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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9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尤溪山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日,该公司正在运营。执法人员抽查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11部机动车检测录像视频,其中6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有明显可见烟度排放),但该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检查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的结果为否,并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执法人员调取了闽GY29XX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65.00kw。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上的车辆登记信息,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03kw。
2026年9月16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尤溪山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高某某开展调查询问,高某某承认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通过修改车辆闽GY29XX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使该车达到检测合格,7份排放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在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8月4日之间。以上事实和有关证据明确尤溪山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的规定裁量。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事实为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上不足10辆。修正裁量基准表:未采取整改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二、三款:“……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数额一般不超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该公司2026年10月19日已缴生态损害赔偿金,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综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尤溪山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理:责令尤溪山河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检测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元(23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染仟元整(1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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