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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全面征集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附 巩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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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全面征集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霸占矿产资源。非法霸占、强占矿产资源,无证开采、滥开滥采、越界开采、借生态恢复治理名义非法开采,暴力抗法、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等“矿霸”类涉黑涉恶行为。

(二)非法挖地采沙。非法挖地盗采砂石,垄断砂石资源、强迫交易、扰乱市场和管理等“沙霸”类涉黑涉恶行为。

(三)破坏农田耕地。非法侵占、霸占耕地,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开发建设,以暴力手段等威胁征地拆迁,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涉黑涉恶行为。

(四)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须知

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及联系方式等。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实名举报,我局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

四、举报渠道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0999-5629052

特此公告。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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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妨害安全驾驶】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一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编辑 冯 黛 吕佳齐

●责编 朱 婷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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