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30万,光一年利息就8万多。我弟弟还了一笔165000。零零总总加起来,已经还了50多万。
可李春现在说,我还欠他80多万。
我只拿到手35万。还了50多万。还欠80多万。
这是算术,还是吃人?
我走投无路,提出来用房子抵。我弟弟在土左旗有套房,我们说,既然字签了,咱们认,房子给李春,这事了了。
李春看完,说不行。一套不够,要三套。
三套房。35万本金,还了50多万,还要三套房。
我弟弟当场就火了:“太欺负人了,你爱咋弄咋弄。”
因为这笔债,我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微信全冻结了,高铁坐不了,飞机坐不了。可出门打工是我唯一能挣钱的路子。现在连这条路都给我堵死了。
我不是不想还。我是真的还不动了。我只想活得像个人,而不是被一笔根本算不清的账逼到连活路都没有。
二、法律红线: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明确,超高息不受保护
法律写得清清楚楚,可有人就是装看不见
我后来才慢慢搞明白,法律对利息是有上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这个数的部分,法律根本不支持。
我30万一年利息8万多,算下来年利率超过26%。这个数放在任何一年,都远远超出了法定保护线。
可李春不管。他手里有我的签字,法院2013年调解的时候,各种利息滚在一起,我稀里糊涂签了字。我不懂法,没请好律师,只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现在回头想,我越琢磨越明白:我被“合法”地坑了。那个签字,是合伙的签字。可人家拿着这个字,硬说是我借的。我认账,是因为觉得合伙赔了也该分担。可如果知道后来利息滚成天价,我绝不会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我当年签那个调解书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利息合不合法、账对不对,我一个字都没弄明白。
三、违纪违法线索:公职人员李春多项违规事实
他吃空饷、行贿、搞传销,谁来管?
李春是兴和县地税局公职人员。
他常年不上班,工资照拿。这叫吃空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是要受处分的。长期脱岗领薪,更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他利用职务搞工程、搞个体、违法放高利贷。搞工程期间,他向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李星行贿5万——这笔钱写在账里,他亲手写的算账单,我还留着。行贿五万,受贿五万,两个公职人员,一清二楚。
他还组织了参与传销活动。
我走举报这条路,走了很久了。可李春的工资照拿,日子照过,而我的银行卡被冻着,高铁坐不了,连出门打工挣钱还债的路都被堵死了。
一个穿制服的,用身份骗我签字,用签字把我告上法庭,用利息把我全家逼到绝路。而他自己,班不用上,钱不用愁。
四、我的诉求:只求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我恳请,我哀求,我只要一个公平
我不是不认账。我是认不清这个账。
我不是不想还。我是想问清楚,到底该还多少。
如果法律给我一个公平的说法,砸锅卖铁我也还。但如果有人利用身份、利用高利贷吃人血馒头,我也绝不认命。
我恳请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李春身为公务员,违规合伙承接工程、对外高利放贷、长期脱岗吃空饷、向公职人员行贿5万元、参与传销活动,全部违纪违法事实,依规依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经侦。
我恳请核查李春向李星行贿5万元的行贿受贿线索。
我恳请原审法院对2013年那份调解书启动再审,重新厘清:这到底是四方合伙的工程纠纷,还是我刘朋一个人的借款。依法核算合法本息,把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剔出去,按合伙约定分摊亏损。
我恳请对全部资金往来做一次统一审计:放款35万,累计还款50余万,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驳回李春索要三套房产的诉求。
我刘朋,今年站在这里,不是来博同情的。
我是来问一句话的:
李春,你摸着良心,对着所有说理的地方——35万本金,还了50多万,还欠80多万,还要三套房。这账,你咋算出来的?
请你拿出所有转账记录,当着所有人的面,算清楚。
我上有老,下有小。我要生活,我也要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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