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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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A公司成品车间打包工。2019年4月15日上午,张某某在车间进行毛毯打包作业时,打包机械因故障突然弹起,致其左脚严重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事故发生后,A公司支付了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张某某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等。
当地应急管理局经调查认定,涉案事故系因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A公司辩称,张某某的工伤待遇已处理终结,其不应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事故已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张某某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定,赔偿应包括工伤保险未赔付的项目,以及工伤保险虽已赔付但标准低于侵权赔偿的项目。对于残疾赔偿金,法院认为其与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给付方式、义务性质及评残标准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劳动者有权另行主张。关于赔付模式,法院明确本案不适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下的兼得模式,而应采取补充模式,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已在工伤保险中赔付的项目应在侵权赔偿中予以扣除,以避免受害人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
关于归责原则,法院认为,劳动者以侵权路径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仍应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事故发生于非高度危险作业环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鉴于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张某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张某某38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情形下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司法处理原则。法院通过区分第三人侵权与用人单位侵权竞合的不同性质,确立了以补充模式进行赔偿的裁判思路,既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充分救济的权利,又防止其因同一损害获得重复赔偿,体现了“充分且合理”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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