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办案需要靠罚没“回本”,侦查方向便可能受到财产规模的牵引:证据尚在搜集,收益已经可以预估;案件尚未审结,支出已经盼着报销。到这一步,越有钱的人越容易成为“值得研究”的对象,无罪结论反而可能显得不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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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需要看见,主案中的证据得到了独立审查,被告人的辩解仍有改变结论的可能。关联裁判不能成为一道提前落下的闸门,让主案的庭审只剩下核对姓名。
作者 | 杨雄
出品 | 有戏Review
据刘虎和张梦云报道,辽宁企业家佟钢及其前妻王荣丽在一起涉黑案件中,一审分别获刑二十五年、十七年七个月,均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人提起上诉。
2026年10月,王荣丽向最高法提交控告材料,相关辩护人也提出管辖异议,争议涉及关联案件先行认定、二审是否开庭、取证合法性及巨额财产处置。
报道披露的刑讯、逐利办案等指控,尚须有关机关调查核实。但这些问题既已被具体提出,就不能只让控告材料在收发室里完成一次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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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报道截图)
1、离婚证没有免罪功能,结婚证也没有定罪功能
这起案件最引人关注的细节,是一段早已结束的婚姻。
依照报道援引的控告材料,王荣丽与佟钢于1997年离婚,2003年完成财产分割。辩方据此主张,两人的生活与经营早已分开,不能把旧日婚姻直接换算成犯罪组织中的从属关系。
这项主张应当接受证据检验,检验的方法却不能是翻一遍旧户口本。
离过婚的人当然可能共同犯罪。维持婚姻的人,也完全可能对配偶的犯罪毫不知情。刑事责任需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主观明知和证据联系,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提前代办。
法院需要回答的,是王荣丽究竟做了什么,知道什么,参与了什么;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她加入、参与了被指控的组织。曾经共同生活,曾经共同经营,甚至彼此借过钱,都需要放回具体事实中判断。
“前妻”可以交代人物关系,承担不了定罪任务。否则,离婚证的有效期就太奇怪了:分割生活时有效,解释刑责时又自动失效。
报道提到,辩方以王荣丽深居简出、吃斋念佛等情况说明其生活状态。其实,一个人有没有宗教习惯、性格是否温和,都不该成为这场讨论的支点。佛珠不能证明无罪,账户余额同样不能证明有罪。
法律应当有本事处理一个既不讨喜、也不清贫的被告人。只有这样,它保护普通人的承诺才可信。
2、办案一旦讲“回本”,法律就容易被算成生意
报道中最需要严肃核查的说法,来自匿名消息人士:罚没收入存在高比例返还,以及专案开支与王荣丽财产处置之间存在联系。
这些说法目前不能直接写进事实结论,更不能据此给具体人员判定动机。需要拿出来核对的,是财政拨款、经费安排、罚没收入缴库与财物处置记录。
账本比传闻结实,也比表态诚实。
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应当分离;罚没收入预算不得作为收入任务下达,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本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规则专门防范的,正是执法权与收益之间那条危险的利益连线。
办案有成本,社会应当依法负担。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能因此变成项目预算的兜底账户。
假如办案需要靠罚没“回本”,侦查方向便可能受到财产规模的牵引:证据尚在搜集,收益已经可以预估;案件尚未审结,支出已经盼着报销。到这一步,越有钱的人越容易成为“值得研究”的对象,无罪结论反而可能显得不够经济。
这正是必须切断利益联系的理由。我们不必先证明每一个办案者都会受诱惑,才同意把诱惑移开。
公共权力不能带着利润表出门。否则,老百姓看见执法人员,先想起的可能不再是报案电话,而是自己的银行余额。
3、二审的门,不能只给判决书打开
上述报道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主案二审尚在进行,关联的“保护伞”案件已作出生效裁判,并涉及对佟钢所涉组织性质的认定。辩方还称,两案二审合议庭成员相同。
仅凭这些信息,不能直接断言法院已经违法。但这确实提出了一个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同一审判团队已经在关联案件中确认的判断,在主案中还有多大的重新审查空间?
法官有专业训练,也有纠正先前判断的职业责任。不过,制度不能只靠一句“请相信我能客观”来维持说服力。
公众需要看见,主案中的证据得到了独立审查,被告人的辩解仍有改变结论的可能。关联裁判不能成为一道提前落下的闸门,让主案的庭审只剩下核对姓名。
二审是否开庭,也有明确的法律尺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一审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提出异议并不当然意味着必须开庭,但法院必须认真判断其是否达到法定条件。
如果争议触及组织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参与、关键供述是否合法,法院尤其应当说明如何审查、为何作出相应程序决定。
司法效率当然重要。然而,二审若把纠错环节压缩成文书流转,省下来的时间,可能要由当事人用许多年偿还。
上诉权不能像某些售后服务:入口很好找,人工始终接不通。
4、伤痕不能靠“情况说明”自行痊愈
报道援引控告材料,披露了多名被告人遭电击、殴打等指控,并提到伤情、就医及讯问录音录像方面的线索。
这些内容有多严重,核查就应当有多具体。既不能因为被告人喊了冤,就认定办案人员违法;也不能因为办案人员提交一份说明,就认为所有疑点已经结清。
《刑事诉讼法》要求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取证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套责任安排有现实根据。人身处于控制之中的一方,掌握录像、值班记录、提讯手续和医疗资料的能力,通常远弱于掌握办案资源的一方。不能一边控制着能够还原事实的材料,一边要求对方自行交出完整答案。
伤情从何而来,录像能否连续对应,体检记录是否吻合,相关人员为何未出庭,都应逐项核实。
“情况说明”当然可以提供信息,却不能凭抬头和公章获得免检资格。它也得接受证据的规矩。
刑讯问题尤其不宜被处理成一场关于谁更值得相信的道德竞赛。核查依靠的是记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否则,最需要被证明的事情,最后只剩下最有权解释的人在解释。
5、查封清单再长,也长不出定罪证据
报道列出了规模庞大的被冻结存款、房产等财物。辩方据财产控制规模与被认定犯罪所得之间的差距,质疑存在逐利倾向。
我们在这里需要把话说准:查扣冻数额超过犯罪所得,并不能单独证明违法。追缴违法所得、为退赔控制财产,以及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可能对应不同法律依据,不能拿两个总数一减,就宣布案件性质。
但办案机关也不能因此免于逐项说明。
每项财产为什么被控制,属于谁,与什么事实有关,依据哪项法律,最终如何处置,都应当有能够核验的答案。查封清单再厚,也不能替代这些问题的回答。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要求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区分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区分涉案人与案外人财产,并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
报道还涉及女儿、外孙女名下财产的争议。判断这些财产能否追缴,需要审查权属、来源以及与犯罪的关联。亲属名下可能藏有应依法追缴的财产,亲属名下也可能就是亲属自己的钱。
《刑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没收财产不得及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则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两条规定放在一起,要求的恰恰是仔细辨认,而非按家谱打包。
一个家庭不能共用一张刑事责任收据。
至于报道所称黄金、名酒查扣后未登记、去向不明,更应核对扣押、保管和移交记录。是否存在违规,调查说了算;但财物进了哪个门、由谁接收、去了哪里,总得查得出来。
国家机器有能力找到人的存款,也应当有能力找到自己经手的东西。
6、营商环境经不起“一边招商,一边惊吓”
此案争议的公共意义,远远超出两名企业家的命运。
依照上述报道中的控告,财产和经营资料被控制后,企业项目、购房者交付和员工工资受到影响。这些具体后果仍需核实,却提出了一个普遍问题:查办企业经营者时,如何避免把企业、交易相对人和员工一并推入停摆?
依法办案必须进行,合法经营也应尽量维持。两者之间需要精细操作,最省事的“一冻了之”,往往把成本留给最无力参与诉讼的人。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要求,调查活动尽量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影响,第六十四条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最高检也已部署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所以,要求说明管辖依据、核查取证过程、厘清财产边界,并非向司法提出什么奢侈要求。现成的规则已经在那里,等待落实。
招商会可以把灯光调得很暖,企业家最后相信的,仍是遇到争议时那套冷静、稳定、可以预期的程序。欢迎投资的横幅,遮不住一次缺乏说理的财产处置。
对佟钢、王荣丽是否构成犯罪,应由证据和依法进行的审判作出回答。对报道中具体而严重的违法指控,则应有相称的核查,不能把“尚未查实”用成无限期搁置的理由。
真正有分量的回应,是让管辖有依据,让供述经得起追问,让每笔财产处置说得清楚,让二审保有纠错的能力。
扫黑的公信力,也得靠这些细处守住。倘若只剩一个响亮的罪名,其他问题都被要求安静,那么被削弱的恰恰是依法打击犯罪本身。
判决可以严厉,论证必须严密。
钱可以依法没收,理由不能顺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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