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于2017年至2018年间,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上修建房屋,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现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就法律适用存在疑问:该案件应当适用旧版《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还是适用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新版《森林法》?
省林业局回复(2026102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2017年至2018年,但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综上,应适用新版《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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