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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巨额债务的郑某,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处房产、一辆汽车全部约定归妻子所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得知情况后,债权人将郑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条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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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是某企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2024年1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该公司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当地法院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败诉,郑某需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800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郑某2024年2月1日收到上述判决,2月5日便与妻子王某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两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汽车也归女方所有,另一方不要求现金补偿。此外,双方同时确认上述财产已包含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全部合法分割,无任何隐匿。同年6月,王某将上述两处房屋中的一处以940万元的价格卖出。
郑某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后,该科技公司于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郑某名下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得知这一情况的科技公司认为,郑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债务且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变相无偿转移至妻子名下,导致科技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属于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故将郑某和王某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郑某辩称,他与王某自2017年底就已实际分居,因感情破裂才选择离婚,只是延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非逃避债务。王某表示其长期居住在国外,离婚意愿强烈,并非为了躲债而离婚。
审理中,两人确认离婚事宜中郑某不存在重大过错。另外,王某自认另一套房屋的价值约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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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25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郑某的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且未执行完毕。在子女已成年、郑某在离婚中亦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两被告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两处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任何补偿。上述行为导致郑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此外,原告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未超过除斥期间,主张撤销的范围也未超出其债权限额。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二人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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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超
浦东法院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低价交易,导致自己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来逃避债务。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适用呢?《民法典》将婚姻家庭法纳入统一体系后,身份关系协议在没有特别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离婚协议虽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但其中的财产处理条款更多体现财产属性,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本案中,双方不涉及子女抚养费,男方对离婚也无重大过错,更没有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等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把价值千万元的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女方,男方净身出户,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客观上直接减少了男方可供偿债的责任财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即便离婚协议形式合法,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仍可依法撤销。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生效裁判必须得到尊重和履行。守法守信,方为立身之本;心存侥幸,终将得不偿失。法律的保护,只给予诚实守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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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琪
浦东新区人大代表
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很有现实警示意义。实践中,少数债务人为规避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借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转移资产、“净身出户”,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离婚财产分割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婚姻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浦东法院的裁判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导向:民事主体应当恪守诚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议持续加大对此类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守信履约的良好风尚。
线索提供丨民事审判庭
本文作者丨胡娅雯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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