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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郑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7月29日,在株洲站东广场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司机郑某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与4名乘客取得联系后,约定将乘客从香槟小镇-公交站路南送至株洲站-东进站口行程。结束后乘客通过网络支付给平台此次行程的乘车费,再由该平台支付驾驶员郑某此次行程车费。经查,郑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认定:郑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其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案例2:株洲市新天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7月16日,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天元区交通运输局对株洲市新天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经查,该校湘B***0学、湘B***2学两辆教练车开展场内科目二教学时,均无教练员随车现场指导,其中湘B***2学车上有3名学员练习倒车入库,湘B***0学车上有2名学员练习科目二,教练员脱岗且无法立即到场。依据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该行为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驾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
来源 | 株洲交通运输
编辑丨刘琰
审核丨刘跃辉
校对 | 符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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