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年逾七旬的王老伯
遭遇车祸门牙被撞断
预计修复费用数千元
可当他主张牙齿修复费时
肇事方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
却以他没做手术
这笔费用还未支出为由
拒绝赔偿
不久前
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罗某驾驶小轿车与年逾七旬的王老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王老伯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老伯无责任。
经医院诊断,王老伯牙龈损伤、牙齿断裂(下第一门齿)及牙齿松动(上第一门齿)。医院口腔科门诊的处理意见是建议拔除部分牙齿残根后行活动义齿修复,费用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视牙槽骨恢复情况而定。
因王老伯年事已高,补牙、种牙及更换整副牙齿的方案均可能对身体造成较大负担,王老伯暂未实施牙齿修复手术,牙齿修复费用未实际支出。
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其余损失,罗某已全部赔付完毕,但双方就牙齿修复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5年5月,王老伯将罗某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横州市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牙齿断裂损失6000元。
罗某辩称,其已经为车辆购买了保险,是否赔偿、如何赔偿由保险公司决定。
保险公司则辩称,由于王老伯不能提供因事故受伤治疗产生的费用凭证,无法确定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法院审理
横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未实际产生的牙齿修复费用是否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王老伯虽然未对其在交通事故中断裂的牙齿进行实际修复,但是结合实际情况,王老伯已为76岁的高龄老人,无论是种牙或是补牙均可能对其身体造成较大负担。
王老伯的门牙脱落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影响其生活,即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同时参考医院口腔科门诊出具的处理意见,法院酌定由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4500元牙齿修复赔偿。因罗某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王老伯赔偿牙齿修复费用4500元。
横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老伯牙齿修复费用4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桂法云-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林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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