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丹县养殖户老徐遭遇了一桩颇为波折的涉农保险纠纷。猪场投保两千余头育肥猪,短时间内近千头生猪死亡,保险公司先期赔付65万余元。事后保险公司以出险率过于反常,怀疑养殖户利用病死猪尸体重复摆拍、虚构出险数量,涉嫌保险欺诈,进而抵扣部分赔款,还将养殖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款项。经过法院审理,因保险公司举证不足,其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23年6月,养殖户老徐给自己猪场的育肥猪办理养殖保险,承保数量2332头。这份保险保费合计167904元,老徐个人承担33580元,剩下保费由中央、自治区、县级三级财政补贴。保险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病死猪必须完成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完成是理赔的前置条件,双方也签署投保承诺书,约定不得超额投保、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生效之后,2023年6月24日至8月1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老徐先后35次向保险公司报案,猪场累计死亡育肥猪994头。保险公司完成现场查勘之后,依照保险约定,向老徐赔付保险金653760元。
赔付完成后,保险公司复盘案卷,认为该猪场出险率畸高,存在重大疑点。保险公司排查后提出,老徐存在重复使用病死猪尸体摆拍,同一批死猪多次用于出险拍照,涉嫌6起骗赔事件,涉及156头生猪,虚增赔款99600元。自2024年10月起,保险公司在老徐后续出险理赔款当中,自行抵扣79561.41元,仍有20038.59元款项没有追回。
老徐坚称所有生猪死亡均为真实灾情,每一次报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均到场现场清点、拍照核验,自己全程配合查勘,不存在骗保行为,拒绝返还钱款,双方矛盾彻底激化。随后保险公司将老徐起诉至南丹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老徐返还剩余赔款20038.59元,并且支付相应利息。
法庭之上,保险公司诉称,养殖户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通过重复利用死猪、虚构死亡数量实施民事欺诈,致使保险公司在被蒙蔽的状态下支付赔款,应当撤销理赔行为,追回涉案钱款。
而养殖户老徐当庭辩解,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拍摄了其中一排猪栏,另一排猪栏生猪没有拍照留存。生猪大量死亡确属客观灾情,每一次出险,都是保险公司人员到场点数核验,自己没有虚构死亡生猪。
法院把案件核心争议归纳两点:养殖户老徐是否构成保险民事欺诈;保险公司要求返还赔款以及利息的诉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支撑。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民事欺诈需要同时满足主观欺诈故意、客观虚构隐瞒行为,并且该行为直接误导对方作出错误民事行为。保险的现场查勘、事实甄别、无害化验收、理赔打款全部关键流程,都属于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养殖户的义务只是出险报案,配合现场核验。庭审过程当中,保险公司仅仅依靠存疑照片,没有提交耳标记录、完整无害化台账、全程录像等确凿证据,不足以证实养殖户存在虚构事故、诱导理赔的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受欺诈想要撤销民事行为,需要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之内行使权利。保险公司2024年3月就发现所谓疑点,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限,撤销权已经消灭。即便假设欺诈情形成立,保险公司也丧失撤销理赔的法律权利。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欺诈的证据不足,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法官同时作出普法解读,厘清涉农保险当中双方权责。
第一,主张投保人骗保,举证义务归属于保险公司,不能单凭出险率高、模糊照片就认定骗保,需要耳标、无害化处理记录、完整视频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现场核验、风险把控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不能前期简化流程草率赔付,事后再回头主张投保人骗保,履职疏漏造成损失需要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第三,对于养殖户来说,真实出险、合规投保,理赔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也要守住诚信底线,刻意伪造灾情骗保,不仅需要退钱,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
法官表示,养殖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工具,保险公司应当把风控落实到出险第一现场;养殖户也应当诚信报险。涉农保险纠纷当中证据为王,权责划分清晰,才能够减少诉讼矛盾。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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