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长护险年底前落地!职工每月多交0.15%,最高能领2000元/月
2026年10月25日
️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细则已过听证会,制度2026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家里有失能老人的,这篇请认真看完。
廊坊的长期护理保险,2026年年底前就要启动了。
10月14日,廊坊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相关职能部门、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法律工作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30多人参加,围绕待遇保障、失能评定、机构服务、经办服务逐项讨论。会上明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于2026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长护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里的"第六险"。它不管看病,管的是失能之后的生活照料和护理——老人瘫在床上、不能自理、请护工、住护理院这些开销,社保给分担一部分。
一句话说白了,它解决的是"一人失能、全家失衡"。
一、谁能参加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同步参加长护险。长护险和基本医保统一参保登记。
时间表:
· 2026年起启动,先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起步
· 2027年底前,全市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
· 2028年底,城乡统筹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
二、每月交多少
参保人群
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
全市统一基准费率 0.3% ,单位、个人各 0.15%
退休人员
个人缴 0.15% ,原单位不缴,可从个人医保账户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
可按职工标准 0.3% ,也可选按居民标准参保
未就业城乡居民
缴费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当年按0.15% ,5年逐步过渡到0.3%;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 1:1 左右
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
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
单位那0.15%不是额外加的——建制初期,是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基础上平移过来的0.15%,平移停止时间按国家和省政策及我市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困难人群有资助:特困人员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
三、能领多少钱
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不设起付标准。
· 医养结合机构护理:最高支付限额 2000元/月,基金付70%
· 养老定点机构护理:最高支付限额 1800元/月,基金付70%
· 居家护理:最高支付限额 1500元/月,服务标准每月12次、每次120分钟,按每小时60元支付,原则上不能连续两日上门
未就业城乡居民:按0.15%费率筹资的,年度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基金支付比例30%左右;按0.3%费率筹资的,年度限额不超过50%,支付比例50%左右。具体标准在启动居民长护险时另行制定。
四、什么条件才能领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1.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
2. 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 经失能等级评估达到重度一级、二级、三级
从评估结论书次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待遇。
评估怎么走: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件、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医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初审告知结果;审核通过后组织现场评估,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至少1名评估专家上门,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在场,可在邻里社区走访调查。评估结论在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评估符合条件或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
有异议可复评:收到评估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复评并提交补充材料;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评估结论有效期2年,届满前会组织重新评估。
评估费谁出:初次评估,符合待遇条件的由长护险基金承担,不符合的由申请人承担;争议复评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且符合待遇规定的由基金承担,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稽核复评、抽查复评、期末评估均由基金承担。
五、等待期和断缴
· 职工:待遇等待期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政策执行
· 未就业城乡居民:除新生儿、困难群体资助对象等特殊情形外,制度启动时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再次参保的,设定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
· 每多断保1年,变动待遇等待期增加3个月;每多缴1年可减少3个月;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修复后固定加变动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六、这几笔钱不用长护险出
以下情形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 属于基本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或应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费用
·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在境外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
住院期间长护险待遇暂停,出院手续办完次日恢复。经重新评估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自重新出具评估结论书次日起终止待遇。
七、别干占便宜的事
文件写得很清楚:
· 参保人或家属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不予受理
· 在护理时间内要求护理人员提供家政服务等不属于长护险服务项目,并以此外要挟护理人员或机构的,暂停待遇服务3个月
· 拒绝护理人员提供服务、索要现金或物品并以此要挟的,暂停待遇服务6个月
· 以欺诈手段取得长护险重度失能资格的,取消待遇享受资格,2年内禁止再次申请
八、这钱怎么交
· 单位职工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与单位部分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 灵活就业人员与职工基本医保同步缴纳,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 退休人员经个人同意,从个人医保账户代扣代缴;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年从个人医保账户代扣代缴
· 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筹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共同缴纳
另外,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九、这份文件现在到哪一步了
时间线大家都看得见:
· 7月22日,市医保局发布《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8月26日,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开报名听证参加人
· 9月3日,举行听证会
· 10月14日,召开完善细则听证会,30余名代表参加,明确年底前启动实施
所以现在还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最终条文以正式印发版为准。医保局下一步会结合听证会意见继续完善细则、细化配套保障。
正式文件出来,我们第一时间跟。
互动
家里有失能老人的,最关心哪一项?费率?待遇标准?失能怎么评估、找谁评估?评论区说说,呼声高的我后面单独写一篇细说。
觉得有用,转给家里有老人的亲戚朋友。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网「部门动态」(www.lf.gov.cn/Item/157850.aspx,2026年10月14日,来源《廊坊日报》);《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廊坊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22日);《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6〕1号)
本文信息全部来自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及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内容,具体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如涉及具体待遇享受,请以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结论为准。
政策原文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市落地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我单位起草了《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各界人士、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等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以在2026年8月21日前,向我局lfsybj@126.com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反馈。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2日
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民政厅等10部门《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长护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协同推进,构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共担的保障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二)保障基本,循序渐进。当前阶段以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为核心,2026年起,启动长护险制度,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底前,全市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到2028年底,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
(三)权责对等,公平适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形成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待遇与筹资相挂钩的公平适度保障机制、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四)稳健持续,收支平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框架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职工和居民共用一个资金池,资金统筹使用。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制度稳定可持续。
第四条 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确保制度运行规范有序。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长护险政策制定,优化管理服务;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护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级长护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的长护险业务进行指导、培训与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长护险工作部门协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全市长护险工作有序实施。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的监管。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数据共享等工作。红十字会探索社会捐助筹资机制。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长护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长护险宣传教育,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弘扬互助共济文化,增强公众的长护险意识和法治素养。新闻媒体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规划、决策部署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比例、失能人员评估、待遇享受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对政策执行中的违规不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保险志愿者等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规划、决策部署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比例、失能人员评估、待遇享受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人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营造互助共济的良好风气。对在长护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相关管理服务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参保范围与筹资机制
第九条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步参加长护险。
第十条 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长护险参保登记政策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长护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保险费收入;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长护险基准费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长护险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全市统一基准费率为0.3%。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各为0.15%。长护险建制初期,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基础上平移0.15%,平移的0.15%作为长护险单位费率。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以及我市职工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费率平移停止时间,实现单位职工长护险独立筹资。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工资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一致,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
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制度启动当年按0.15%的费率执行,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进行参保,由个人缴纳,缴费费率为0.3%,建制初期,可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作为长护险费用,个人缴纳剩余的0.15%,制度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以及我市职工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费率平移停止时间,缴费基数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长护险参保身份需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身份保持一致。
(五)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的具体标准按省级医保、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六)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护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但本人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具体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符合情形如下:①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且该统筹区已建立居民长护险,其待遇按该统筹区居民标准执行。②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但该统筹区未建立居民长护险,可临时纳入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不超过30%;该统筹区建立居民长护险后,其待遇按居民标准执行。③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不同统筹区参保且两个统筹区均已建立居民长护险,其待遇原则上按两地居民长护险待遇标准就高享受。④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不同统筹区参保,仅一方所在统筹区建立居民长护险,则待遇按已建立统筹区的居民长护险待遇标准执行。⑤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所在的长护险统筹区因无居民无法建立居民长护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在本人基本医保参保地参加长护险;若基本医保参保地尚未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可临时纳入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不超过30%;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后,待遇按居民标准执行。
报销资金来源:①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报销资金由该统筹区长护险基金支付。②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报销资金按照就高原则,由待遇水平高的一方进行支付。
若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双方均符合参保条件,仅一方参保,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参加长护险待遇原则上减半;若双方均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出以上规定情形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8周岁以下已合法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长护险并享受职工待遇。
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由民政部门等认定后可视同在户籍地参保,并享受参保地居民长护险待遇。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省内参加长护险的人员。
(七)其他筹资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等多种渠道,对特定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时的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长护险费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方式如下:
(一)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与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年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探索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或退休人员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足额划入长护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经失能等级评估达到重度一级、二级、三级的,自出具评估结论书次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
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探索研究并制定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居住失能人员评估认定和待遇享受办法,逐步解决异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问题。
第十六条 我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
(一)机构护理。
1.医养结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服务。
2.养老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护理服务。
(二)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派出具备相应资质的护理人员到参保人员居住的家庭住所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频次等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一)参保职工享受如下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级文件要求,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
1.机构护理。
(1)医养结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月,基金支付比例为70%;
(2)养老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月,基金支付比例为70%。
机构护理不足整月的按最高支付限额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享受待遇天数确定支付金额。
2.居家护理。
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月,服务标准为12次/月,服务时长为120分钟/次,原则上不能连续两日进行护理。
护理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上门服务时长支付,每小时按60元支付。
3.社区护理。探索开展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待社区护理发展完善后,待遇标准另行制定。
(二)未就业城乡居民享受如下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级文件要求,未就业城乡居民按0.15%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30%左右;按0.3%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
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具体待遇享受标准,在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制度时另行制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失能人员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对长护险待遇享受标准将进行动态评估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合理服务、合理收费,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使用目录内项目服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长护险保障范围外的服务事项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或应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费用;
(二)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发生护理服务费用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失能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调整长护险待遇:
(一)变更护理服务方式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选定的方式或机构享受待遇;
(二)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自出院手续办理完成次日起恢复;
(三)经重新评估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自重新出具评估结论书次日起终止待遇,当月费用按天或服务时长计算;
(四)失能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终止待遇,当月费用按天或服务时长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长护险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职工长护险待遇等待期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政策执行。
未就业城乡居民,除新生儿、困难群体资助对象等特殊情形外,未在本市长护险制度启动时按规定参保缴费以及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再次参保的,设定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3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3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缴费按照当年我市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第四章 失能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失能等级评估统一按照《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1〕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号),由定点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评估申请。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经自评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由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失能评估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等材料,并提交申请人和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以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积极建立方便群众办事的线上申请受理渠道,能够通过线上获取的,可不要求参保人线下提供。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请。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告知审核结果。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一)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
(二)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长护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估。审核通过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开展现场评估。评估工作须由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依据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及评估操作指南采集信息并实施评估。评估时,须有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
评估机构可在邻里、社区等一定范围内走访调查评估对象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做好调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并参考医院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相关资料,作为提出评估结论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提出结论。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须经至少2名评估专家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公示与送达。评定结论做出后,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对应失能等级的,定点评估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接受社会监督,在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或符合享受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以下简称"评估结论书")。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向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评估结论书,原则上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三十一条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终止:
(一)拒不接受失能等级评估信息采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估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失能等级评估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做好评估信息采集全过程的监督、视频影像、问询等情况记录,录入失能评定信息系统,做好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评估操作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与评估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复评。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补充材料。
稽核复评。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名反映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复评。
复评原则上由不少于2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抽查复评。市、县两级医保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抽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参保人当前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组织重新评估。
第三十五条 期末复评。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评估有效期届满前,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对需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 状态变更复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评估结论不匹配且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状态变更评估。
经评估,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保障范围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失能等级评估费应根据评估经营成本、评估市场规模、评估机构定点分布等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协商方式合理确定,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建立初次评估、争议复评、期末评估等评估费用的科学合理分担机制。
(一)初次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初次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不符合的由申请人承担。
(二)争议复评。争议复评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不一致并符合待遇享受政策规定的,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争议复评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一致的,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稽核复评。稽核复评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
(四)抽查复评。抽查复评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
(五)期末评估。期末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
(六)状态变更评估。状态变更评估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不一致并符合待遇享受政策的,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状态变更评估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一致,或与原评估结论不一致但不符合待遇享受政策规定的,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失能等级评估费按规定由评估申请人承担的,由负责评估的定点评估机构收取。
第五章 定点管理
第一节 评估机构定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是指纳入本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长护险参保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
第三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受理、审核确定、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依评估服务协议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纳入,进行协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当地定点评估机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审核和结算所需的全量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评估工作行为。按规定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确保评估人员熟悉长护险相关政策,掌握评估技能。
第四十四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抽审、考核评价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
第二节 服务机构定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确定、协议签订、费用审核结算、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多个站点的,新增机构(站点)应当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相应条件和程序申请定点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场地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四十九条 市县两级医保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护理服务需求、基金收支、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夯实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工作基础。
第五十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护理服务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五十一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市医保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定价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服务价格、用量等监测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审核和结算所需的全量数据信息。
第五十三条 定点机构不得虚计服务时长、伪造服务记录,不得超范围提供服务。违反协议约定的,由医保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追回基金,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五十四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和长护险经办工作。
第五十五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长护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及时提供基金监管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
(一)行政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长护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合格的,在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向长护险中心反映,内容要客观真实。公示无异议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机构纳入定点服务机构范围,纳入定点评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日常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大数据监测排查违规行为(如虚假护理、过度收费)。
(三)社会监督:公开定点机构名单及服务评价,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费用结算与基金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五十八条 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月汇总评估和护理服务费用,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定点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评估费用清单(规范票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护理服务清单(规范票据)、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护理人员等信息,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要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长护险有关政策对长护险信息平台流转的费用数据进行初审,对不合理、不合规的费用予以剔除,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明细清单进行对账和确认,若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定点机构将费用结算相关表格签字盖章上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若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则相关费用暂缓结算,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二次复核,自收到定点机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支付或不予支付意见,并在下月进行结算。
对于准予支付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对不予支付的,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定点机构自行负担。定点机构不得将被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五十九条 长护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待遇足额发放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责任。市政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县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市、县两级资金筹集、待遇发放以及缺口分担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定期对长护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或预计出现当期赤字时,适时进行基金风险预警,制定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措施,确保长护险待遇正常支付。
第六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长护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预算执行,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做好长护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基金管理运行分析制度,定期对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国家、省要求的长护险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履行情况、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履行情况、长护险基金使用情况、长护服务行为、购买涉及长护险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行为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申请受理、综合审核、协议签订及履行、长护险费用审核和拨付、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等的管理,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等协议履约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智能监控、绩效考核等;对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情况等实行核查,持续提升智能化核查水平。
第六十六条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建立违约金机制等,加强对定点机构协议履行、服务质量等情况的考核,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按规定与费用拨付、年终清算、协议续签等挂钩。考核情况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违反长护险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的,由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按服务协议及时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对有关人员予以暂停3个月至12个月长护险基金支付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1年至3年从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员违规的,可以采取暂停联网结算、暂停或取消待遇享受等措施,并将有关参保人员违规信息推送至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视情节告知所在街道、村(居)委。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参保人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参保人或家属无正当理由提出变更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不予受理;
(二)参保人或家属在护理时间内要求提供家政服务等不属于长护险服务项目的,并以此要挟护理人员或机构的,暂停其待遇服务3个月;
(三)参保人或家属拒绝护理人员提供服务,索要现金或物品,并以此要挟护理人员或机构的,暂停其待遇服务6个月;
(四)参保人或家属以欺诈手段取得长护险重度失能资格的,取消该参保人长护险待遇享受资格,2年内禁止再次申请长护险待遇;
(五)其他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第三方机构合同履行、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经办服务费支付、合同续签、参与资格等挂钩,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激励约束和绩效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内容,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完善《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近日,廊坊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完善《廊坊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通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为政策平稳落地、规范运行筑牢民意基础。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民生实践。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保障,切实守护失能群体的生活尊严。同时,补齐了社会保障体系在长期照护领域的短板,引导护理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对完善民生保障、助推康养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听证会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法律从业人员代表、企业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养老(护理)机构代表等30余人围绕待遇保障、失能评定、机构服务、经办服务等重点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代表们对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表示理解和支持,一致认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文件,使有关政策更具操作性、更快落地。
"制度有效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现实困境,既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也缓解子女长期照护的身心负担。"市民代表梁爽说。
据介绍,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于2026年年底前启动实施。下一步,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将结合听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继续完善实施细则,细化配套保障,全力推动长护险制度平稳落地,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实办好,持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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