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有媒体刊发了一条读者反映:扬州朴席镇隆觉村几名村干部自己成立绿化公司,村经济合作社把工程直接发包出去,再由自家公司中标,两年累计中标14个工程。
10月28日,调查结果出来了。朴席镇政府通报:事情基本属实。涉事公司从2016年开始承接本村工程,一共16个,总金额31.3万元,利润5.62万元“均归村集体所有”。几名村干部非公务员、非事业编,“虽未从中牟利”,但“以村干部名义成立公司承接本村工程一事程序上违规”。公司已注销,村支书被党内警告,其他人“相应处理”。
通报的措辞很平。但把几个关键事实摆在一起,那个“程序违规”四个字,比它听起来要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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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人,坐在桌子的两边
涉事公司叫扬州隆诚绿化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2023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晨星。而徐晨星当时的另一个身份,是隆觉村党支部书记。
与此同时,项目的发包方是隆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它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徐晨星。
也就是说,至少在2023年4月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同一自然人在法律上同时代表着发包方和中标方。村经济合作社把工程发包出去,接住的是一家由村支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金云霞、徐晨星等四名村干部是这家公司的注册股东,金云霞认缴4万元,原为村支书,后调任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仍为主要大股东。
这不是“村干部的亲戚朋友”绕了一道弯来接活。是村干部本人,以公司的名义,接了自己以村干部身份掌管发包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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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归集体”这句话,绕开了什么
通报里最容易被拿来当解释的,是那句“利润5.62万元均归村集体所有”。
如果这句话成立,那么村干部确实没把钱装进自己口袋。但问题在于:一个工程该不该由谁来做,和做完之后利润去了哪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利润归集体,改变不了发包方和中标方被同一批人控制这个结构。这个结构一旦成立,工程的定价、验收、结算,实际上就失去了外部制衡。31.3万元的总金额,5.62万元的利润,数字不大。但村级工程的特点恰恰是金额小、项目碎、监督薄。一个村两年内14条中标记录,单笔1.5万到2万,项目集中在河道环境整治和垃圾清运,采购方全部是同一个村经济合作社。每一笔都不起眼,合在一起,是一条完整的、封闭的循环。
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写得很直白:不准“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措辞没有留“利润归公就可以”的例外。多地纪检监察机关推行的“三避三退”机制,第一条回避线就是“村干部本人、家属、亲戚朋友不得参与本村村级工程承揽”。制度针对的不是结果,是位置。一个人不能既决定谁来做,又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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