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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诉讼律师,代理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诉讼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上诉。
一审判决自准许撤诉裁定送达之日生效,上诉权已经消灭,哪怕当初撤回上诉时上诉期还没到期,也不能再次提交上诉状,二撤诉意味着放弃上诉权,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后续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只能走再审判监督程序,不能再次二审上诉。
马恩杰律师建议,确有新证据或重大程序违法,再审启动可能性较大,但再审条件严格,需在6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 180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337 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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