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
2007年二人共同购置某小区房屋,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2025年,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就在二人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李某才得知该房屋已于2024年被妻子张某通过赠与方式过户至儿子小李名下。
李某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妻子张某和儿子小李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是婚后购置,无特殊约定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与小李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过户,侵害了李某的共有权益。并且,小李作为子女,对房屋来源和父母婚姻状况应当知晓,仍配合办理过户,法院认定其与张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某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家庭共有通常要求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或者依法形成共有关系,不能仅因亲子关系就当然取得父母房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青海法治报
编辑 郭智杰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王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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