说得很直:不能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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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第一波反应几乎全是“判得好”。有网友在相关新闻底下留了一句被顶得很高的话:人是在店里走的,但死因是脑动脉瘤破裂,店员没躲没跑,打了120还上手掐人中,回头被索赔46万,这以后谁还敢伸手。底下跟了一串“寒心”。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今年1月,滕某到美发屋理发,洗完头坐到镜子前,说了两句“我好难受”,随即仰面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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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第一时间拨了120和110,等待救援时掐人中施救。店主赶到后联系附近诊所医护来做心肺复苏,送医后滕某因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点恰恰卡在家属的那几条理由上。家属认为店家没等顾客适应室内外温差就洗头、店员没及时理会那句“我好难受”、掐人中是错误施救加重了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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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认定很干脆:洗头是正常服务,突发疾病不可预见;掐人中虽不专业,但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善意处置,不构成侵权过错。
真正让讨论从“判得对不对”滑向另一个方向的,是网友对“讹诈零成本”的愤怒。有评论说得直白:告一下几乎没成本,赢了拿46万,输了什么都不用掏,这套逻辑不刹住,下一个倒在店里的人,店员的第一反应可能就不是掐人中了,是掏手机录像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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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怎么看”,这次评论区倒没怎么骂。大概是因为法官的说法本身就在替所有人说话。二审法院明确写了: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义务,不是无限兜底,无需对顾客自身特殊体质引发的突发意外承担预判责任。店员的行为属于自愿紧急救助,即便方式有瑕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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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声音被埋得比较深。海报新闻的评论点了一句:家属的悲痛可以理解,但悲痛不是索赔的通行证。人在你面前出事就要求赔偿,法律不支持。这话放在评论区里,有人回了一句:道理都懂,但那个店员以后上班,看见顾客皱眉估计都得心里一紧。
截至发稿,判决已经生效,46万的索赔被两级法院驳回。评论区有人留了一句:法院替好人撑了腰,但那个店员掐人中的那几分钟,大概够他记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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