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第一财经日报》前总编辑、秦朔朋友圈创始人、资深媒体人秦朔通过朋友圈发布声明,宣布已就抖音集团副总裁李亮近期发布的言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李亮同日回应称“会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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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诉讼的直接导火索,是双方此前进行的多轮交锋。
有人猜测,引发秦朔起诉的可能是李亮使用了“非蠢即坏”的措辞,以及暗示其受人指使。
01
争议始于10月26日。秦朔在公众号“秦朔朋友圈”发表《可怕的红果与中国互联网的字节时间》,提出中国互联网是否正从“腾讯时间”转向“字节时间”。文章同时对红果短剧的用户时长表达了社会价值层面的担忧。
10月27日晚,李亮转发红果短剧否认网传收入数据的声明,并回应称“字节时间”的提法“极不严谨”,不符合事实。
随后双方进行了多轮争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10月28日下午,李亮第三次发文,措辞升级。
他称秦朔“知错不改,还故意扩大误导性观点,那就非蠢即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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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李亮又发文谈及秦朔参加创作者活动、点评影视作品等情况,并推测秦朔坚持“字节时间”的提法可能与“利益相关方”有关,暗示对方受人(腾讯)指使,如果按照行业常说的词就是所谓“黑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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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提到的秦朔参加的创作者活动其实就是腾讯公司主办的“2026内容创作者嘉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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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此前的发文中,李亮曾将一篇涉及腾讯视频剧集的文章归为秦朔本人撰写,秦朔对此予以否认,并反对以此影射其文章与腾讯存在关联。
02
有法律人士分析,秦朔在起诉声明中的表述是“近期‘抖音集团李亮’发布的侵害本人名誉权的言论”,从公开信息看,可供秦朔在诉讼中主张的对象至少包括两类言论。
其一是“非蠢即坏”这一措辞本身。它属于典型的贬损性评价,而非对事实的陈述。
“非蠢即坏”这个表述值得注意,它不是一个关于观点对错的判断,而是一个关于发言者智力与道德的定性标签。
“蠢”指向认知能力,“坏”指向道德动机,二者叠加,实质上是在公共讨论中给对方人格的标签。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直接的人格贬损性定性,与“观点荒谬”“论证粗糙”等批评,意义是不一样的。
其二,是李亮关于秦朔与“利益相关方”有关的推测。这一表述隐含了秦朔的批评立场可能受外部利益驱动的暗示,在名誉权纠纷中同样可能被主张构成对个人信誉的贬损。
如果这一暗示被理解为指控秦朔的文章系受腾讯或其他方指使而写,而李亮无法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它在法律上就更接近诽谤而非意见表达。
03
有人指出,综合现有信息与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此案后续走向可以分三个可能。
其一,秦朔胜诉,法院认定李亮措辞逾越了合理评论边界,构成侮辱,判令李亮承担相应责任,后者删除或修改相关言论,并进行一定的赔偿。
不过秦朔作为资深媒体人,其诉讼目的更可能并非追求高额金钱赔偿,而是寻求维护声誉。因此,即便胜诉,赔偿金额大概率也不会很高。参考同类案件,于魁智案判赔3.5万元,方舟子与崔永元互诉案各判赔4.5万元,蔡磊案同样以删除言论、置顶道歉和赔偿结案。
其二,法院经审理认为“非蠢即坏”属于公共议题讨论中的过激但可容忍的表达,判决驳回秦朔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批评应承担更高容忍度。
但是这种概率较低。 “非蠢即坏”作为一个指向对方人格的定性标签,在公众人物言论的司法审查中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法院未必认定李亮的全部批评都构成侵权,但要求其对至少部分言论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第三,法院立案后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李亮删除或修改相关言论,双方和解,这在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中并不少见。
无论哪种走向,这起诉讼的后续都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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