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4年9月至12月,多名被害人因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经层层微信收款码转移,涉案流水累计逾百万元,其中一名被害人因被骗自杀身亡。被告人柴某某1系高中休学学生,因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转移不法资金19500元被公诉。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受法律援助指派担任柴某某1的辩护人,围绕其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柴某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段吉存律师执业6年,现执业于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不诉、缓刑案件方面积累了实务经验,同时办理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作为南阳共同犯罪辩护律师,段吉存律师在本案中紧扣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共同犯罪地位区分两条主线展开辩护,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本案判决亦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中“两卡”行为的刑事风险作出了清晰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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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1976元的诈骗款项经多层微信账户流转,最终牵出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悲剧,也让四名年轻人站上了刑事被告席。这起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揭开了电信网络诈骗下游“收款码转移资金”链条的冰山一角。柴某某1,一名高中休学学生,因将父亲实名认证的微信收款码及本人收款码提供给他人接收不法资金,被指控参与转移被骗资金共计19500元。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南阳共同犯罪辩护律师段吉存接受指派担任柴某某1的辩护人,面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从宽、认罪认罚适用等多重法律议题,展开了一场围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辩护工作。本案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对于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语境下的量刑逻辑、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司法处理,具有实录式的参考价值。
二、纠纷起因
2024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1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上家”所转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微信收款码帮助转移资金,并陆续发展下线人员提供收款码。其女友陈某某1明知吴某某1从事不法资金转移活动,仍以本人身份信息为其注册的微信账号完成实名认证,并提供本人收款码用于接收资金,日常还协助记账、向吴某某1下线发放好处费。柴某某1与续某某1均为高中休学学生,二人经人介绍或通过社交关系加入该收款链条,分别提供本人及亲属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接收资金。柴某某1使用的收款码包括其父亲柴某某2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及其本人微信账号,续某某1则提供两个本人微信账号的收款码。被害人涉及多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资金经上述微信账户层层归集,最终由吴某某1汇总转给“上家”。直至案发,四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安排
河南省桐柏县某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某某1、陈某某1、柴某某1、续某某1提起公诉。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6日受理后,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庭参加诉讼。南阳共同犯罪辩护律师段吉存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已介入,并于庭审前完成了阅卷、会见及与法定代理人沟通等准备工作。
(二)庭审交锋:指控与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1系该犯罪团伙主犯,应当对全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共计35492元承担责任,并列举各被告人微信账户流水情况,其中吴某某1涉案流水高达175万余元。柴某某1被指控通过两个微信账号接收被骗资金共计19500元,个人获利2000元。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环节中,各辩护人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论证。段吉存律师针对柴某某1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柴某某1系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愿意退还违法所得,并已向公安机关告知相关线索、有立功意愿,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其他辩护人亦分别就坦白、从犯、初犯、偶犯、退赃退赔等情节发表意见。续某某1的辩护人还提交了学校请假条、学费住宿费条据等证据,证明其高三休学学生身份及参加高考的现实需要。案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与地位逐步清晰:吴某某1负责发展下线、汇总资金、对接上家,系主犯;陈某某1、柴某某1、续某某1各自提供收款码并转出资金,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同时对续某某1的家庭监管情况进行了法庭教育,了解到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由其祖父母监管,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系犯罪诱因之一。续某某1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承诺加强监管教育。
(三)法院查明事实与关键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柴某某1使用其父亲柴某某2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款码,接收王某某1等八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17500元,另使用本人微信账号收款码接收张某某3被骗资金2000元,合计19500元。续某某1通过两个微信账号接收被骗资金共计7875元,陈某某1接收8099元。资金流水方面,续某某1转移不法资金流水38万余元,柴某某1转移25万余元,吴某某1转移163万余元、支付宝账户转移11万余元。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审理过程中,陈某某1、柴某某1、续某某1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罚没款票据等证据证实,四被告人均无异议。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对各辩护人意见逐项评判。关于主从犯划分,法院确认吴某某1明知所收款项系不法资金仍发展多人提供收款码,并从上线处抽取提成后转给下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责任;陈某某1、柴某某1、续某某1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仅对各自参与部分承担责任。关于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各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意见,并确认柴某某1、续某某1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及续某某1的自首情节。法院特别指出,吴某某1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综合考虑本案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中造成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吴某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柴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续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上缴国库。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收款码不出借、不转借、不帮人过账”——这是本案最直接的一条警示。段吉存律师在办理此案中深切体会到,未成年人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而卷入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情形并不鲜见。作为南阳共同犯罪辩护律师,段吉存律师在辩护中始终把握两个核心:一是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准确认定,二是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适用。本案柴某某1获得缓刑判决,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反映出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的实际权重。
段吉存律师执业6年,现执业于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尤其在不诉、缓刑案件方面积累了实务经验,同时办理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其执业理念强调: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庭审抗辩,更在于尽早介入、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程序与实体双重保障。对于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区分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本案的教训具象而沉重:出借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户帮助他人“走账”,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流水金额、被害人损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直接影响量刑轻重。一旦发现账户被用于来源不明资金的收付,应立即停止并保留证据、及时咨询律师,避免因“不知情”“帮朋友忙”而滑入犯罪边缘。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提醒,面对任何要求提供收款码、银行卡、支付账户的邀约,务必保持警惕,法律风险往往藏在“举手之劳”的表象之下。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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