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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案刑辩公益培训第五期石家庄站活动中,我有幸现场聆听了徐昕老师《商事诈骗案件辩护全流程》的专题授课。三个多小时的课程,从谈案、会见、调查取证讲起,贯通阅卷、庭前准备、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又结合大量真实案件,谈到证据组织、程序破局、庭审发问、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课程既有宏观的方法论,也有可以直接检视办案工作的细节提醒;既有对司法现实的深刻观察,也有刑辩律师面对困难时应有的专业定力。
作为炜衡刑辩学院的一名律师,我对徐昕老师的许多判断有着强烈共鸣,也在听课过程中不断反观自己:平时办一个案件,是不是过于关注某一个程序节点,而缺少全流程布局?是不是已经熟悉了卷宗中的指控逻辑,却尚未真正建立辩方自己的事实体系?是不是把“非法占有目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讲得很完整,却没有把它们落实到具体证据和交易过程?这堂课的价值,不只是告诉我们“还有哪些辩点”,更重要的是促使我们重新思考:一名刑辩律师究竟应当怎样理解案件、组织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从“做好一个环节”转向“经营整个案件”
徐昕老师以全流程为主线授课,本身就传递出一种重要的辩护观:刑事辩护不是一审开庭时的一篇辩护词,也不是某个关键节点上的一次精彩发挥,而是从第一次接触案件开始,持续进行的事实查明、证据积累、程序推进和策略调整。
课程开场,徐昕老师先澄清了三个误解:年轻律师不要做刑辩、地方律师做刑辩没有优势;河北是“冤案高发地”、在河北办案格外难;诈骗罪很难辩、辩护成功机会很小。这三个问题看似“打气”,实际上关系到刑辩律师的基本立场和方法信心。徐昕老师用团队和合作律师的经历说明,地方律师并非天然弱于北京律师,年轻律师也不是不能做刑辩;他用自己在河北办理的多起无罪案件说明,不能把地域标签当成辩护无力的借口;他更用团队约二十起诈骗类无罪案件说明,诈骗罪恰恰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诈骗罪看似“口袋化”,但也正因构成要件复杂、事实边界模糊,才给辩护留下了大量切入点。关键是律师能不能把“笼统的诈骗指控”拆解成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具体的错误认识、具体的财产处分和具体的损失。
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因为看不到完整卷宗,就等待案件移送后再提出意见。会见以后,依据已知指控和当事人陈述,完全可以形成初步辩护意见,及时开展取保、不批捕、侦查监督等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争取让检察官真正听见当事人的辩解,看到无罪、罪轻证据,尽可能在案件进入法院前解决问题。在一审阶段,则要综合运用程序、证据和实体辩护,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即使案件进入二审、申诉,前面的阅卷、异议、申请和庭审记录,也都会成为继续辩护的基础。
这让我认识到,所谓“全流程”,并不是把各阶段工作简单相加,而是要求律师从一开始就考虑后手。侦查阶段取得的一份客观证据,可能成为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依据;庭前会议中固定的一项程序异议,可能成为二审审查的重要线索;会见时帮助当事人形成清晰、稳定的陈述,可能影响其后来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律师今天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为案件下一步留下空间,而不是只解决眼前的问题。对年轻律师而言,这种全局意识尤其重要。我们容易把“完成了会见”“提交了申请”“写完了辩护词”视为工作完成,却很少追问:这项工作在整体策略中起什么作用?如果申请被驳回,下一步怎么办?如果办案机关改变指控逻辑,原有方案是否仍然成立?
二、真正的专业,首先是把事实看透
徐昕老师谈到,诈骗案件谈案时,要尽可能“一眼把事情看透”。这句话听起来朴素,实际上对律师的理论功底、商业理解和经验积累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事诈骗案件往往披着复杂外衣:合同层层嵌套,资金流向反复转折,股权、借贷、投资、结算相互交织。控方有时通过截取其中一个行为、一笔转账或者一份不实材料,完成刑事化叙述;辩方如果也只在局部事实中回应,就很容易被动。律师必须还原完整交易,弄清谁作决策、谁掌握信息、谁实际履行、款项最终流向何处、各方真实利益关系是什么。只有先看清事实,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才有基础。
某地拆迁补偿案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当事人确实在合伙人人数上存在不实陈述,但补偿款究竟依据什么确定?徐昕老师会见时问:“你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根据是什么?”他发现补偿金额同合伙人人数没有实质关系,而是根据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评估确定。进一步还原拆迁经办过程:当事人第一次提出希望补偿三百万元,拆迁办表示按政策只能给八十万元,并告知可以通过增加合伙人等方式再申请部分补偿;增加合伙人的办法并非当事人偷偷编造,而是经办人员知情甚至建议;前后两次材料由同一批人员接收,全部归入同一拆迁档案;征地补偿需要层层审批、层层拨款,经办和审批机关有条件了解材料变化。案件经过两次开庭,检察机关撤诉。
这个案例提醒我,发现虚假只是审查的起点,而不是定罪的终点。我们必须继续追问:虚假的是不是关键事实?它是否影响了对方的财产处分?对方是否早已知情?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是否超出其应得利益?过去在学习诈骗罪构成时,我们有时习惯于把“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作为抽象公式,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把每一个环节放回具体交易,用证据逐一验证。所谓“看透”,还包括对当事人保持独立判断。律师不能因为家属焦急、企业家善谈,就全盘接受其叙述;也不能因为案卷已经形成有罪框架,就放弃怀疑。既不轻信,也不预设有罪,在同情当事人处境的同时保留专业上的冷静,这应当成为我们的基本功。
三、不是寻找几份有利证据,而是重建辩方证据体系
课程中对我触动最大的一点,是徐昕老师反复强调客观证据和辩方证据组织。商事诈骗案件归根结底要靠证据说话,尤其要重视合同、账册、流水、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会议记录和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会随着立场、记忆和外部环境变化,客观资料则更有可能还原交易原貌。徐昕老师提出,要用辩护思维重新组织案卷中的每一份材料。很多案件并非完全没有有利证据,而是这些证据被分散在不同卷宗中,被包裹在控方的证明逻辑里,律师没有把它们重新识别、排列和解释。案卷已经在那里,辩方却仍觉得“没有证据”,问题有时不在证据数量,而在观察和组织证据的方式。
因此,阅卷不能停留在制作控方证据摘要,更不能只摘录明显不利于当事人的内容。我们应当在阅卷后形成自己的证据目录:每份材料证明什么,与哪份材料相互印证,能够推翻指控链条中的哪一环。控方用来证明“有预谋”的一份合同,也许结合后续履行记录,恰恰能够证明真实交易;控方用来证明资金异常的一张流水,也许放回完整账册后,能够说明企业内部调拨而非个人占有。在四川某地的一起案件中,和他一起辩护的杨航远律师制作了一套很好的辩方证据体系,重新梳理控方案卷材料,形成辩方证据目录,明确每一份证据用来证明什么。这些材料虽然已经在卷内,但辩方仍应作为无罪、罪轻证据主动出示,而不是等法官自行发现。
安徽一起案件中,此前选择性阅卷漏掉了安徽高院退卷函,后来追查管辖手续,又发现卷内没有相关材料。徐昕老师说,阅卷不仅要看到卷内有什么,还要追查卷内没有什么:鉴定检材是否完整,审计底稿是否移送,电子数据是否只有节选,指定管辖手续是否齐备,起诉书是否附有被害人名单。对缺失材料的持续追问,本身就是事实审查的一部分。山东某地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认定商业秘密的关键证据没有完整入卷,二审才提供;一审据以认定犯罪的核心材料,可能并未依法完整举证、质证。这提醒我们,不要默认案卷天然完整,要核查它少了什么、为什么少。
调查取证则必须在积极作为与风险控制之间保持平衡。徐昕老师对“不要去接触被害人”这句话提出商榷:不能把它绝对化。在符合法律程序、取得相应许可并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律师并非一概不能接触被害人;可以采取团队方式,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带助理,依法全程留痕,必要时录音录像。但更重要的往往是书证、电子数据等现成客观材料,风险通常小于接触争议证人。辽宁一起案件中,律师通过现场查看发现长期无人管理的储油罐及公共安全隐患,形成材料向有关机关反映,推动案件进入有关机关视野,也让我看到“到现场去”的意义。卷宗不会告诉律师一切,企业的厂房、仓库、业务系统和实际经营流程,有时才是理解案件的关键。
今后办理商事犯罪案件,我应当更加自觉地完成三个转变:从阅读控方案卷转向重建案件事实,从寻找单份“关键证据”转向构建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从坐办公室研究材料转向在合法、必要的情况下走近真实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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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辩护应当立足客观构成,避免陷入主观目的之争
诈骗案件辩护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几乎是辩方最常提出的理由,但徐昕老师提醒我们,这一要件具有较强主观评价色彩。如果款项仍未归还、利益仍被占有,仅凭当事人说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难以彻底说服办案机关。更有效的路径,是优先攻击客观构成: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对方有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财产处分是否由错误认识引起?损失是否现实、确定?这些客观问题如果能够动摇,非法占有目的才更容易随之被重新评价。
课程中关于商业夸大、收藏品升值预期、招商项目失败的讨论,也拓宽了我的理解。商业活动中,宣传语言可能带有夸张,创业计划可能超出行为人当前实力,对未来收益的判断也可能最终落空。但“说过大话”不等于虚构关键事实,“项目失败”不等于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投资亏损”更不能自动转化为诈骗。收藏品销售中,销售人员说藏品未来会升值,后来没有升值,买家就称被骗;但藏品将来是否升值,本质上涉及投资、投机判断。诈骗犯罪通常评价的是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的虚构、隐瞒;对未来价值的预测,不能直接等同于虚构既存事实。不能形成“赚钱归自己,亏钱就告对方诈骗”的逻辑。当然,如果销售人员虚构藏品真伪、作者、来源等既存事实,则是另一问题,仍要具体审查。
某地招商项目中,当事人有光电项目,项目真实存在,也确实有多个地方希望引进,但起诉书指控他虚构各地争抢项目的事实,宣称要建设百亿元产业园,最终被指控诈骗六亿余元。辩方要追问: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技术和产业前景是否真实;是否确有多个地方希望引进;当地是否主动争取项目,对当事人资金实力是否知情;所谓夸大属于商业愿景和融资安排,还是对既存关键事实的虚构;项目失败究竟因为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因为刑事追诉中断了本可能完成的建设和收购。徐昕老师说,有魄力、有想象力的商人,往往会先提出一个远超当前实力的目标;如果把所有夸大都认定为诈骗,大量正常创业、融资和招商活动都会陷入刑事风险。失败的人不一定就是犯罪,吹牛也不必然等于诈骗。
被害人问题同样不能只作为程序瑕疵理解。指控诈骗数千人,就不能只凭少数人的陈述,笼统推定所有人都陷入错误认识。必须逐一审查具体被害人、具体欺骗内容、具体财产处分和具体损失。“国家被骗”“单位被骗”也不能成为免于查明的抽象口号,仍要落实到具体决策者和经办过程。某起案件中,指控当事人诈骗国家补贴款,但没有明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辩方追问:究竟是谁受骗?具体经办人员是否产生错误认识?抽象地说“国家被骗”是否足够?这要求我们在写辩护意见时少一些概念堆叠,多一些事实拆解。不能只说“本案系民事纠纷”,而要说明真实交易怎样发生、各方怎样履行、争议如何产生;不能只说“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而要指出其何时知道什么、为何仍然决定付款。实体辩护的说服力,最终来自细节,而不是口号。
五、程序辩护既要较真,也要准确定位
徐昕老师把程序辩护的重要功能概括为“破局”,同时提醒不要迷信程序问题必然带来无罪。这一判断十分务实。芜湖谢留卿案中,辩方从鉴定机构资质入手,发现出具相关意见的机构属于二级学会下设机构,设立和资质存在严重问题;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反复投诉、控告并到杭州报案,最终杭州市民政局撤销该机构,使原有指控基础受到冲击,案件由此获得新的辩护空间。这说明程序、资质和证据能力问题有时能够成为撬动全案的支点。但另一方面,一审程序违法导致发回重审后,办案机关也可能补正手续,仍然维持原有处理思路。如果律师把所有希望都押在某项程序异议上,就可能忽略实体和证据准备。
程序辩护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表演化。该提出的管辖、回避、被害人名单、补充侦查、恢复审理等问题,必须依法提出并完整固定,因为程序权利本身就是当事人权利的一部分;但提出以后,还要思考它能为事实查明创造什么条件,能否让长期被忽略的核心问题进入办案机关视野。程序辩护的目的不是让庭审显得激烈,而是推动案件回到依法审查的轨道。上起案件中,法院表示“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辩方提出补充侦查应由检察院依法提出,法院不能在证据不足时用“建议补侦”替代依法裁判;补充侦查后还应有恢复审理的程序。这些意见未必都能立刻改变结果,但完整进入庭审记录,就为后续二审、申诉保留了依据。
同样,庭前会议也并非越多越好、申请越长越好。上起案件开过三次庭前会议,后来法院还想继续开,徐昕老师认为没有必要,该说的话已经说了三遍,应当尽快进入正式开庭。有些案件中,律师提出一大堆申请,法院可能逐一驳回,一个也不支持;此时庭前会议可能被用来摸清辩方底牌、提前消化辩方意见。律师要判断会议能否解决实质问题,是否可能提前暴露全部策略,是否只是被用来加速完成程序。依法规范与灵活策略并不矛盾,真正需要避免的是机械套用。
六、把当事人培养成辩护的参与者,同时守住律师的专业边界
徐昕老师关于会见的讲解,改变了我对“会见次数”的简单理解。会见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去了多少次,而取决于是否解决了案件中的实际问题。对商事诈骗案件,两项任务尤其重要:一是从当事人处获得新证据和证据线索,二是辅导当事人自我辩护、形成庭审配合。企业家当事人熟悉业务,最知道资料在哪里、交易怎样进行,却未必了解刑事程序。他们可能因恐惧而不敢说,也可能因过度自信而乱说。律师要帮助他们逐句理解起诉书,准备对指控的回应,了解庭审阶段和发言规则,把商业经验转化为法庭能够接受的清晰陈述。“中原大战”案件中,第二被告在庭前会见后逐渐开始发言,并带动其他被告人一起为自己辩护,说明当事人的有效参与有时能够产生律师单方面辩护无法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律师必须保持专业独立。家属和公司可以协助收集资料、沟通情况,却不能指挥辩护。公司往往把刑辩律师当成过去的常年法律顾问,随叫随到;但刑辩律师是在关键时刻救人的。家属既然来找救命的律师,就不能再把律师呼来喝去。尤其在企业内部意见复杂、退赔方案与无罪辩护存在张力时,如果一开始没有确立边界,后续工作很容易反复。徐昕老师讲过一个教训:案件辩护得不错,减轻处罚也基本谈好,但最后因为家属或公司内部意见变化,律师被迫退出,后续退赔等方面付出了很大代价,实际取得的效果却很少。接受委托不仅是接受一份授权,更是与当事人、家属建立一套专业工作关系。律师既要有同理心,也要有说“不”的能力。
庭审部分关于发问和节奏控制的讲解,则让我看到,所谓临场能力并非天生。询问侦查人员时,从手机如何保管、为何保持亮屏、是否连接网络等生活化细节聊起,最终固定电子数据可能被污染的事实,靠的不是咄咄逼人,而是对案件问题的敏锐把握。质证时不能只说一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更不能机械背“三性”;尤其不要轻易说“我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只不认可关联性”,这种概括有时会被记录成对证据主要内容的全面认可。更稳妥的方式,是直接、具体地说明:哪一部分不真实,哪个程序违法,哪项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证据不能证明什么。第二轮法庭辩论中,能够立即拆解公诉人刚刚提出的观点,靠的也不是背熟辩护词,而是平时对证据、法律和争议焦点的充分消化。今后我要更加重视“听”和“问”:听清对方真正说了什么,问出自己尚未掌握的事实。法庭上少一点急于表达,多一点准确回应;少一点照本宣科,多一点围绕争点的具体交锋。
七、在沟通与对抗之间保持专业定力
徐昕老师多次强调,能沟通尽量沟通,能商量尽量商量,不要把对抗本身当目的;但在无罪理由充分、基本权利受到压制时,律师也不能失去立场。这种分寸感,是刑辩实践中最难修炼的能力之一。优秀检察官依法调整指控、法官认真听取意见时,律师应当给予专业回应,共同把案件事实查清。宜宾案中,检察员在二审开庭时一开始就表示,原指控六点四亿元诈骗中约五亿元不成立;湘西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最终把住关口,对重罪指控作出出罪处理。徐昕老师特别指出,应当认可好的检察官在案件中的作用,辩护不能只看到办案机关的问题,也要看到并争取那些愿意依法审查的人。遇到明显违法或拒不听取意见的情况,则应通过申请、异议、控告、庭外反映等合法方式逐步推进。激烈不是目的,温和也不是退让,判断标准始终是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课程还让我重新理解法律职业共同体。徐昕老师在鹰潭余江法院为一起案件激烈辩护时,该区法院前院长也因案件被抓,并找他们辩护,形成很鲜明的对比。昨天还在审判席上的人,今天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也需要律师帮助。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角色不同,但都不是彼此天然的敌人。律师的专业价值,不在于把对方“骂倒”,而在于让对方无法回避案件中的问题。真正有力量的法庭表达,应当建立在充分准备、准确证据和清晰逻辑之上。气势可以辅助表达,却不能代替论证。
徐昕老师还提醒,刑辩风险有时也来自当事人。某案办结后,当事人因网上文章提到其姓名,要求删除,并表示不删除就投诉;在河北办理的无罪案件中,也曾有当事人在获得无罪结果后持续多年投诉律师。可见,即使最后帮当事人取得无罪,也不能保证当事人永远理解、支持律师。所以接案时,除了看案件本身,也要尽可能判断当事人和家属是否值得帮助、是否能够正常合作。当然,人不可能完全看准。总体而言,刑辩律师救人、救命,仍然是一件有意义、积德的事情,但不能忽视自身执业风险。这段话很坦诚,也很有必要。青年律师往往只看到案件中的“冤”,却忽略当事人和家属的复杂性;徐昕老师把风险讲出来,是对年轻律师的真正保护。
八、方法不能照搬,职业信念必须长期坚守
徐昕老师在课程开始谈到,年轻律师可以做刑辩,地方律师也能够把刑辩做好;在结尾又提醒,具体方法并非适用于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律师。这两句话合在一起,既给人信心,也教人谦逊。刑辩不能被简化为几套话术、几份模板。相同的方法交给不同人、用于不同案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AI可以帮助检索和整理,却无法替律师承担临场判断、伦理选择和策略责任。真正需要学习的,是徐昕老师面对案件时的思维路径:怎样找到主要矛盾,怎样从细节打开缺口,怎样根据办案机关反馈调整方案,怎样在结果不可控时仍然把每一步工作做扎实。
作为炜衡刑辩律师,我也更加体会到平台和团队的意义。大案刑辩公益培训的价值,不只是传授知识,更是让不同地区的律师彼此认识、交流经验、形成合作。刑事辩护中的许多困难,不是某一个人单打独斗就能解决。团队共同阅卷、相互校验观点、分享失败教训,与分享成功案例同样重要。炜衡刑辩应当把这种开放、专业、互助的传统继续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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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刑辩公益培训第五期石家庄站活动已经结束,但这堂课带来的思考不会随着掌声停止。对我而言,真正的学习成果,不是记住了多少精彩案例,而是回到自己的案件后,能否把阅卷做得更细,把事实还原得更完整,把证据组织得更清楚,把程序异议提得更准确,把法庭发言准备得更充分,也更从容地面对沟通、挫折与长期作战。
刑辩律师无法决定每一个案件的结果,却可以决定自己是否真正尽到了专业责任。以全局意识经营案件,以客观证据支撑判断,以程序权利守护公正,以克制而坚定的方式表达异议——这既是此次石家庄听课最深刻的收获,也是今后值得长期践行的职业方向。
感谢徐昕老师的倾囊相授,也感谢大案刑辩公益培训为一线律师提供的交流平台。愿我们把每一次学习都转化为办案能力的进步,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对专业与良知的检验,在刑事辩护这条并不容易的道路上,彼此支持,持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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