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游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洗钱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可以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解读:
1、洗钱罪的行为对象,包括D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成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这里强调的是特定的集团犯罪类型,至于是何种具体犯罪行为,法律不作要求。
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成员盗窃、诈骗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2、上游罪犯的本犯,自己为自己洗钱的,也构成洗钱罪,即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因此,诈骗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行为人,实施自己洗钱行为的,也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3、行为人的本犯行为与洗钱行为分别属于不同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属于同一行为的,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各种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即使尚未依法裁判,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5、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行为人因没有责任、逃匿未到案、死亡、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数额不足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6、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但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因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原因,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7、无论上游犯罪与相应的洗钱罪是否是同一犯罪人所犯的罪刑,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分别侵犯不同法益,应当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期限。
即使上游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只要洗钱罪尚在追诉期限内,就应当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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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刑法明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将其中的“凶器”解释为包括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其并未超出“凶器”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故而属于扩大解释。
三、将盗窃罪的对象“公司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而且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属于文理解释,因为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财物,之所以将自己的财物排除在外,是因为自己的财物当然无法盗窃,故属于文理解释、平义解释。
四、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类推解释。
五、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扩大解释。
六、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1、民主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即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
3、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状况的具体描述即为“罪状”,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除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外,其他罪状类型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而简单罪状即仅写出犯罪的名称。
但由于简单罪状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广泛存在,
例如,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为此类。
然而,并不能认为该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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