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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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很多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提交了鉴定申请,或者已经出具鉴定意见,但原审法院没有采信;因此再审时,想再重新申请鉴定。
那么,鉴定意见原审未采信,再审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再审中,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情形1:原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鉴定资格
鉴定资质是鉴定意见合法的前提。 如果原审采信或者出具的鉴定意见,事后查实:鉴定机构没有对应事项的执业资质、鉴定人无执业证书、鉴定人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开展鉴定,属于鉴定主体违法。 即便原审没有采信这份鉴定,若案件事实必须依靠专门性鉴定才能查清,再审中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情形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常见程序违法包括:
1.检材、样本未经双方质证,直接交由鉴定机构;
2.检材是单方私自提供,没有经过法庭确认;
3.鉴定取样、勘验过程对方不在场、未通知当事人;
4.应当回避的鉴定人没有回避;
5.鉴定意见缺少必要的听证、询问环节,关键事实没有核对。
程序严重违法,会直接导致原鉴定意见丧失证据效力。此时再审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情形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理由: 鉴定的基础理论、技术规范错误;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本身残缺、矛盾;鉴定逻辑明显违背行业通用标准;鉴定结论和已查明的基础事实冲突。
情形4:鉴定意见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案件专门性事实仍然无法查清
原审法院正是因为上述资质、程序、依据问题,不予采信原鉴定意见,同时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没有鉴定就无法查清基本事实。这种情况下,再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可准许重新鉴定。
反过来:如果除了鉴定意见之外,还有其他充分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就算旧鉴定不能用,法院也可能不再启动鉴定。
情形5:原审应当准许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准许,属于程序错误
原审阶段,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依法提出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问题,一审、二审无故驳回鉴定申请,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下判。该情形属于再审审查中重点关注的程序错误。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该情形在实务中支持率相对更高。
情形6:出现新的检材、新样本,属于再审新证据
再审阶段发现原审时无法获取、客观上当时不存在的检材、比对样本,新检材能够直接影响专门性事实认定,且该证据符合再审“新证据”标准,可以一并申请基于新检材重新鉴定。
重点排除:原审已经持有、故意不提交、隐匿的材料,不能作为新检材申请重鉴。
二、再审申请书中,主张重新鉴定的实操要点
1.先写清楚原审情况:何时提交鉴定申请、原审是否委托鉴定、原审裁判不予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是什么;
2.明确指出原鉴定存在的法定缺陷(资质/程序/依据不足三选一或者多项),附上证据:资质查询截图、庭审笔录、质证意见、行业规范、专家辅助人意见等;
3.说明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问题,没有鉴定就无法查清基础事实;
4.明确请求:请求再审法院准许委托有资质机构对XX事项重新鉴定。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重新鉴定的门槛较高,只有旧鉴定本身存在资质、程序、依据上的硬伤,或原审本身违法剥夺了申请鉴定的权利,或出现了原审无法取得的新检材,再审法院才有可能同意重新鉴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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