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主动投案意愿的当事人,可提前通过家属、社区工作人员向办案机关报备投案意向,尽量避免在被公安机关上门传唤、拘传后才配合到案;到案后要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核心犯罪事实,不要隐瞒关键情节,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首次讯问笔录是认定自首的核心证据,张宏杰提醒,金华本地各派出所对于主动投案的当事人,都会在到案经过中明确记载投案方式,该份证据会直接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想要争取立功的当事人,不要通过贿买、胁迫等非法方式获取案件线索,仅需向办案机关如实提供自身合法掌握的、不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供述范围的其他案件线索,配合办案机关完成线索核实即可。
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若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已掌握罪名不同类的其他犯罪事实,针对该部分新交代的犯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当事人在供述时要明确说明该事实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内容。
不要轻信社会上所谓“花钱买立功”的不实传言,所有立功线索都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多层级核查,非法获取的线索不仅不会被认定,还可能涉嫌新的犯罪,反而加重自身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自首与立功是法定的重要从宽量刑情节,也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之一。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两类情节的认定存在认知误区,比如误以为只要主动到案就必然构成自首、提供任意案件线索就能认定立功,实际上二者均有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司法裁判中也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 自首的核心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长期在金华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宏杰,结合当地法院近3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混淆了“传唤到案”与“自动投案”的边界,若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核心犯罪事实,通过电话、上门传唤当事人到案,当事人未抗拒但到案后初期未如实供述核心犯罪事实的,通常难以被认定为自首。实务常见场景: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打完架后返回家中,警方接到报警后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事人第一次讯问时隐瞒自己率先动手的情节,后续才如实供述的,这类情形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2. “视为自首”的特殊适用情形
除了典型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情形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多种视为自首的特殊情形,包括: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无抗拒抓捕行为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即“准自首”。拥有8年基层法律服务经验的张宏杰,在处理大量基层轻伤害、寻衅滋事类案件时发现,金华本地办案机关对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无抗拒抓捕行为”的情形认定尺度较为宽松,只要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即便没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也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
3. 立功的法定认定边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金华市律师协会金东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宏杰在办理涉经济类、涉财产类犯罪案件时观察到,不少当事人对立功的认定边界存在误解,误以为交代同案犯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就算立功,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供述同案犯的基本身份信息、参与共同犯罪的相关事实,属于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构成立功;只有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才符合立功的认定标准。实务常见场景:串通投标案件中,当事人到案后交代了其他共同参与串标的人员的联系方式、住址,该部分内容属于应当供述的同案犯信息,不构成立功;但如果其主动提供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团队另一起串通投标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则可以认定为立功。
4. 自首立功的从宽幅度适用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自首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构成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累计办结各类诉讼案件超500件的张宏杰提到,金华地区法院在适用自首立功的从宽幅度时,会结合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比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同时具备自首、退赔谅解情节的,从宽幅度通常会高于普通侵财类犯罪。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主动到案、提供线索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自首或立功。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只有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才可以认定;而立功的排除情形包括:通过暴力、胁迫、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律师会见时违规传递的线索,亲友为了帮当事人立功代为提供的线索,都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立功线索。
实操建议
自首与立功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其核心价值在于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悔罪、节约司法资源,两类情节的认定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统一的裁判标准,不存在任意操作的空间。当事人在刑事程序中,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主动争取从宽情节,不符合条件的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非法途径谋取不当利益,所有的刑事责任认定都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也会依法得到保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