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商铺门口突然砌起一堵墙,客人进不来,生意做不成。征收方说这是“施工需要”,可补偿还没谈拢、协议还没签。这种封堵经营通道的做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答案是:构成违法逼迁。征收方在未完成补偿的情况下,以搭建围墙方式封堵商铺经营通道,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逼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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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断道路通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逼迁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该条同时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搭建围墙封堵商铺经营通道,属于“中断道路通行”的具体表现,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逼迁手段。
二、围墙逼迁的违法性在哪?
第一,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实践中,征收方往往在补偿协议尚未签订、补偿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就搭建围墙。补偿没完成,搬迁的前提就不存在,此时设置围挡于法无据。
第二,超越了法定职权。即便征收项目已获批准,围挡的设置也应当限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合理需要,且应选择对未签约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将尚未签约、尚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商铺围挡在内,超越了法定权限。
第三,执法目的不正当。名为“施工所需”,实为逼迁所需。最高法在判例中明确:行政机关系搭建围墙的受益方,围墙确已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的,应判决确认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真实判例: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山东菏泽岳某案。岳某的临街商铺因县中医院改造项目被搭建围挡,导致商铺彻底丧失经营条件。菏泽中院判决认定:该设置围挡行为属于通过阻断通行、影响经营的非法方式迫使原告搬迁,于法无据,应认定为违法。判决确认县政府围挡行为违法,责令30日内拆除围挡,确保岳某对涉案房屋在依法被征收前能正常使用。
案例二:湖北武汉徐某案。江岸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搭建青砖围墙,徐某起诉。最高法再审认定:江岸区政府系搭建围墙的受益方,围墙确已给徐某造成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一、二审判决确认搭建围墙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最高法驳回区政府再审申请。
案例三:浙江温州鹿城区案。街道办在未启动依法征收程序、未解决安置补偿问题的情况下,在商业街两端建设堵墙和铁门,将尚未签约的商铺围挡在内。永嘉县法院认定:客观上构成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围挡行为违法,责令拆除堵墙和铁门。
四、遇到围墙封堵,商铺经营者该怎么做?
第一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记录围墙搭建的时间、位置、对商铺经营的影响。同时拨打12345热线或报警,要求查明实施主体。
第二步,确认实施主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中的答辩材料,查明围墙是谁搭建的——是街道办、区政府还是施工单位受委托实施。
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拆除围墙、恢复通行。起诉期限是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围墙搭建之日起算。
第四步,主张经营损失赔偿。围墙被确认违法后,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行政赔偿,主张围挡期间的租金损失、经营损失及利息。实践中已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五、总结
在商服用房前搭建围墙封堵经营,不是“施工需要”,是违法逼迁。
法律禁止以中断道路通行方式迫使搬迁,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已经确认围墙逼迁行为违法。商铺经营者遇到这种情况,别忍,别等——拍照留证据、查明实施主体、6个月内起诉确认违法,再申请国家赔偿。该拆的墙要拆,该赔的钱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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