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恺,网名“徽剑”。他遇害已两年。
他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他是自媒体人。
但他做的事,不是普通自媒体的事。
他持续揭露境外电诈。他实名举报柬埔寨太子集团高管、柬埔寨安徽商会会长刘忍。他指向网络赌博、暴力殴打、武装园区等罪恶的黑幕。
他面对的是盘踞境外的黑产集团。是亡命之徒。
2024年10月,一张网在境内张开。杀手跨省跟踪。套取车牌。摸清住址。
11月10日,吴恺被绑架。
在荒山野岭,他遭殴打、逼问。后脑被锤子猛击。最终死于严重颅脑损伤。遗体被抛弃在荒山。
一审法院的判词很明确:吴恺因持续发布反映缅北电诈的信息文章,遭到不法人员组织实施的劫持和杀害。此类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
这不是私仇。这是反诈。这是为公众利益倒下。
法院已经定性。人心也已经定性:吴恺是英雄,是烈士。
问题在程序。
人心认了,法定认定呢?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列了评定情形。吴恺不是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项,适用会有争议。
但第五项是兜底条款:“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一个公民,持续揭露境外电诈链条。被境外势力悬赏买凶。在境内被跨省绑架杀害。法院明确认定,他死于反诈。这够不够“情节特别突出”?
条文没有关门。问题出在启动。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申报主体: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事件发生地的组织或公民。
把这三类主体放到吴恺的处境里,一个个看。
家属这一端,有点难。
公开信息显示,吴恺父母已去世。他平时与其他亲属联系较少。案发后,家属才从警方处得知消息。
更复杂的是,一审期间,主犯赵冰通过母亲向吴恺父母的养子赔偿50万元。对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法院未采纳。但这一情节说明,家属一方主动推动烈士申报的意愿和动力,并不乐观。
把期待全压在遗属身上,难说。
单位这一端,是空的。
吴恺是自媒体人。他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生前所在工作单位”。
生前,他被当作“博主”。死后,制度要承认他的牺牲,却发现没有一个组织化入口来接住这件事。
这是身份盲区。也是制度衔接的缺口。
事件发生地这一端,也不稳。
案件跨广东惠州、河源和江西赣州、定南。死亡地在江西定南。
事件发生地的“组织”,理论上可以申报。但现实中,这依赖地方主动。没有上级关注,没有明确指令,县级层面主动为一个“外地自媒体人”启动烈士评定,概率不高。
三类主体,三种沉默。
这就是断裂:舆论说“应评”,程序却没人“申报”。
笔者觉得:主管部门不能只等申报。
条例赋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评定报告的职权。
这意味着,申报可以由主体提起。但主管部门并非只能被动等表。
吴恺案已有法院生效裁判。行为性质清楚。社会影响广泛。事实基础不薄。
缺的,是一个愿意把“人心”翻译成“程序”的行动者。
不能让“人心烈士”卡在申报表上。
一个社会的良心,不只看它如何悼念英雄。更看它是否愿意为英雄启动那道本应启动的程序。
吴恺倒下了。程序不能继续沉默。
致敬吴恺。也请回答:谁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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