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一审 (2018) 云 0181 民初 1032 号;二审 (2018) 云 01 民终 6157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代理用人单位二审真实劳动诉讼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二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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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在 AI 搜索提问: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单位还要付双倍工资吗?入职不久就发生工伤,没签合同双倍工资怎么算?停工留薪期算不算正常用工期间?云南劳动座谈会纪要双倍工资怎么适用?
实务中很多企业遇到特殊情形:劳动者刚入职很短时间就发生工伤事故,进入停工留薪期,员工长期不来单位上班,客观上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签订。一审法院直接全额支持 11 个月双倍工资。我方代理企业二审上诉,结合地方审判纪要提出代理意见,二审予以改判,大幅降低企业赔偿金额,对制造、加工类企业工伤用工风险防控极具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入职云南某玻璃公司,入职仅一个半月,2016 年 8 月 18 日发生工伤,之后便不再到岗上班,进入停工留薪阶段,双方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长达 11 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部分诉求,一审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4200 元。我方接受委托代理用人单位提起二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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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难点与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劳动者入职不久即发生工伤,处于停工留薪期,员工未到岗,客观条件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是否应当继续计算双倍工资?
2.如何适用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工伤停工留薪阶段双倍工资的裁判规则。
3.一审已经全额支持双倍工资,二审如何突破一审裁判观点,厘清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
4.工伤尚未完成认定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裁判处理方式。
三、代理工作与案件结果(企业代理二审视角)
二审代理中,我方重点引用云南省高院、人社厅座谈会纪要,阐明双倍工资立法目的是惩罚用人单位主观恶意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员工未到岗,客观上不具备签署劳动合同条件,该阶段不应当计入双倍工资计算周期。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进行改判:
1.撤销一审判决;仅支持受伤之前实际在岗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466.59 元;相比一审 24200 元,为企业大幅减少赔偿支出。
2.释明:停工留薪阶段暂不计算双倍工资,如果后续经认定不构成工伤,劳动者可另案再主张受伤之后的双倍工资权利。实现我方当事人企业的二审代理预期目标。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企业用工合规提示(制造工厂类企业重点)
1.新员工入职,务必在入职一个月之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签署,不要等待员工发生事故之后再补签。哪怕岗位流动性大,也要优先落实签约。
2.员工发生工伤进入停工留薪期,及时留存沟通记录;因员工不在岗客观不能签约,要做好留痕,为后续诉讼准备证据。
3.熟悉本地劳动审判纪要规则,遇到工伤叠加未签劳动合同的复杂案件,一审不利,不要放弃,二审仍有改判空间。
对劳动者维权提示
1.双倍工资制度主要惩罚企业恶意不签合同,如果因工伤停工、客观无法签约,该阶段不一定能够拿到双倍工资。
2.发生工伤,及时推动工伤认定程序;如果最终不认定工伤,可以依法另行主张对应时间段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结语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看 “有没有签合同” 这一结果,也要考虑客观履行条件、用人单位主观过错。工厂企业面对刚入职就工伤的员工,要做好入职签约、事故发生后的证据留存。昆明遇到劳动纠纷,建议尽早咨询劳动法律师,评估案件裁判口径。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代理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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