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31日”的借据,让一笔五万元借款的还款之争延续了近十年。2016年2月29日,韦某某在陈某某、梁某某经营的容县某五金百货店内出借现金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00元,被告按月付息至2025年5月后停止还本付息。韦某某遂委托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韦高峰围绕借据真实性、利息支付记录及夫妻共同债务等要点组织证据,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2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韦高峰律师系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6年,业务涵盖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领域,秉持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注重从证据细节中寻找案件突破口。本案中,面对被告拒不到庭的诉讼局面,韦高峰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帮助法庭查明借贷事实,为年逾七旬的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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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6年2月29日,韦某某来到陈某某、梁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容县某五金百货店。陈某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每月支付500元利息。韦某某当日回家取来现金5万元交付给陈某某,陈某某与梁某某共同出具《借据》,在借款人栏签名并按捺指纹,店铺亦加盖印章。此后九年多时间里,被告按月支付500元利息,自2016年3月至2025年5月共计111个月、55500元。2025年6月起,被告停止付息,也未返还本金。韦某某多次到店催讨未果,遂委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韦高峰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借据落款日期的特殊之处
本案《借据》上有一个引人注意的细节:落款日期写为“2016年2月31日”。2016年是闰年,2月仅有29天,并不存在31日。原告在庭审中说明,实际借款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落款系陈某某书写时的笔误。法院结合借据原件、款项交付事实以及被告此后连续111个月按月付息的行为,认定借款实际发生于2016年2月29日。落款日期的笔误并未动摇借贷关系的成立——法院审查民间借贷关系时,核心在于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而非拘泥于落款时间的形式瑕疵。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韦高峰在代理中提出,被告长期按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利息,这一持续多年的履行行为本身就印证了借款事实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与借据内容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争议焦点与缺席审理
本案由容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某某、梁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的缺席意味着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方面: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借款本金是否已经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件、利息支付记录等证据,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韦高峰围绕上述焦点逐一举证说明,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院裁判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梁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并签名按印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自2025年6月起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2%(即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令被告陈某某、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借据》由陈某某、梁某某共同签名并按捺指纹,店铺亦加盖印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共同参与借款,法院据此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五、律师代理价值
本案原告韦某某出生于1946年,借款发生时已年近七旬,诉讼时已近八十岁。借款距今近十年,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成为诉讼的关键环节。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韦高峰在接受委托后,围绕《借据》原件、连续111个月的利息支付记录以及借款交付事实,系统梳理证据材料,形成了从借款合意到款项交付再到利息履行的完整证据链条。针对借据落款日期“2月31日”这一形式瑕疵,代理人主动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并以被告长期付息的行为作为补强证据,有效避免了因日期笔误可能引发的争议。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当庭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出示证据并发表法律意见,帮助法庭在被告未应诉的情况下仍能准确查明借贷关系。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金5万元及利息均获判决确认。
六、法律常识问答
问1:借据上的落款日期写错了,借条还有效吗?
答:借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落款日期笔误属于形式瑕疵,一般不影响借据的证明力。法院会结合款项交付凭证、利息支付记录、双方陈述等综合认定借款事实。建议书写借据时仔细核对日期、金额、利率等关键信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问2:民间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还款?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不受“借款未到期”的限制。
问3: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多少受法律保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约定月息500元,以本金5万元计算折合年利率12%,在法定保护上限之内,故获法院支持。
问4: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但不到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具有与对席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需自行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问5: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据,另一方要共同偿还吗?
答: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借据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名并按印,借款用于店铺资金周转,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七、律师提醒与总结
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务必长期妥善保管,这是本案给出的最直接提醒。借款发生于2016年,至诉讼时已近十年,原告能够提供《借据》原件及连续111个月的付息记录,是法院查明事实并支持其诉请的关键所在。韦高峰律师系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6年,业务领域涵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在民间借贷案件代理中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审查。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韦高峰建议公众在出借款项时签订书面借据、明确约定利率与还款期限,并保留款项交付凭证;遇有借款人拖欠不还的情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或证据灭失带来不利后果。对于借据存在形式瑕疵、债务人拒不应诉等复杂情形,当事人可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路径与证据补强方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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