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黑”到“去黑”:一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案,关于证据与法治的辩护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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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深秋,我们律师团队向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厚厚一摞申请书。从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申请庭审网络直播,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申请并案审理……十八份书面申请,每一份都指向同一个目标:为被告人刘某争取一场公平、公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审判。
回想案件最初移送审查起诉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顶帽子曾让案件蒙上阴影。在我们的当事人刘某以及同案多名被告人被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时,这意味着极高的量刑起点、全案从严的司法政策,以及辩护空间的巨大压缩。而最终,在侦查阶段成功实现全案“脱黑”——由涉黑案件降格为普通刑事犯罪指控——正是我们在后续庭审中展开精细化辩护的根本前提,也是本案辩护工作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一、辩护权的起点:从被“拒之门外”到依法破局
回顾这起案件的辩护历程,最艰难的时刻并非庭审,而是侦查阶段那道有形无形的门——看守所和监视居住场所的大门。
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母亲找到我们团队委托辩护。我们前往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告知委托并递交授权材料后,承办警官虽承认律师依法有权会见,却以“敏感案件”为由拒绝了会见请求,表示最快也要等到端午节后才能安排。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会见,办案机关仅提供了一段约一分半钟的录制视频供律师观看,却仍然不允许律师与当事人当面会见。我们为此先后向某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函》和《关于对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反映》,明确提出:刘某所涉罪名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法不属于需要许可会见的情形,办案机关拒绝会见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实质侵害了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辩护的基本权利。
我们多次前往办案单位要求会见当事人,均以“案件敏感”为由拖延,或者仅允许传递书面材料而不安排当面会见,甚至一度完全无法与当事人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
面对侦查阶段会见全面受阻的被动局面,我们团队律师,没有坐等,而是持续向办案单位递交书面会见申请、正式函件、进行控告反映,反复强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权的法定保障。这种在侦查阶段即启动的程序权利“保卫战”,不久,顺利安排了会见。我们的连续反映,客观上形成了持续的法律监督压力,也为后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争取阅卷权和全面辩护权积累了程序基础。
当我们终于拿到近两百本案卷、经提交多次法律意见并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看到指控罪名从“涉黑”调整为普通罪名的那一刻,我更加确信:辩护权是刑事程序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如果侦查阶段律师连当事人的面都见不到,后续的阅卷、质证、非法证据排除都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为什么“去黑”如此关键?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是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量刑起点、财产处置范围乃至后续的服刑待遇。一旦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法定刑大幅升格,还可能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摘掉“涉黑”帽子后,案件的定性才回归到具体个罪的审查轨道。
本案的“去黑”成功,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简单。当案件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起诉至法院时,摆在面前的现实依然严峻:涉案人数十七人,卷宗近两百本,指控罪名众多,且存在大量证据矛盾与程序争议。如何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公正评价?精细化辩护,是唯一的出路。
三、程序辩护:一场没有硝烟的“前哨战”
庭审之外的辩护工作,往往决定了庭审的走向。在庭前会议前后,我们提交了多份程序性申请,每一个申请背后都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和现实考量。
1. 针对程序合法性:
我们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七人合议庭审理。鉴于本案诈骗罪指控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幅度包含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三人合议庭的组成可能存在程序瑕疵。这份申请并非苛求形式,而是为了避免一审程序违法导致二审发回重审的司法资源浪费。
我们申请调取公诉人举证提纲。面对近两百本案卷和复杂的指控事实,控辩双方若在举证方式和顺序上无法达成一致,庭审必然陷入低效拖沓。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提前协商确定举证顺序和方式,是为了让法庭调查真正聚焦于争议事实,而非耗费在证据罗列的形式问题上。
我们申请并案审理。同案犯刘某某等人被分案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刘某等十七人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两案基于同一侦查事实、同一班办案人员、基本相同的证据材料,分案审理不仅可能导致同案被告人质证权、辩护权的实质减损,更可能造成上下级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认定,进而架空二审终审制度。并案申请,是为保障全案事实能在同一审判庭中得到全面、统一的审查。
2. 针对实体公正的核心争议:
我们提交了详尽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当事人刘某在会见时多次陈述,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及看守所羁押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罚跪、喷辣椒水、不让睡觉、体重大幅下降、腰部受伤就医等。辩护人依据其提供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线索,申请调取看守所提讯记录、全天录像、就诊记录等证据,并申请对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这些申请并非空泛的抗辩,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定程序,旨在审查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我们申请被害人及另案被告人出庭。被害人孔某的陈述与多名被告人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另案处理的刘某某等人在借贷合同设计、诉讼仲裁等环节的角色至关重要,其不到庭,相关事实难以当庭对质核实。证人、被害人、同案人出庭,是直接言辞原则的体现,也是查清事实最有效的方式。
四、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系列申请中,我们还请求对本案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本案社会关注度高,且不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庭审直播不仅是司法公开的体现,更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倒逼——当审判在公众目光下进行时,每一个程序环节都更加审慎,每一个证据认定都更加严谨。我们相信,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普法课。
五、写在最后
回顾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去黑”的那一刻——从最初律师会见全面受阻、多次书面申请会见无果,到最终指控罪名发生根本变化——这一过程本身已经展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设置最后一道防线。
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程序争议、证据矛盾、法律适用分歧,最终都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如何确保刑罚权不被滥用,如何让每一个走进法庭的人,无论被指控何种罪名,都能获得法律平等而审慎的对待,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高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央广网律师智库专家、《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人民网、《法治日报》、北京卫视特邀嘉宾律师,荣获LegalOne2025年度中国区争议解决实力之星。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第九届“盈科杯”研究生辩论赛评审嘉宾,中关村街道办事处聘为中关村街道公益法律服务讲师团成员。近两年,就新闻热点事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提出辩护观点,先后累计发表专业理论文章600余篇,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电信网络计算机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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