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历史人物没有肖像权,只要不恶意抹黑,用AI生成古人形象做歌曲MV,就不存在法律风险。这个认知,和现行著作权、人格利益保护规则并不一致。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期AI古人MV《过来人》迅速出圈,视频借助杜甫、苏轼、刘邦等历史人物形象演绎歌词,直击中年群体的生活感受,在网络广泛传播。制作团队称,使用AI辅助内容核查,在表达上做创新尝试,目标受众是30到40岁背负生活压力的群体。作品出圈的同时,关于历史人物AI改编的法律边界讨论,也随之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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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普通人的认知误区:古人已经逝去千百年,没有在世权利人,形象可以自由拿来二次创作,只要不是造谣诋毁,就不会涉及侵权。
但真实的法律裁判是这样么?历史人物本身没有肖像权,但并不代表其形象可以无限制商用化。
《著作权法》明确,法律、法规,单纯事实消息,以及公有领域的历史史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后人绘制、创作的古人美术画像、插画属于独创性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直接用AI抓取、复刻、改造,用于MV这类公开传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改编行为,触碰著作权红线。
其次,即便史料记载的人物形象属于公有领域,创作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歪曲、丑化历史先贤的形象与历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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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创作者会混淆两层边界:历史事实进入公有领域,不等于后世衍生的美术形象、插画素材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只针对史实、文字记载本身,画师、设计师创作出来的古人画像,在版权保护期届满之前,依旧受到法律保护。AI工具抓取网络图片生成画面,本质上也是对在先作品的改编、使用,同样要遵循著作权规则,不能因为是AI生成就豁免审核义务。
从民事层面来看,如果改编创作存在明显歪曲、戏谑先贤,损害历史人物对应的社会公共精神利益,相关文化机构有权主张停止侵害;如果MV用于商业引流、变现,未经许可使用仍在保护期内的美术素材,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起诉,要求下架作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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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作者,在做这类历史题材AI创作时,优先选用版权已经到期、明确进入公有领域的素材,留存溯源凭证;创作前做好内容审核,把握表达尺度,避免戏谑化、低俗化解构先贤。
对于平台,面对AI生成历史人物相关内容,依据《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的避风港规则,应当建立内容筛查机制,区分合理文艺表达和歪曲丑化、盗用版权素材的内容,收到权利人投诉后,及时落实下架、限流等处置。
历史留给我们的是精神财富,AI给了表达更多可能性,但创新始终要建立在尊重版权、敬畏先贤的基础之上。
你觉得,用AI借用古人形象做文艺创作,应该划定怎样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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