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辅警在路面巡查时,发现号牌为藏CQ7**8的车辆外观喷涂类似救护车标识,车辆还搭载警报装置,形迹可疑,随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拦停后,民警仔细核查车辆行驶证,核实该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无法提供任何医疗转运、急救运输相关资质手续,不具备救护车运营资格,属于私自改装伪装的“山寨救护车”。同时民警查实,该车号牌被人为遮挡,涉嫌存在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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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人开展面对面交通安全宣教,向其讲明假冒救护车、私装警报器、遮挡号牌行为的危害性。针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救护车、私自加装警报灯具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不仅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同时还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特种车辆标志、警报器、标志灯具受法律严格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喷涂、改装、安装、使用。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为图一时便利私自改装车辆、遮挡号牌。
来源:拉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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