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为省下“成本”,行为人将在境外采购的衣服、鞋、包等货物寄至转运公司指定的境外地址,再由转运公司走私入境后邮寄至行为人指定的国内收件地址,行为人将涉案衣服、鞋、包等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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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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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陈某、郑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11月,陈某为非法牟利,将其本人或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在境外采购的衣服、鞋、包等货物寄至德某公司(另案处理)指定的香港或者澳门地址,再由该公司走私入境后邮寄至陈某指定的国内收件地址,并由郑某及吴某在境内收货。郑某在明知陈某将境外采购的货物走私进境销售牟利的情况下,仍受陈某的委托,在国内帮忙接收部分货物后,转交或者转寄至指定的国内订购人处。上述货物走私入境后,分别由陈某、吴某在国内销售牟利。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陈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衣服、鞋、包等货物共计1619件,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505562.22元,其中受吴某委托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12669.15元;郑某帮助陈某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65350.02元。
案发后,陈某主动向侦查机关缴纳人民币55万元,向法院缴纳人民币2192893.07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陈某、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中陈某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巨大,郑某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陈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郑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陈某、郑某与德某公司分担。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陈某、郑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陈某、郑某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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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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