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实际维修鉴定费用与保险公司理赔方案相差十余万元,法院依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作出裁判,为投保人权益保驾护航。
据了解,车主驾驶的奥迪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车辆维修费用为23.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提出按照推定全损方式核算赔偿,仅同意赔付1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车辆事故前价值25.8万元,扣除车辆残值后实际损失仅为12万余元。而车主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34万余元,认为应当在保额范围内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付。双方就理赔金额分歧巨大,协商未果,车主向船营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保险合同约定,结合《民法典》《保险法》相关规定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保额由保险公司承保时核定,车主已按照34万余元的责任限额缴纳对应保费。保险合同属于事前约定的风险分担契约,保险公司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单方改变计算方式缩减赔付责任,该行为违背契约精神与保险法律规定。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经合法鉴定,金额并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足额承担赔付义务。
最终,船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车辆维修费23.5万余元。判决下达后,当事人对法院公正裁判表示认可。
法官表示,保险机构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开展理赔,杜绝投保、理赔执行双重标准。对于广大车主,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出险后妥善留存报案记录、维修票据、鉴定材料等相关证据,遇到理赔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吉报江城发布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责编 张添奥
二审 丁美佳
终审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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