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宝兴县穆坪镇
为持续深化殡葬领域改革,规范辖区殡葬管理秩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及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地域实际,现将全镇殡葬区域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二)《四川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不具备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条件的地区,可以村(社区)或居民聚居点为单位,通过居民自治,充分利用空闲地、裸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及荒山荒沟,设立遗体(骨灰)集中生态安葬点,或以负面清单(图)等形式,将不宜安葬区域划定为禁葬区。
(三)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四)参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二、禁葬区划定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下区域为全域禁葬区:
(一)耕地、林地范围
1.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
2.公益林、天然林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及水利设施范围
1.穆坪镇教场沟主沟高家山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穆坪镇两河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河道管理范围及岸线管控区域。
(三)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G351 国道(穆坪镇域段)两侧各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为禁葬区。
(四)文物保护区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保护区与建设控制地带。
(五)其他划定禁葬区域
1.生态保护红线所辖范围;
2.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区域;
3.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的其他禁葬地块。
三、划定禁葬区域图
本次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地测绘与国土空间数据分析,并结合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部分未经测定的禁葬区域予以划定(详见附件)。
其余禁葬区域以相关部门规定或测定范围为准,发生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四、存量坟墓分类处置方式
禁葬区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按照“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迁移安置
具备迁移条件的坟墓,由墓主亲属自愿申请,迁移至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鼓励采取深埋、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选择迁移的,按照县级坟墓迁移补助政策执行。
(二)绿化遮挡
对暂时不具备迁移条件或迁移确有困难的现有坟墓,在尊重家属意愿的前提下,采取绿化遮挡方式处置。具体措施包括:种植乔木、灌木、花草等绿植实施生态遮盖,实现与周边环境自然融合,确保可视范围内无裸露坟墓、无违规丧葬设施。绿化遮挡应当符合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求,不得破坏原有植被和生态环境。
(三)深埋复耕
在具备条件且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坟体进行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硬质标识,恢复土地耕种或生态功能。
各户应积极配合做好禁葬区内存量坟墓的分类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方式由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社区)与墓主亲属协商确定,充分尊重家属意愿。
五、管控要求
(一)禁葬区内一律禁止新建、扩建、翻新坟墓及各类违规殡葬设施。
(二)禁葬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公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山地、林地等墓葬用地给丧属建墓立碑。但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除外。
(三)禁葬区外安葬的,应当进入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在允许土葬地区且符合规划的区域,安葬骨灰的单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位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体及四周不得硬化,以土垒坟。鼓励采用深埋、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四)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殡葬信息员制度,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本地死亡人员信息,提前告知禁葬区范围及合规安葬渠道,从源头杜绝禁葬区散埋乱葬现象。
六、违规处理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葬区内新建、扩建坟墓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29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八、附则
本公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宝兴县穆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穆坪镇殡葬区域划定示意图
宝兴县穆坪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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