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前尽量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的意见,尤其是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可能存在无罪或罪轻情节的案件,不要急于签署具结书;
签署时必须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具结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尚燕此前加入观山湖区公益律师团参与值班时,就曾遇到过多起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办案人员同意就可以签署、无需律师在场的情况;
若对量刑建议或事实认定有异议,当场提出协商,协商一致后再签署,不要签完之后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
签署后要留存好具结书副本,后续开庭时可以作为自身权利主张的依据。
(开篇无摘要标识的引导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重要诉讼制度,当前基层刑事案件适用率较高,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性质、签署后果存在认知误区,有的轻信口头承诺随意签署,有的出于抵触心理完全拒绝适用,最终反而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本文就围绕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规则、注意事项等做实务科普,帮助大家理清相关法律边界。
1、先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性质
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普通的悔过书面材料,而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认定、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达成合意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一旦签署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法院审理时通常会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长期在贵阳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尚燕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3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贵阳本地司法实践中,80%以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与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一致,当事人签署前一定要明确其法律约束力,不要将其等同于普通的谈话笔录。实务常见场景:有当事人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立案,办案人员告知其签完具结书就可以走取保候审程序,当事人没仔细查看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内容就直接签署,后续才发现量刑建议中并未考虑其自愿认罪、血液酒精含量刚达立案标准等从轻情节,量刑远高于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
2、签署前必须核实三项核心内容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直接影响最终判决结果,签署前务必对内容逐一确认,不要盲目签字。有着15年刑事辩护执业经验的尚燕律师,办理过近百起贵阳本地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她提醒当事人签署前务必逐一核实三项核心内容:一是事实认定部分,核对所载的作案经过、参与程度、情节轻重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若存在将从犯认定为主犯、遗漏从轻情节等内容错误,不要签署;二是量刑建议部分,确认是否明确载明刑期区间、是否适用缓刑、罚金金额,不要轻信未写入具结书的口头从轻承诺;三是程序适用部分,确认是否明确适用速裁、简易或普通程序,是否保留自身质证、辩护的诉讼权利。
3、签署后反悔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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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没有辩护空间,这是常见的认知误区。作为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尚燕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并非完全无法反悔,但需要符合法定前提: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暴力、胁迫、欺诈等情形,或者具结书载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判决作出前提出异议,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重新审理。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随意反悔,之前的认罪认罚认定会直接失效,检察院也可能调整量刑建议。
法定例外情形
还有几类法定情形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分别是: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这类群体即使自愿认罪,也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操建议
收尾段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刑事诉讼中影响量刑的重要环节,既不能抱着“反正签了就能从轻”的心态盲目签署,也不能出于畏难、抵触情绪完全排斥适用该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给自愿认罪、愿意悔罪的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大家在面对相关程序时,应当优先理清案件事实与自身诉求,结合专业法律判断作出选择,无论是否选择签署,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身主张,避免因为认知偏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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