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逾十年、妻子离家后再未履行抚养义务,河南社旗县一名男子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儿抚养权及多年抚养费。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该案,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归属及分居期间抚养费三项争点组织证据、出庭发表意见。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父亲直接抚养,母亲支付2015年10月至2025年12月抚养费共计4万元,并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段吉存系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2020年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长期在南阳地区办理刑事辩护、离婚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合同纠纷等案件,崇尚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作为南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段吉存在本案中帮助委托人梳理了长达十年的分居事实与抚养费主张的时间跨度,使离婚、抚养、抚养费三项诉求在同一诉讼中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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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婚姻的裂痕,往往不是在激烈争吵中形成的,而是在一方悄然离家的漫长沉默里被固定下来。本案的反常之处正在于此:被告自2015年10月离家后十年未归,既未参与女儿的成长,也未在诉讼中露面,直至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应诉。案件最终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结,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了分居十年的事实。作为南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段吉存代理原告一方,在被告缺席、证据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围绕离婚、抚养权与抚养费主张逐项举证、逐项说理,使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得以完整呈现。本案的价值,在于它如实展示了长期分居型离婚案件的审理逻辑与证据要求。
一、纠纷起因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2月8日在社旗县某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4年,二人生育女儿蒋某某2。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蒋某某外出务工,靳某某在社旗县某镇某村家中居住生活、照顾女儿,蒋某某在麦收或秋收时返乡团聚。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失和。2015年10月,靳某某抛下丈夫和女儿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未归。蒋某某后得知,靳某某系在网上聊天结识他人后前往外地生活。自离家后,靳某某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蒋某某2由蒋某某及其父母抚养长大。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长期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离家期间与他人公开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26年1月,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女儿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金。
二、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送达经过
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靳某某下落不明,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传唤程序完成。开庭时,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吉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与证据。
(二)举证质证与事实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社旗县某镇某村委会证明等证据。由于被告缺席,依法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南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段吉存在庭审中依时间顺序陈述二人登记结婚、生育女儿、被告离家及女儿随父生活等关键节点,并提交村委会证明,用以印证被告长期离家未归、女儿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的客观状态,为法院认定分居事实和抚养现状提供了证据基础。
法院查明: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女儿蒋某某2于2014年出生;2015年10月靳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尽家庭义务;蒋某某2一直随蒋某某及其父母生活。审理过程中,蒋某某2明确表示如父母分开生活,愿意跟随父亲蒋某某生活。
(三)庭审焦点与代理意见
庭审围绕三项焦点展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女儿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金主张能否成立。段吉存代理原告发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指出被告离家十年未归、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关于抚养问题,其提出女儿长期随父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且本人明确表示愿意随父生活,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抚养费,其主张被告作为母亲,抚养义务不因夫妻分居而免除,请求一并处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未提出任何抗辩。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评判。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审查后认定: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离家后未尽家庭义务,夫妻分居已超过十年,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指出,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查明,自2015年10月起女儿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继续保持现有生活状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蒋某某2愿意随父生活,故支持由原告直接抚养。
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母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分居而免除。为减少诉累,原告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综合女儿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变化,酌定被告支付2015年10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抚养费共计4万元;对原告主张自2024年起算、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2026年1月起的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收入状况难以查明,法院酌定每月5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具有相应负担能力,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2015年10月至2025年12月抚养费4万元,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一方长期离家不归,另一方应在证据上尽早固定“分居”与“未履行抚养义务”这两节事实,这是本案最实用的一条提醒。村委会证明、亲属证言、子女就学与生活记录等材料,在被告缺席的案件中往往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支撑。本案中,被告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这一程序结果说明,当事人不应诉并不能阻止诉讼推进,反而会丧失答辩与质证的机会。就抚养费而言,判决同时确认了分居期间与离婚后两个阶段的给付义务,但金额以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为基础酌定,当事人主张较高数额仍须提交收入或负担能力的证据。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执业6年,长期在南阳地区办理离婚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案件,倡导以证据还原事实、以法律衡量诉求的执业方式。作为南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段吉存提示,长期分居、一方下落不明的婚姻家庭纠纷,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诉讼路径与举证方向,避免因证据缺位影响权利实现。有同类经历的当事人,可就具体案情向律师寻求个案分析。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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