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犬,本是温暖生活陪伴的重要方式,可有人却因为将未登记的犬只带出门而被罚。养犬人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记者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携带未登记犬只在小区散步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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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严格管理区养犬须登记,
携犬外出受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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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普法小课堂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既是社会公德,也是法定义务。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外出遛犬务必佩戴牵引绳,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必要时给犬只戴上嘴套,尤其注意避让老人、儿童。
发生养犬侵权纠纷,双方应理性协商。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就医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报警、调解或者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受害人主张赔偿,一般要证明损害事实、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饲养人如果主张减轻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这个举证责任不在受害人一方,饲养人不能仅凭口头辩解就减免责任。
法律知多D:严格管理区内携带未登记犬外出 对个人最高可罚1000元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七条 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黄柱
复核:周甫琦 冯理聪
校对:贾愚
审核: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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