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江南某县秋收之后,县衙里最忙的不是审案,而是核对钱粮册。县令翻看黄册,书吏核算田亩,差役催促各户缴纳田赋。县令曾问:“这些银粮收齐后,全部送往京城吗?”书吏答道:“并非全部,有的留在本省,有的必须解送户部。”
这几句话,正好点出了清代财政运作的关键:地方负责征收,中央掌握分配;钱粮可以在地方入库,却不能由地方随意支配。
清朝入关后,沿用了明代不少财政办法,但控制得更紧。户部并不直接下到各县收税,而是通过一套层层相扣的制度,掌握各省收入、支出和库存。地方官看似经手钱粮,实际上每一笔款项都要有出处、有凭据、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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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是征税的最前端。田赋主要依据土地和丁口征收,清代中期以后,地丁合一的趋势更加明显。田赋中又有地丁银和漕粮两类,此外还有部分杂税。盐课、关税等收入,则多由专门机构和各地税关办理,通常直接归入中央财政体系。
田赋征收一般分为春秋两期。春季称“上忙”,大体从二月开始,到五月结束;秋季称“下忙”,通常自八月开始,十一月截止。各地不会机械执行同一天,因为南北气候、收获时间不同,征收期限也会有所调整。
百姓交纳的钱粮,先进入州县衙门,再由州县造册汇总,解送本省布政使司。布政使掌管一省钱谷出纳,既要核查各府州县的征收数目,也要按照朝廷规定办理上解。府、州、县官员虽然都参与其中,却没有改变定额和用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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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税并不是地方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各省应缴数额,通常载入赋税全书,朝廷据此确定年度定额。地方若少征,必须说明原因;若多征,也可能被追查。这里面既有防止亏空的考虑,也有防止地方坐大的用意。
钱粮到了布政使司,并不会一股脑送进户部。按照“存留”和“起运”的划分,一部分留在本省,用于官员俸禄、衙门办公、驿站和部分公共事务;另一部分则解送中央,称为“起运”。留下多少、解走多少,不能由督抚自行决定,而要按定制办理。
真正体现中央调度能力的,是“解饷”和“协饷”。各省经济条件不同,有的收入充足,有的勉强维持,还有的连本省日常费用都难以承担。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往往属于财力较强的省份,云南、贵州、甘肃等地则因交通、军务和地理条件,开支压力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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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余省份上缴中央或接济邻省的钱,称为“解饷”;中央调拨给不足省份的款项,称为“协饷”。表面看,这是省与省之间的调剂,实际决定权仍在户部。地方不能因为本省有余,就把钱长期截留;也不能因为本省不足,就自行向富省索取。
户部掌握的并不只是账面数字。各省每年冬季要预估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这一程序称为“冬估”。到了次年春秋,还要呈报库存和拨款情况,称为“报拨”。户部据此判断哪里需要补助,哪里能够上解,形成一套带有预算和决算性质的管理办法。
地方花掉的钱,也要接受“奏销”。简单说,奏销就是把收入、支出、用途和结余逐项报给中央审核。军费、河工、赈济、驿站等开支,往往都要附带凭证。账目对不上,轻则追赔,重则处分,地方官很难把亏空完全遮掩过去。
不过,清代财政并非把地方库银全部抽空。雍正时期以后,朝廷允许各省留存一笔备用银,以应付灾荒、军务和突发支出。乾隆时期,不同省份的留贮数额并不相同,边远地区通常需要更多储备,因为调运不便,遇到紧急情况很难临时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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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盐课、关税和不少杂税通常不属于地方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这样一来,州县真正能够掌握的财力十分有限。地方既承担治安、赈济、工程等事务,又缺少足够稳定的财源,基层官府往往只能依赖上级拨款,或者通过各种附加性收入补足缺口。
这套制度的长处,是把全国财政纳入户部的统一账目,中央能够知道各省收了多少、留了多少、用了多少。它的局限也很明显:地方手里钱少,办事却不少,正式经费不足时,灰色收费和官场陋规便容易滋生。
咸丰以前,清廷依靠存留、起运、解饷、协饷和奏销,把地方财权牢牢系在中央财政框架内。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军费骤增,原有税收已难应付战事,各地开始自行筹款、抽厘和扩充军费。督抚由此获得更大的财政空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原本严密的收支链条,也随之出现了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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