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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飞服 来源:民航局空管办
10月26日,民航局空管办发布《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部文件旨在规范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培训管理工作,保障低空民用航空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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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 (以下简称低空飞行服务人员) 的 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取得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低空民用航空 飞行服务工作。 低空飞行服务站、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低空飞行服务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要求。民航局负责全国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 管理工作。 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的具体管理工作。
根据该文件,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例如,应当 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此外还需要掌握相应知识(尤其是核心的服务业务知识——包括飞行计划受理服务,飞行计划设计服务, 低空飞行情报服务, 空中交通监视与告警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及调配服务,低空气象服务,低空航空情报服务,空域风险评估服务等方面)。满足条件的相关人员还通过培训取得基础培训合格证、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等来取得上岗资格。
那么在该办法发布之前的那些飞行服务人员怎么办呢?对此,办法专门明确: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在飞行服务站工作累计2 年及以上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飞行服务站可以直接确认其上岗资格。
也就是说没有满2年的,就还是需要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
那么如何培训呢?
这就涉及到另一部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 办法将取代2021年8月13日下发的《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民用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 适用于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人员和机构。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机构)和各飞行服务站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培训实施细则。民航局负责全国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其中,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 基础 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资质的前提条件。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低空飞行服务站或者基础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位资格培训、复习培训、熟练培训。 各低空飞行服务站和基础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在飞行服务站工作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432学时。基础培训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学历教育期间的基础培训学时可依据基础培训大纲科目计入。 基础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基础培训机构负责。
获得管制员执照(军方或者民航局颁发)、情报员执照、飞行签派员执照、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飞行签派员培训结业证书(飞行签派员 800小时或1000小时训练课程)的人员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不需要进行基础培训。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至少每年参加 1次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复习培训(以下简称复习培训),并获得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复习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复习培训合格证)。
飞行服务站开展复习培训的教员应当为岗位培训教员,并具有2年以上在飞行服务站独立提供飞行服务的工作经验和开展岗位资格培训的教学经验。
基础培训机构开展复习培训的教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管制员、情报员或飞行签派员执照,或者获得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或飞行签派员培训(飞行签派员800小时或1000小时训练课程)结业证书等,且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
飞行服务站开展熟练培训的教员应当为岗位培训教员,且具有3年及以上在飞行服务站独立提供飞行服务的工作经验和开展岗位资格培训的教学经验。
最后,关于过渡期,在该办法施行前,按照《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通过评估的低空飞行服务基础培训机构可在原有范围继续从事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完成调整。后续培训实施及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办法施行前,按照《民用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完成相应培训的,其岗位资格继续有效。后续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更多内容,见两部征求意见稿: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共和国⺠⽤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国低空民用航空发展需求和低空飞行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低空飞行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按照本办法取得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工作。
低空飞行服务站、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低空飞行服务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要求。
第三条 民航局负责全国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管理工作。
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指符合民航局相关培训要求、经所在飞行服务站确认上岗资格,在该站从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工作,具备该站各项飞行服务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
获得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上岗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获得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合格证);
(二)完成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以下简称岗位资格培训),获得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
(三)根据见习相关要求完成见习,获得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见习经历证明(以下简称见习经历证明);
(四)通过所在飞行服务站的考核,获得该飞行服务站的上岗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三)热爱航空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五)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
(六)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七)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八)完成规定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岗位资格培训、见习,并通过所在飞行服务站的考核。
第六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与低空飞行服务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法规与标准知识:熟悉与飞行服务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性要求。
(二)设备与技术知识:掌握工作中所使用设备的一般原理、操作使用及限制条件。
(三)航空基本原理知识:了解飞行原理,有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功能与性能特点。
(四)核心服务业务知识:
飞行计划受理服务,涵盖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申报、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申请及起飞前申请或报告等服务;
飞行计划设计服务,包括在飞行前为用户提供航线规划、应急预案、载荷配置等与飞行计划相关的信息定制服务;
低空飞行情报服务,掌握低空使用空域及航行要素的动态变化,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话音和数字化飞行情报服务。
空中交通监视与告警服务,包括飞行范围超出告警,禁区、危险区和限制区侵入告警,目标丢失告警和协助救援;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及调配服务,开展服务范围内低空空域容量和流量管理,进行空域调配所需相关知识;
低空气象服务,包括提供气象产品、讲解气象情报、发布地方气象与观测信息、处理飞行员气象报告及支持气象信息检索等;
低空航空情报服务,包括低空起降基础设施资料汇编、目视航图、数字化三维低空情报信息等低空航空情报产品与数据的提供、原始资料上报、动态航空情报信息发布及情报讲解等;
空域风险评估服务,对低空空域进行定性和定量风险评估所需相关知识。
(五)协调与应急知识:包括与相关单位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应急、搜寻与援救相关计划与程序。
第七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与低空飞行服务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能够收集、汇总飞行任务与计划,并完成报送与分发,协助低空用户办理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与报备事宜;
(二)能够对飞行任务、计划及相关资质进行预先审核,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国籍、飞行执照、航空器机载设备、气象条件、任务批文等要素;
(三)能够在飞行前为低空用户提供航线规划、应急预案制定、载荷配置建议等与飞行计划相关的信息定制服务;
(四)能够提供语音及数字化低空飞行情报服务;
(五)能够提供低空空中交通监视服务与告警服务;
(六)能够提供低空空中交通流量管理与动态调配服务;
(七)能够提供低空气象产品与数据,并完成气象情报的讲解服务;
(八)能够运用各类低空航空情报产品与数据,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并发布影响低空运行的航空情报动态信息;
(九)能够掌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的运行状态;
(十)能够正确执行紧急情况下的处置程序;
(十一)能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十二)能够掌握并应用空域风险评估服务的相关知识;
(十三)能够参与G/W类空域及航路航线的划设工作;
(十四)具备一定的低空飞行程序设计能力;
(十五)能够熟练操作和应用低空飞行服务平台;
(十六)能够熟练操作和应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
(十七)其他体现出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章培训和见习
第八条 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在飞行服务站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技能。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理论模块和实操模块。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机构)开展的基础培训,并取得基础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在低空飞行服务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受训人取得基础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进行岗位资格培训。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通过飞行服务站开展的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
岗位资格培训单位应当与确认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的飞行服务站一致。
第十条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至少每年参加1次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复习培训(以下简称复习培训),并获得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复习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复习培训合格证)。
复习培训可由飞行服务站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飞行服务站或者基础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岗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一次基础培训机构组织的复习培训。
第十一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连续脱离飞行服务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飞行服务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岗位3个月(含)以上且1年以下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熟练培训;
(二)连续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80小时的熟练培训。
熟练培训由飞行服务站开展,熟练培训的培训和考核均由该飞行服务站岗位培训教员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基础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基础培训合格证。
飞行服务站应当向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
基础培训机构或飞行服务站应当向完成复习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受训人颁发复习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基础培训合格证有效期2年,应当在基础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内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人自首次取得上岗资格后,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首次脱离飞行服务岗位,自首次脱离飞行服务岗位之日起,基础培训合格证有效期顺延2年。
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完成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后,基础培训机构和飞行服务站应当妥善保存培训记录。
飞行服务人员培训的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受训人的培训、考试、考核、评价、颁证情况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基础培训可由具备民航局管制基础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高等院校,在其高等教育课程中组织实施。相关课程考核合格人员可获得基础培训合格证,证书中注明所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成绩。
第十六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完成至少3个月的低空飞行服务见习工作。见习要求如下:
(一)见习人员在获得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开始见习;
(二)见习单位应当与确认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的飞行服务站一致。
(三)见习人员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岗位培训教员应当获得上岗资格满2年或以上,且具备在该飞行服务站工作2年或以上的独立工作经验,见习时的运行安全由岗位培训教员承担。
(四)飞行服务站应当为见习人员建立真实、准确的见习档案,填写见习经历记录本,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出具见习经历证明,见习经历证明模板参见附件一。
第四章上岗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应当由飞行服务站认可,飞行服务站应当对通过上岗资格考核的人员以聘任文件等适当形式确认其上岗资格,上岗资格证书作为聘任文件的附件,上岗资格证书样式参见附件二。
上岗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具备在颁发此证书的飞行服务站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飞行服务站应当将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见附件三)提交至飞行服务站所在地区管理局进行备案。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及相关材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上岗资格证或者将上岗资格证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已获得上岗资格证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每6个月内在低空飞行服务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低空飞行服务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复习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在其工作的飞行服务站进行上岗资格证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1年。上岗资格证颁发时,飞行服务站应当同时为持证人员办理首次注册。
第二十二条 上岗资格证注册有效期满前1个月,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当组织飞行服务人员的注册考核,注册考核包括理论和技能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近期经历要求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在其上岗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为其办理注册。
注册考核由岗位培训教员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
(一)未确认低空飞行服务上岗资格的人员;
(二)上岗资格证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人员;
(三)不符合近期经历要求;
(四)被依法依规暂停低空飞行服务工作期间;
(五)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第二十四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在上岗资格证注册时,不满足经历要求的,应当进行相应时间的熟练培训,经熟练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予以重新注册。
第五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飞行服务站应当为本单位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建立并管理个人技术档案。
个人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基础培训合格证、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见习经历证明、上岗资格证及其注册情况、工作经历、培训记录等,低空飞行服务人员技术档案模板见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如下:
(一)个人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随时可查,保持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二)个人技术档案原件应当由产生个人技术档案的单位长期保存;
(三)个人技术档案的管理单位应当一直与低空飞行服务人员的工作单位保持一致;人员所属单位发生变更,原单位应当将个人技术档案向现在职单位移交;涉及跨地区管理局情况的,个人应当同时向原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原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将个人技术档案移交至现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
(四)如飞行服务站注销,应当将全部个人技术档案移交所在地区管理局保存,由管理局转至其新工作单位;
(五)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低空飞行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性检查。检查可采取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低空飞行服务人员能力不符合本规定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飞行服务站应当配合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完成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检查由地区管理局组织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其是否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条件;
(二)对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的考试、考核,确认其工作能力;
(三)对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技术档案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检查情况报民航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在飞行服务站工作累计2年及以上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飞行服务站可以直接确认其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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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人员能力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和《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和我国低空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工作以及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人员和机构。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机构)和各飞行服务站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培训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四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资质的前提条件。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低空飞行服务站或者基础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位资格培训、复习培训、熟练培训。
各低空飞行服务站和基础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拟从事低空飞行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成基础培训、岗位资格培训、熟练培训以及复习培训,获得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相应类别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基础培训大纲详见附件一。拟在飞行服务站工作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32学时。基础培训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学历教育期间的基础培训学时可依据基础培训大纲科目计入。
基础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基础培训机构负责。
第七条获得管制员执照(军方或者民航局颁发)、情报员执照、飞行签派员执照、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飞行签派员培训结业证书(飞行签派员800小时或1000小时训练课程)的人员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不需要进行基础培训。
第八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受训人为掌握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取得在低空飞行服务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详见附件二。
岗位资格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由受训人所属的低空飞行服务站负责。
第九条 复习培训是指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为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应当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复习培训,每年总时长不少于24学时,复习培训大纲详见附件三。复习培训可依据年度培训计划由飞行服务站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飞行服务站或者基础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岗工作每三年应当参加一次基础培训机构组织的复习培训。
第十条 熟练培训是指低空飞行服务人员连续脱离飞行服务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飞行服务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岗位3 个月(含)以上且1年以下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熟练培训;
(二)连续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80小时的熟练培训。
熟练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由受训人所属的低空飞行服务站负责。
第三章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从事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编制成培训管理手册;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教材;
(六)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过程跟踪、培训效果调查、培训效果评估、改进措施、有关建议等。
除飞行服务站外,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首次培训的1个月以内,将符合培训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说明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民航局。
第十二条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相关规定和培训计划,拟定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三)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或讲义、复习培训教材或讲义;
(四)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低空飞行服务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
(六)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及时改进培训工作;
(五)完成培训后,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的培训记录。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考试考核、评价,培训结论等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六)应当将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学员信息以及培训合格证颁发情况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学员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时间、培训机构签章等,具体样式见附件四。
第二节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基础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应当满足本办法附件五的有关要求。
基础培训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区管理局的沟通,管理局应当为基础培训机构的设立提供咨询和辅导。
第十五条 参加基础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三)热爱民航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心理素质;
(五)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
(六)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七)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第十六条 基础培训机构应当采用理论教学、实操练习、案例分析和研讨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考勤记录。基础培训缺席七分之一培训学时及以上的受训人员不能参加该部分结业考核。
第十八条 基础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由理论考试、实操考试两个科目组成。培训考核总成绩=平时成绩×20%+理论考试成绩×40%+实操考试成绩×40%。平时成绩为各门课程结课考试成绩的平均值,培训总成绩为100分,加权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考试的试题在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理论试题库中抽取,题库管理规定见附件六。实践考核评估表见附件七。
第三节岗位资格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岗位资格培训的飞行服务站除具备第十三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至少具有2名岗位培训教员。
岗位培训教员由飞行服务站统一聘任、管理,岗位培训教员的选拔和聘任要求见附件八。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岗位教员聘任情况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条 受训人应当持有基础培训合格证或满足第七条所述条件。在岗位资格培训期间未经教员允许,不得独立提供低空飞行服务或操作各种设备。受训人在岗位资格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导致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延长其培训时间或者终止其岗位资格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施岗位资格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岗位资格培训中的理论教学、模拟操作和实际操作均由岗位培训教员实施教学。
第二十二条 岗位资格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理论和实践均采用百分制成绩,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践采用模拟练习的方式,每位受训人考核2个练习,取其平均成绩为最终成绩岗位资格培训实践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九。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终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岗位资格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十样式的《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低空飞行服务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节复习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飞行服务站开展复习培训的教员应当为岗位培训教员,并具有2年以上在飞行服务站独立提供飞行服务的工作经验和开展岗位资格培训的教学经验。基础培训机构开展复习培训的教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管制员、情报员或飞行签派员执照,或者获得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或飞行签派员培训(飞行签派员800小时或1000小时训练课程)结业证书等,且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
第二十五条 复习培训应当采用理论教学、案例分析和研讨等方式开展。
第二十六条 培训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考勤记录。复习培训缺席八分之一培训学时及以上的受训人员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复习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笔试,百分制成绩,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 复习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十样式的《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低空飞行服务人员技术档案。
第五节熟练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飞行服务站开展熟练培训的教员应当为岗位培训教员,且具有3年及以上在飞行服务站独立提供飞行服务的工作经验和开展岗位资格培训的教学经验。
第三十条 熟练培训内容包括:
(一)了解脱岗期间发布的低空飞行服务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二)掌握本飞行服务站工作程序规则的变化;
(三)熟悉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环境;
(四)恢复低空飞行服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 熟练培训应当采用理论教学、案例分析和研讨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 培训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考勤记录。熟练培训缺席八分之一培训学时及以上的受训人员不能参加考核。
第三十三条 熟练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笔试,百分制成绩,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 熟练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十《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低空飞行服务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基础培训机构、开展岗位培训的飞行服务站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对培训过程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专家评议、向学员和教员征求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基础培训机构是否持续满足申报时的条件;
(二)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教学设备、教学内容、专职管理人员与学员的比例是否满足要求;
(三)是否按照各类培训大纲规定开展培训;
(四)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六)培训合格证、岗位培训教员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七)培训效果。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管理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机构报民航局。
第三十八条 完成整改后的飞行服务站和基础培训机构可以继续开展培训。
第三十九条 基础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区管理局,培训场地、重要教学设备、专职人员、培训计划、管理制度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地区管理局。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2021年8月13日下发的《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民用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按照《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通过评估的低空飞行服务基础培训机构可在原有范围继续从事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完成调整。后续培训实施及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办法施行前,按照《民用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完成相应培训的,其岗位资格继续有效。后续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附件一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
基础培训大纲是培训机构开展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的依据,基础培训大纲包括基础理论模块和实操模块,理论知识模块不区分有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实操模块分为有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
一、课程体系和最低课时要求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专业培训大纲由15门课程组成,具体要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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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要求
基础培训大纲知识点的培训要求以“了解”、“熟悉”、“掌握”来表示,具体含义如下:
(一)“了解”:对培训内容有基本认识、基本理解、能够描述或列出关键要素等;
(二)“熟悉”:能够记忆培训内容,理解培训内容的要求、原理和组成,对培训内容能进行分析应用等;
(三)“掌握”:能够快速和准确地应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根据不同情况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并能熟练地分析、判断并实施操作。
三、课程大纲
(一)空中交通管理基础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最低教学时数为56学时(理论32学时,实践24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空中交通管理概论;
(2)空域管理与分类;
(3)飞行规则与飞行计划;
(4)程序管制基础;
(5)雷达管制与ADS-B监视基础;
(6)机场管制基础;
(7)告警服务与应急处置基础;
(8)机场管制模拟训练;
(9)雷达管制模拟训练与ADS-B监视模拟训练;
(10)程序管制模拟训练。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掌握空中交通管理(ATM)的基本概念、目标与系统组成;
(2)掌握空域分类标准、本国空域结构及特殊空域管理规定;
(3)掌握目视飞行规则与仪表飞行规则的核心区别及应用,掌握标准飞行计划的编组与处理流程;
(4)掌握程序管制的基本原理、间隔标准、位置报告及管制许可发布程序;
(5)掌握雷达管制基本原理、间隔标准及雷达识别与移交程序;理解ADS-B技术特点及其应用;
(6)掌握机场管制职责、场面运行规则及起飞着陆管制程序;
(7)掌握告警服务等级,了解紧急情况初始处置原则与信息通报流程;
(8)通过模拟训练,掌握塔台对航空器放行、滑行、起飞、着陆的管制指挥与冲突调配技能;
(9)通过模拟训练,掌握雷达识别、监控、引导及使用雷达间隔进行冲突调配的技能;熟悉ADS-B监视信息;
(10)通过模拟训练,掌握基于飞行进程单和位置报告的程序管制指挥与间隔调配方法。
(二)低空飞行组织与实施
低空飞行组织与实施最低教学时数为16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低空航行基础知识;
(2)低空飞行的安全间隔规定;
(3)低空飞行相关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4)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
(5)通用航空运营企业的运行流程;
(6)通用机场及起降点航行管理工作;
(7)飞行服务站职能及运行流程;
(8)低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9)低空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熟悉低空空域的属性、划分、分类、范围、飞行高度(层)、设施设备要求(如通信规范)等;
(2)了解低空飞行与保障相关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与职责分工;
(3)了解低空航空器(有人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典型机型的基本性能;
(4)了解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的间隔要求,了解国际民航组织、民航局有关低空飞行安全风险识别与防控措施的规定等;
(5)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民航局、地区(如市级/县级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及职责,以及跨部门(如公安机关、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协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6)了解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通用航空发展保障概况,了解我国的低空保障发展现状;
(7)了解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飞行计划、飞行气象、航行和飞行情报等)布局和功能定位;
(8)了解不同业务类型、不同运行场景通用航空公司的运营组织特点、运输业务、运行控制工作流程等;
(9)熟悉通用机场及起降点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营等各阶段的主要事项;
(10)了解通用机场及起降点起飞、降落的天气标准、最低运行标准,不同飞行阶段的运行管理工作等;
(11)了解飞行服务站的工作职能,不同飞行阶段(飞行预先准备、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结束阶段)的运行流程等;
(12)熟悉低空空域使用、临时空域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了解低空飞行管理和管制程序;
(13)分析低空飞行事故案例,了解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低空运行管理法规
低空运行法规最低教学时数为24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我国航空法规体系;
(2)国外低空运行法规;
(3)我国低空运行法规体系;
(4)空域管理相关法规;
(5)通用航空相关法律法规;
(6)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掌握民航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理解民航法规体系分类方法,掌握我国民航领域主要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容和应用领域;
(2)了解ICAO、美国、欧洲等国外低空运行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进展等;
(3)熟悉我国低空运行法规体系、掌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的体系结构;
(4)熟悉和掌握我国空域管理法规体系。掌握空域管理条例、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等空域有关法律法规的结构、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等;
(5)熟悉和掌握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熟悉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掌握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结构、内容,以及空域申请和飞行计划申报等流程;掌握通用航空相关运行管理规章的结构、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等;
(6)熟悉和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法规体系。熟悉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法规的基本结构;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结构、内容,以及空域申请和飞行计划申报等流程;掌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的结构、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等;
(四)低空飞行器系统及飞行原理
低空飞行器系统及飞行原理最低教学时数为32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航空飞行原理基础,阐述固定翼、多旋翼等主流平台的飞行物理原理与大气环境基础;
(2)无人机飞行性能与任务规划,分析关键性能参数,建立性能与任务规划、安全运行之间的关联;
(3)无人机系统组成与工作原理,系统讲解无人机动力、导航、通信、任务载荷及发射回收等分系统的功能与原理;
(4)飞行控制系统(FCS)深度解析,深入剖析飞控系统的硬件架构、核心算法(如传感器融合、控制律)及各类飞行模式逻辑;
(5)综合应用与前沿展望,介绍系统联调、安全检查流程及行业前沿技术发展概览。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掌握国际标准大气的基本概念及与飞行相关的气动参数;
(2)掌握固定翼飞行原理与多旋翼飞行原理;了解直升机、复合翼等其它构型的基本工作模式;
(3)熟悉最大起飞重量、续航时间、航程、实用升限、最大速度、抗风能力等关键性能参数的定义与意义;
(4)掌握基于无人机性能包线识别安全运行边界的方法,并能应用性能数据进行基本的任务规划;
(5)了解无人机系统(UAS)的整体组成框架;熟悉动力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数据链)、任务载荷系统的工作原理;熟悉惯性测量单元(IMU)中加速度计、陀螺仪、磁力计的基本作用;了解各类无人机的典型发射与回收方式;
(6)熟悉飞控系统(FCS)的硬件组成与架构;了解飞控软件中传感器数据融合与控制律(如PID)的基础概念;掌握无人机常见飞行模式(如手动、自稳、定点、任务、返航)的工作原理与切换逻辑;
(7)掌握利用地面站软件与飞控进行交互(参数设置、航点规划、状态监控)的方法;掌握飞控系统常见故障的初步诊断思路及相应的自动安全策略(如返航、降落);
(8)了解无人机系统联调的基本流程与飞行前安全检查的核心项目;
(9)了解人工智能集成、集群控制、先进避障等无人机前沿技术发展趋势。
(五)低空飞行服务设备与系统
低空飞行服务设备与系统最低教学时数为16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通信设备;
(2)导航设备;
(3)监视设备;
(4)低空飞行服务平台;
(5)民航局UOM平台;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了解传统民航通信、导航、监视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规章;
(2)掌握各类低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各类低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的核心作用;
(4)理解各类低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的技术特点;
(5)理解各类低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的应用场景;
(6)掌握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布局定位和架构;
(7)掌握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功能要求;
(8)了解网络信息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知识;
(9)掌握民航局UOM平台的基本要求和使用方法,掌握使用UOM平台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申请、飞行计划审批等相关使用方法和要求。
(六)低空气象服务
低空气象服务最低教学时数为32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低空大气物理基础;
(2)低空典型天气现象;
(3)低空局地气候及典型天气系统;
(4)低空气象监测技术;
(5)低空气象预报与预警;
(6)低空气象信息服务;
(7)低空气象风险评估与决策。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理解基本气象要素和含义;
(2)掌握低空典型天气现象特征及演变规律;
(3)了解低空局地气候及典型天气系统;
(4)熟悉低空气象监测、预报方法;
(5)了解国家和航空气象服务的机构与职责;
(6)掌握飞行服务站提供的航空气象服务;
(7)掌握主要气象服务产品的释读与分析;
(8)了解飞行气象情报的发布与交换;
(9)理解重要天气风险评估与应对决策。
(七)低空空域规划与实践
低空空域规划与实践最低教学时数为32学时,其中理论24学时,实操8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低空空域划设现状;
(2)低空空域划设基础知识和方法;
(3)低空航路规划关键要素和方法;
(4)起降点布局设计;
(5)低空空域规划设计实践;
(6)低空航路网设计实践。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了解我国空域管理历史沿革,国际空域管理概要;
(2)理解主要低空相关的空域等级和空域类型;
(3)掌握空域分类方法和划设原则;
(4)掌握低空航路的划设方法;
(5)掌握起降点布局方法;
(6)掌握AutoCAD使用方法,能够采用该软件进行空域划设和航路网划设。
(八)低空飞行程序设计与实践
低空飞行程序设计与实践共24学时,其中理论16学时,实操8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固定翼航空器目视机动盘旋进近程序设计;
(2)直升机性能与直升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直升机目视飞行程序设计;
(4)直升机传统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5)直升机PinS程序设计;
(6)直升机目视飞行程序设计与PinS程序设计实操练习;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了解固定翼航空器无固定航迹的目视盘旋进近程序保护区与着陆标准制定,了解有特定航迹目视盘旋进近程序常用航迹、保护区及着陆标准制定;
(2)掌握直升机空气动力学基础、操纵性、空气动力特性和直升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了解直升机目视起落航线设计及直升机目视航线飞行程序设计;
(4)掌握直升机传统离场程序设计、非精密进场、进近程序设计及精密进近程序设计;
(5)了解RNP进离场程序一般准则,掌握直升机 PinS 离场程序设计、直升机 PinS进近程序设计、航径终结码及导航数据库;
(6)设计直升机目视程序、PinS离场、进近程序,完成导航数据库编码;
(九)低空航空情报数据管理
低空航空情报数据管理最低教学时数为16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2)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航空情报产品和数据;
(3)低空航空情报数据模型及数据库体系结构;
(4)低空航空情报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航空情报业务系统;
(6)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飞行前服务和飞行后服务;
(7)目视航图。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理解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相关机构职责;
(2)理解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3)掌握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航空情报产品和数据;
(4)理解低空航空情报数据模型及数据库体系结构;
(5)了解低空航空情报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掌握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航空情报业务系统;
(7)掌握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飞行前服务和飞行后服务;
(8)了解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9)了解国内外目视航图产品。
(十)低空航行地理信息系统
低空航行地理信息系统最低教学时数为16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GIS基本概念;
(2)地球空间参考,空间数据投影;
(3)空间坐标转换;
(4)矢量与栅格数据结构概述,空间数据库;
(5) GIS低空空间分析模式;
(6)低空航行GIS应用。
2 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了解GIS 的基本概念,功能,发展概况;
(2)理解地球空间参考的基本定义,掌握空间数据的投影方法;
(3)掌握空间坐标转换的基本原理;
(4)掌握矢量和栅格数据结构的区别和转换规则;
(5)掌握GIS空间分析的基本类型,低空空间分析方法;
(6)掌握GIS在低空空域、航路规划中的使用方法。
(十一)低空空中交通服务
低空空中交通服务最低教学时数为24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飞行任务的审批与管理;
(2)飞行空域的申请与使用;
(3)飞行计划的申报;
(4)运行保障确认流程和航空器放行流程;
(5)管制服务;
(6)监视服务;
(7)告警服务;
(8)运行协调;
(9)不正常处置;
(10)飞行讲评。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掌握低空飞行任务、飞行计划、低空空域的申请流程;
(2)掌握低空飞行空管保障的相关内容;
(3)理解低空监视服务等内容;
(4)理解低空运行紧急、非紧急事件样例等内容;
(5)了解运行统计相关要求;
(6)掌握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布置电报的结构并能准确解读;
(7)掌握常见空中交通服务格式、编组构成并能准确解读;
(8)掌握常见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的拍发要求;
(9)掌握常见地名代码、AFTN收电地址;
(10)掌握常见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的类型、电报等级;
(11)了解飞行预报的格式并能准确解读;
(12)掌握低空管制空域相关公告公布情况。
(十二)低空交通流量管理及仿真
低空交通流量管理及仿真最低教学时数为16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空中交通流量管理概述;
(2)低空交通流特点与管理挑战;
(3)低空交通流量管理策略与技术;
(4)交通仿真技术及其在低空的应用。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掌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的定义、目的及战略、预战术、战术三级管理阶段;
(2)掌握低空空域运行与交通流的主要特点,理解低空流量管理面临的特殊挑战;
(3)掌握地面等待、改航、排序等常用流量管理策略;了解适用于低空的微观管理措施及协同决策理念;
(4)了解交通仿真的类型、作用及其在低空空域规划、程序验证和流量分析中的应用价值。
(十三)低空运行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
低空运行安全管理与评估最低教学时数为32学时,主要内容、知识点和培训要求如下:
1.主要内容
(1)低空安全管理体系(SMS)基础;
(2)经典风险评估模型与方法论;
(3)定量风险评估理论与应用;
(4)低空运行典型风险评估案例;
(5)安全信息报送。
2.知识点和培训要求
(1)理解低空经济的国家战略意义,了解安全管理的演进历程,掌握ICAO SMS框架;了解安全政策的内涵,掌握风险管理的核心流程(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评价与控制);
(2)针对给定场景,选择并应用合适模型进行风险分析,读懂并绘制BowTie图、事故树/事件树;掌握SORA的标准化评估流程;能对简单无人机运行场景进行SORA评估;
(3)能将实际工程参数转化为概率分布进行描述;理解Reich模型的物理意义和数学内涵;掌握关键参数的获取与计算方法;能设计蒙特卡洛仿真来评估无人机失效坠地风险;能编程实现简单仿真并对结果进行分析;
(4)综合运用SMS、风险模型(BowTie, FTA, QRA)对复杂运行场景进行系统化安全评估;
(5)安全信息报送。
(十四)有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实践
表2 有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实践项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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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飞行服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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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实践
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实践最低教学时数为48学时,共包括9个实践项目,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及学时要求见表4。其中综合实践需任选4个不同类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任务,以此为基础设置模拟训练项目,可选飞行任务的类型见表3。训练内容涵盖针对特定飞行任务的全流程模拟服务,包括低空飞行空域/航线申请、低空飞行任务申请与审批、飞行计划申报、低空飞行航空情报服务、低空飞行气象服务、低空飞行动态监视以及低空飞行特情处置。
表4 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实践项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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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围绕低空飞行服务核心岗位需求设计,以夯实基础、强化实操为目标,在完成基础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岗位技能训练,增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结合岗位实际工作要求,制定岗位培训大纲。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包括理论教学和模拟操作。
一、课堂教学
(一)本飞行服务站的有关规定;
(二)本飞行服务站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的布局及特点;
(三)本飞行服务站服务地区的地形及气象特征;
(四)本飞行服务站飞行的主要航空器性能;
(五)本飞行服务站各项飞行服务工作的工作流程;
(六)模拟机操作练习前的指导性讲解。
二、模拟操作
特定飞行任务的全流程模拟服务,包括:
(一)低空飞行空域/航线申请;
(二)低空飞行任务申请与审批;
(三)飞行计划申报;
(四)低空飞行航空情报产品和数据服务;
(五)低空飞行气象服务;
(六)低空飞行动态监视;
(七)告警及协助救援服务;
(八)低空流量及调配管理服务;
(九)低空飞行计划设计服务;
(十)空域风险评估服务。
附件三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复习培训大纲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复习培训是为了进一步提升低空飞行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与实际工作需求,制定本复习培训大纲。 一、复习培训主要内容和学时要求 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复习培训大纲聚焦低空政策法规、低空新技术应用与发展、低空典型案例剖析与讲解、低空专题领域等方面,总学时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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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大纲
(一)低空政策法规更新
1.主要内容
(1)低空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则》等最新增补和修订的内容;
(2)国务院有关部门、民航局相关低空文件的更新;
(3)低空飞行政策性管理的新要求;
(4)低空飞行服务规范性文件的更新等。
2.培训要求
(1)了解低空政策法规增补、修订的内容的基本情况;
(2)掌握低空政策法规对低空飞行服务专业具体指示和要求;
(3)理解低空政策法规与低空飞行服务工作融合应用的具体方法和办法。
(二)低空新技术应用与发展
1.主要内容
(1)低空通信、导航、监视,以及探测感知技术、态势感知融合技术等新技术应用发展;
(2)低空新技术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3)低空新技术国家及行业管理的新要求。
2.培训要求
(1)了解低空新技术应用与发展的基本情况;
(2)掌握低空新技术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要求;
(3)理解低空新技术与低空飞行服务工作融合应用的具体方法和办法。
(三)低空典型案例剖析与讲解
1.主要内容
(1)低空飞行服务领域的典型案例,如低空飞行服务体系化建设、优秀班组、安全管理、人因差错案例概况分析;
(2)从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等方面对低空飞行服务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3)低空飞行服务领域的典型案例对具体岗位工作的借鉴和指导。
2.培训要求
(1)了解低空飞行服务领域的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2)掌握低空飞行服务领域的典型案例与政策法规的实际应用与分析;
(3)理解低空飞行服务领域的典型案例与低空飞行服务工作融合应用的具体方法和办法。
(四)低空相关专题
1.主要内容
1.低空飞行服务专题领域开展针对性讲座、学习;
2.从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技术要求等方面对低空飞行服务专题领域开展分析与研究。
2.培训要求
(1)了解低空飞行服务专题领域的基本情况;
(2)掌握低空飞行服务专题领域的具体要求和管理规范;
(3)理解低空飞行服务专题领域与低空飞行服务工作融合应用的具体方法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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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要求
一、基础培训教员要求
基础培训教员是指由培训机构聘任的、符合从事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条件的、能够在培训期间教授学员知识和指导学员的人员。
(一)基础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学员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2.持有民用航空管制员、情报员、电信人员、气象人员、飞行签派员执照或获得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或者飞行签派员培训(飞行签派员800小时或1000小时训练课程)结业证书等,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在飞行服务站提供飞行服务的工作经验。
3.善于总结、概括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4.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二)基础培训教员由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三)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1.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2.将培训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员;
3.适时对学员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4.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5.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教学改进意见。
(四)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1.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2.参加教员复训;
3.根据学员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
(五)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学员数比例不小于1:25,并且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
二、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
低空飞行服务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首次培训的1 个月以内,将符合培训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说明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申请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机构信息表》,见附件十一;
(二)《培训管理手册》;
(三)满足《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计划;
(四)培训场地的相关说明以及教学场所平面图,照片等;
(五)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图,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受聘教员名单及其资格说明。
附件六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理论考试
题库管理要求
一、一般规定
(一)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理论考试题库由民航局空管办建立和管理。民航局空管办根据需要确定维护单位对题库内容进行维护和日常管理。题库维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现有题库中理论考试试题进行评估、梳理和更新。
(二)民航局空管办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理论考试题库专家团队,选拔命题人和审题人。题库命题人根据低空飞行服务及相关专业规章制定、修订情况,按照题库维护单位的统一组织和要求,进行出题或对原题库内容进行调整。题库审题人根据题库维护单位的统一组织和要求,对题库新增或调整内容进行审核,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命题人、审题人由民航局空管办统一聘任,聘期4年,日常工作由题库维护单位负责。
(四)命题人和审题人的申请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理论考试题库命题人和审题人申请表》(具体见附件十二),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2.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定中对命题人和审题人的能力、资历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地区管理局上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3.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聘任的意见。原则上,每个聘任周期至少保证3%-5%的命题人和审题人更替。
(五)各低空飞行服务基础培训机构组织考试过程中,发现题库内容不准确或错误时,应及时记录,并向题库维护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低空飞行服务题库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题库维护单位及时跟踪低空民航飞行服务及相关法规标准调整情况,启动题库修订,按照专业要求,确定本次题库调整的命题人和审题人名单,并通知命题人、审题人所在单位;
2.命题人按照题库调整要求和知识范围,进行出题,并将所出题目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题库维护单位;
3.题库维护单位将命题人提交内容汇总整理后送交审题人;
4.审题人对题库新增或调整后试题内容进行审核,提出调整意见建议,并根据情况与命题人进行研讨,确定试题内容;
5.审题人确定试题内容后,将题目提交题库维护单位;
6.题库维护单位确认后,录入低空飞行服务人员理论考试题库。
二、命题人、审题人资格管理
(一)题库命题人可以从院校从事管制、情报、电信、气象、签派以及低空飞行服务教学的教师或飞行服务站的岗位培训教员中选取。从事管制、情报、电信、气象、签派以及低空飞行服务教学或培训工作的教师担任命题人的,教学经历应不少于6年。低空飞行服务教员担任命题人的,应当持续符合各自岗位聘任条件和要求,低空飞行服务岗位工作经历应不少于3年。民航局空管办根据实际出题需要可从其他具有丰富低空飞行服务教学经验或一线运行经验的人员中选取。
(二)题库审题人可以从管理局、监管局管理人员,飞行服务站的岗位培训教员,院校从事低空飞行服务教学的资深教师中选取。
(三)管理局、监管局管理人员,飞行服务站的岗位培训教员担任审题人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从事行业检查工作经历,工作态度严谨,工作经历应不少于5年。院校从事低空飞行服务教学的教师担任审题人的,应当持有相应管制员、情报员、电信人员、气象人员、飞行签派员执照,从事管制、情报教学或培训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民航局空管办和题库维护单位适时对命题人、审题人组织开展相应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命题人、审题人日常工作。
(五)各地区管理局对命题人、审题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题库维护单位应当记录命题人、审题人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并向民航局空管办提出增聘或解聘的建议。
三、命题管理
(一)理论考试命题应根据《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设定考试范围。
(二)理论考试命题应符合《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对履行职责所掌握知识的要求,以检验答题人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为基本原则,不出偏题、怪题,密切围绕运行实际。
(三)出题时,应根据指定的知识点,从命题意图、能力指向和所取素材等方面考虑试题的可用性。试题内容既要涵盖基础理论内容,也要贴近实际运行。
(四)试题不应出现科学性错误和明显争议,题意清晰明了,用词准确得当,表述避免歧义。
四、命题要求与实施
(一)试题题型均为单项选择和判断题,由题干和备选项组成。试题的题干应简明扼要、描述清晰,只包含阐明问题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对于单项选择题,题干应采取问句或者不完整的陈述句提出问题,其正确答案应在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指定。
(三)对于判断题,题干应是采取包含明确观点的陈述语气,其正确答案应在给出的两个备选项中指定。正确选项与非正确选项在逻辑和语法上均应与题干保持一致,语法上无错误,语义上无分歧。
(四)试题的题目应专注于考核考试人员识记、理解、运用三个能力层次。
1.识记是指能正确认识和表述科学事实、原理、术语和规律,并能够进行正确的判断。
2.理解是指能对所学知识进行解释、归纳能领悟某一概念或原理与其它相关概念或原理之间的联系,理解引申意义。
3.运用是指能用所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正确分析问题,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同一知识点所命题目应覆盖以上三个能力层次,在识记、理解、运用的分布比例为2:2:1,同时按照上述比例抽题。
(五)试题应设置难易度,随着基础理论考试工作的持续推进,试题难易度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调整,试卷难易度比例为3:7。
(六)需要查图(表)的理论考试题,应在题干中标明对应的图(表)编号,使其和题目相匹配。图/表按顺序统一标号,图/表清晰度需满足印刷要求。
(七)命题人在提交审核前,不同命题人员应分组进行交叉检查,确保试题的正确性。
五、试题审核
(一)审题人负责对新命试题进行审查,并及时同命题人协调,以充实完善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基础培训理论考试题库。
(二)审题应重点关注试题的合理性、试题与知识点的符合性、题干叙述的完整性、正确答案的唯一性、答题所需图表与试题内容的一致性等。
六、保密要求
(一)命题人和审题人应严格执行试题保密规定,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承担保密责任。
(二)命题人和审题人应在规定的场所和平台上履行职责,合理存放试题,不得私自复制、公开、散播。
七、题库更新
(一)低空飞行服务基础培训题库每年更新一次,更新内容不低于题库现有试题数量的5%。
(二)每年题库维护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管理局、飞行服务站和考生等对试题的意见建议,如有必要及时调整随时更新题库。
(三)低空飞行服务相关规章出现较大变化时,题库维护单位应按照民航局要求尽快完成试题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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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教员
选拔和聘任要求
一、岗位培训教员是指由飞行服务站聘任的、符合从事低空飞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条件的、能够在培训期间教授学员知识和指导学员的人员。
二、参加岗位培训教员培训的受训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高,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创新意识明显,知识体系完整,综合素质出众;
(二)有良好的培训理念,团队意识强,对教学内容有较深的理解,具备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能力;
(三)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
(四)持有低空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证,并且具备1年及以上独立提供飞行服务的工作经验;
(五)有良好的组织、协调以及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业务技能熟练,此前连续两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航空事故征候(含)以上事件。
三、基础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岗位培训教员的培训和考核。
(一)教员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培训形式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经验交流或者专题研讨;考核包括专业知识考核、教学设计和教学展示组成,考核总成绩=专业知识成绩×20%+教学设计成绩×40%+教学展示成绩×40%。培训总成绩为100分,加权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培训机构应当对完成教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岗位培训教员证,岗位培训教员证内容包括:岗位培训教员证编号、教员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时间、培训机构签章等,具体样式见附件十三。
(三)培训机构应当将岗位培训教员证颁发情况报所在地区管理局。
四、基础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岗位培训教员的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并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区管理局。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至少每四年参加一次复训,并获得培训教员复训考核合格证。
五、低空飞行服务站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教员聘期为四年,聘期满前两个月应当再次参加岗位培训教员的统一选拔和聘任。
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岗位培训教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终止聘任;
(二)连续1年以上未履行教员职责;
(三)年度教员工作考核为不称职;
(四)其它不适宜继续履行教员职责情况。
七、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将自己所掌握的低空飞行服务相关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二)对受训人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三)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四)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五)确保带训期间低空飞行服务质量和安全。
八、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低空飞行服务站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四)定期参加岗位教员复训,并通过考核。
九、飞行服务站应当将岗位培训教员的培训和聘任情况记入其个人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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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低空民用航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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