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青岛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的争议往往细节决定结果。刘文杰律师(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结合办理体会,归纳如下。
案由相同,结果不同,差别常在举证责任谁先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分析
- 情形一:本金认定争议。借据载明金额与实际交付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
- 情形二:利息上限争议。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付超额部分可主张折抵。
- 情形三:还款事实争议。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的,应就其还款事实举证;出借人须保存好交付凭证与催款记录。
建议
- 固定借条、转账凭证与全部催款记录;
- 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 LPR 测算利息是否超标;
- 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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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说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合同约定、证据情况与裁判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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