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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为啥现在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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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工作遇到的巨大的冲击。刑事诉讼法当中一些规定在执行中,持续走样,庭审实质化改革未见明显成效。监察体制改革以及扫黑除恶运动常态化,极大地压缩了依法辩护的空间。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第一类项目(任期内拟提请审议),修法正式纳入立法日程。实务界和理论界寄希望于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希望能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辩护权的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当然,也有不少刑辩律师对此保持谨慎乐观,只要违法没有后果,侵犯辩护权的行为就不会停止,辩护权没有保障,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新闻发布。朋友圈不少刑辩律师转发,但整体来看,情绪不高。一是本来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就不抱太大希望;二是认为这么重要的法律,修正草案没有征求社会意见,看不到草案内容,是秘密立法。

前一种情绪蛮正常。辩护权之所在在刑诉法当中着墨不多,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律师群体在立法过程中几乎是没有任何博弈的能力的,可能一些专家会从理论角度去讨论辩护权保障,但能够直接接触立法的公检法三家机关自然不会轻易的将自己的手脚绑起来。不过任何法律的修正都意味着利益结构的变动,本身就是一种博弈的过程,以目前持之以恒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现在审议刑诉法草案有多少会受益于刑诉法,估计也不好说。从人性趋利避害的角度而言,他们也不想以后毫无保障。

所以谨慎乐观是一个比较好的态度。改得好,刑辩律师就挣到了,改得不好,那又能怎样呢?本身你发言权就不大,清楚自己几斤几两就行了。

后一种情绪就有点吹毛求疵了,为批评而批评。按照新华社的报道,此次审议是初次审议。

为什么到现在我们还看不到修正案的草案呢?为什么没有经过征求社会意见的程序呢?难道真的是闭门立法?

答案就在《立法法》当中。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制定和重大修改通常由全国人大审议表决,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依法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按照《立法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立法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在初次审议之前的法律草案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常委会审议法律案,除了分组会议审议之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需要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则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除了初次审议是由提案人说明以外,另外两次审议都是由全体会议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有关说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有关说明包括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均是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统一审议后形成。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是必须的,但是听取意见的方式没有必须要做的。论证会和听证会启动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此前,一些地方律协或者某些律所均提交过关于刑诉法修改的意见,大体上属于有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以上听取的意见均不是属于征求社会意见的范畴,什么时候普通大众可以看到法律草案,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意见呢?

《立法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就是说,初步审议之后,法律草案就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了。但如果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也可以不公布。不过刑诉法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律,牵涉甚广,不公布的可能性应该说没有。

所以说,现在看不到法律草案修改稿是正常的立法程序,本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大家应该就能看到刑诉法修改的草案了。根据新华社的报道,修正草案总共55条。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完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程序,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完善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实施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涉外刑事诉讼制度。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大家就静待此次会议结束,刑诉法修正草案公布吧,那时候就知道该乐观还是悲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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