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群、直播间等线上阵地
同样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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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华凤派出所查处一起网络侮辱他人、泄露公民隐私案件。违法行为人杨某为宣泄私愤,借助网络群组怂恿他人辱骂当事人、散播他人隐私信息,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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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0 月,华凤派出所接到杜女士报警求助,反映自己遭到网络辱骂。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很快锁定违法行为人杨某。
经查,9 月,杨某因与杜女士产生矛盾,便利用自身网红身份的影响力,通过抖音直播引流、张贴微信二维码组建微信群,邀约网友入群。身为群主,杨某对群成员辱骂杜女士的行为放任不管,拒不履行群主管理责任,任由侮辱言论在群内蔓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0 月中旬,杨某又因和前男友邓某发生纠纷,在百余人的微信群内,多次转发未经打码的法律文书,导致身份信息等隐私内容被泄露,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
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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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 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
注意:
依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从你建群、开直播当管理员的那天起,就要履行三个硬性义务:
01.群内 / 直播间出现辱骂、诽谤他人的言论,必须及时删除、移出违规人员,放任不管就要被追责。
02.群内 / 直播间出现他人隐私、未公开的个人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制止、删除,否则管理员也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发现群内有人从事违法活动,要及时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隐瞒不报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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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有边界,群主担有管理责任,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上侮辱、泄露他人隐私,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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