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调查 · 结构篇 系列 05
3500 万环保志愿者,
与最窄的那条路
官方账本里有 30 万支队伍、3500 万志愿者、151 万个项目。
而在体系之外,还有一小群人以个人身份常年蹲守排污口——前者有清单、有培训、有保险,后者几乎什么都没有。
本文数据与法条均来自官方发布与公开文件,不涉及任何在办案件的评价。
壹 · 一本官方账本
2025 年 6 月 25 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裴晓菲报了一组数字:
全国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截至 2025 年 6 月)
志愿服务队伍 30 万支
志愿者人数 3500 万人
实施项目活动 151 万个
同月,生态环境部发布 2025 年第一批"美丽中国,志愿有我"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清单,共 22 个项目,涵盖清河净滩、减塑降噪、社区环境美化、排污许可、核安全等领域[2]。
再往前半年——2025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美丽中国,志愿有我"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实施方案(2025—2027 年)》[3]。
这份方案定了五件事:队伍、项目、阵地、能力、文化。品牌项目有五个: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无废"、核安全守护、"美丽中国宣讲"。
试点有四项——
向"宁"致"静" 噪声污染防治
美丽乡村 乡村生态振兴
"许小可"助企 排污许可管理
环境监督 发现、记录、反映污染问题
请留意最后这一项。
在官方的制度设计里,"环境监督志愿行动"是被明确列为试点方向的。这意味着:普通人去发现、记录、反映污染问题,不只是被允许,而且被鼓励、被组织、被纳入体系。
还有一句更实在的。方案在"强化工作保障"部分要求:
"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安全保障和基础保险。"[5]
这句话说明,制度设计者清楚一件事——让人去现场,就得给人兜底。
贰 · 三种人
把"参与环保"这件事摊开看,实际存在三种完全不同的角色,站在三块不同的地基上。
第一种:注册志愿者
有组织、有项目、有清单、有培训、有保险。做的是净滩、巡河、宣讲、植树、垃圾分类宣传。这是 3500 万这个数字的主体,也是制度覆盖得最完整的部分。
第二种:环保社会组织
以机构名义运作,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听起来很有力量,但数据说明这条路有多窄。
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件)
2020 年 · 103 件
2021 年 · 299 件
2023 年 · 240 件
2024 年 · 139 件
2022 年报告只提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总数 5885 件,未作分类[6]
2024 年,三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4683件
行政机关 346件
社会组织 139件 · 占比约 3%
注:三类主体统计口径不同,不可直接相加。同年全国审结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4168 件,原告绝大多数为检察机关[7][8]
不是社会组织不作为,是门槛太高:主体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自己扛;一场官司打三年。
能一直站在原告席上的机构,全国数得过来。
第三种:个人调查者
没有组织,没有项目,没有保险,甚至没有一个正式的名义。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给了他们最基础的一样东西——举报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9]
同一条还写明: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给了权利,也给了保密承诺。但也就到此为止了。
没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诉讼法》把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个人不在其列[10]。
没有现场调查的特别保护——现行条款保护的是"举报人信息",不是"调查者人身"。
不在志愿服务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险跟着"组织"和"活动"走。一个人开着自己的车去蹲排污口,不属于任何一份保单。
于是出现一个结构性错位:
制度最鼓励的参与方式,是最安全的那种;
制度最需要的那种调查,恰恰是最没有保护的那种。
叁 · 法律到底给了什么
把散在各处的条款归拢,个人参与环境监督的合法依据其实不少:
举报权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9]
信息保密
同条明确受理机关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均写入"及时处理 + 信息保密"[11]
实名反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对实名举报应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依法公开并给予奖励[11]
反打击报复(注意限定语)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11]
有奖举报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鼓励地方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各地据此出台具体办法[12]
公益诉讼线索
个人不能起诉,但可向检察机关(12309)提供线索,由检察机关审查是否立案
志愿者地位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鼓励志愿者依法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举报权受法律保护[13]
把这些条款排在一起,会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
制度对"举报"这件事的保护是完整的,
对"调查"这件事的保护是空白的。
举报是一通电话、一封邮件、一次平台提交。调查是蹲守、拍照、取样、跟车、进现场。
前者有保密义务兜着;后者只有自己的判断力兜着。
而现实是:没有调查的举报,很难被查实;被查实的举报,几乎都来自调查。
肆 · 三个空档
不喊口号,只说三个具体的、技术性的制度空档。
一、人身安全没有专门条款
《志愿服务条例》确立了志愿活动的风险告知、培训、保险安排等基本规则,但这些规则依附于"志愿服务组织"[14]。一个人独立开展调查,既不在组织内,也不在活动备案里。出了事,只能走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治安处罚、刑事报案程序——事后救济有,事前预防无。
二、取证边界没有操作指引
什么能拍、什么不能拍?走进厂区算不算非法侵入?拍到内部设备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取样送检的样本有没有证据效力?——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基本靠个人经验。
官方文件里,"环境监督志愿行动"目前仍是试点,意味着配套的操作规范还在形成过程中。
三、经济上没有位置
公益诉讼有公益基金支持,志愿服务有项目经费,举报有奖金。但"长期、专业、独立地做污染调查"这件事,在现行制度里找不到一个稳定的经费出口。
所以做这件事的人,通常都另有谋生手段——这不是情怀,是结构决定的。
伍 · 正在补的地方
也不是没有进展。恰恰相反,这两年制度补得挺快。
2025 年的实施方案把"环境监督"列为四项试点之一,并明确要求提供"安全保障和基础保险"[15]——这是把"监督"和"保障"写进同一份文件。
方案还定了时间表:
2025 年 各地启动,推动队伍建设与培训,开展试点和品牌项目
2026 年 全面接入中国志愿服务协同平台,建立项目库,常态化开展赛事与交流
2027 年 总结成果,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部署下一阶段
也就是说,未来两年内,"环境监督志愿者"可能会有一个正式的身份入口、一套培训课程、一份保险。
各地也在试。有奖举报制度铺开十几年,奖金标准一再提高;一些地方试点"民间河长""民间林长",把个人监督者纳入官方的责任体系;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线索平台,也给个人开了一个提交入口。
方向是清楚的:把"散兵"变成"有组织的监督力量"。
这条路如果走通,前面说的三个空档都能补上一部分——有了组织就有保险,有了培训就有操作规范,有了项目就有经费。
结语
3500 万是一个了不起的数字。它说明"环保"在中国已经不是小众议题,而是有几千万人愿意为之付出时间的公共事务。
但一个体系的成熟度,不只看它有多少人,也看它为最难的那部分参与留了什么位置。
净滩、巡河、宣讲,这些事需要人,也需要组织,制度已经给足了空间。
而蹲在排污口旁边等一个下午、把黑水拍下来、查清楚它从哪来、报到哪个部门——这件事需要的不是热情,是时间、专业、抗压能力,和一点运气。
做这件事的人,注定不会很多。但他们的存在,是这个体系能不能自我纠错的试纸。
制度接住他们,不是为了他们,
是为了那些还没被拍下来的排污口。
主要信息来源
[1][2]生态环境部 6 月例行新闻发布会(2025-06-25),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中国新闻网同日报道《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志愿者已超过 3500 万人》;2025 年第一批志愿服务清单共 22 项。
[3][4][5][15][16]生态环境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美丽中国,志愿有我"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实施方案(2025—2027 年)》(2025 年 1 月印发)及其答记者问(2025-01-14)。
[6][7][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2024 年度报告;《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4)》2025-06-05 发布。
[9][10][11][12][13][14]《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志愿服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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